《湖南省内河航道新(改扩)建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管理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内河航道新(改扩)建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管理办法(征.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湖南省内河航道新(改扩)建船闸船舶过闸费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我省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我省内河航道新(改扩)建船闸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船舶过闸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航经内河航道上新(改扩)建船闸的船舶过闸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改扩)建船闸,是指以改善通航条件、提升船舶通行能力为目的,符合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并按水运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建
2、设的新(改扩)建的通航建筑物。第四条凡航经我省内河航道上新(改扩)建船闸的各类船舶,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免征范围外,均应按规定缴纳船舶过闸费。第五条船舶过闸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船闸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第六条船闸建设与运营管理企业申请收取船舶过闸费,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以下文件材料:(一)申请收取船舶过闸费的请示文件;(二)成本测算材料;(三)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批复文件,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复文件,交工验收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四)工程项目建设和船闸运营管理企业情况(包括项目
3、建设情况、单位性质、服务内容、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船闸建设与运营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对船闸建设与运营管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将意见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结合省交通运输厅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价格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价格方案向社会公开。第八条船舶过闸收费按照补偿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过闸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保持水路运输低成本优势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标准。第九条船舶过闸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运行维护费和
4、其他运营费用等。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过闸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运行维护费,是指运营单位维持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等。其他运营费用,是指运营单位提供正常船舶过闸服务发生的管理类费用、相关税金和其他费用等。第十条船舶过闸费按照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核定的船舶总吨位,采取按次收取的方式收费。第十一条船舶过闸前应当向船闸建设与运营管理企业提出过闸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供船名、船舶类型、最大平面尺度、吃水、货种等相关信息。第十二条船舶过闸费由新(改扩)建船闸建设与运营管理企业负责收取和管理。收费后应向缴费者开具税务部门
5、监制的发票,并按章纳税。第十三条船舶过闸收费主要用于新(改扩)建船闸建设资金的还本付息、船闸日常运营维护等用途。第十四条船舶过闸费以线上收费为主,人工收费为辅。各船闸建设与运营管理企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共同建设运营梯级枢纽船闸联合智能调度信息化管理系统。船闸设立过闸识别系统,采用船舶不停靠、船上安装电子标签自动识别、系统自动收费的方式收取船舶过闸费。一旦出现系统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采用人工收费作补充。船闸建设与运营管理企业应当为过往船舶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防止出现因收费影响通航效率、损害船舶经营人利益的情形。第十五条缴费后因特殊情况不再过闸,经船闸建设与运营管理企业审定后凭票退款。船
6、舶已经进闸的不予退款。第十六条新(改扩)建的船闸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收取船舶过闸费:(一)未纳入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的;(二)未完成试运行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三)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批准收取船舶过闸费的;(四)2021年前与航电(运)枢纽一并立项建成的。第十七条下列船舶免征过闸费:(一)军事船舶;(二)水行政、水上执法等公务船舶;(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的船舶;(四)从事航道管理和养护的专用船舶。第十八条船闸建设与运营管理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收费行为,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企业网站和宣传资料上,公示收费审批部门、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船闸建设与运营管理企业收取的船舶过闸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每年年底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定期报送船舶过闸费收入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省发展改革、省交通运输、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