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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8月27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06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青海省动
2、物防疫条例(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4月18日)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动物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州)政府负责协调和
3、援助工作。(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要迅速收集并无害化处理死亡动物尸体,对生产生活环境进行彻底的消毒灭源工作,防范动物疫情发生。(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特别是地震、雪灾、洪灾后动物防疫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
4、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后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突发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的应急工作。2.1.1 省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2.1.1.1 省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的组成指挥长:省人民政
5、府分管副省长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成员: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西宁海关、民航青海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省军区保障局、武警青海总队保障部、62201部队等省直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副厅长担任。2.1.1. 2省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的职责负责指挥和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
6、后的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特别重大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可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2.1.1.3省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协调、管理工作;起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停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和应急处置;组织
7、调拨疫苗、消毒药品、防护救援等应急防疫物资;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省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对灾后动物防疫重要性和防控技术进行宣传教育,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联合组织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省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网络舆情信息工作,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和管So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指挥与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省教育
8、厅:负责大、中、小、幼儿园学生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宣传,培育学生良好卫生习惯,监督做好学校食堂肉品采购和餐厨剩余物处置。省公安厅:负责疫区治安、交通管制,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省民政厅:负责对经过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救助。鼓励动员慈善公益力量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安排和要求,负责接受、分配省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村、社区参与群防群控。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经费、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设备、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障突发
9、重大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运行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做好省内外因疫情发生对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疫病防治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以及病人的救治工作;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省应急厅:协调应急力量协助农业农村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
10、的处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及过渡期生活救助等工作。省林草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快速采取防控、隔离等措施。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流通领域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负责对流通领域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防止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西宁海关: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省交通运输厅、民航青海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依法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
11、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省军区保障局、武警青海总队保障部、62201部队:负责做好军队和武警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警)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2.2日常管理机构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建立完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起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州)、县(市
12、、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2.3专家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建省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开展技术指导、培训I;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评估及处置制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
13、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2.4应急处理机构2. 4.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负责指导重大自然灾害后死亡动物收集处理、环境消杀、疫情排查、紧急免疫等工作。负责收集、核查、报告与农牧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应急知识、处置技术培训。3
14、. 4.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规范落实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4. 4.3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5. 4.4西宁海关: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3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警分级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3. 2监测与预警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建立青海省突发重大
15、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3. 3信息报告3.3.1报告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
16、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西宁海关,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单位,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责任报告单位,上述单位负责人为责任报告人。3. 3.2报告时限和程序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可疑疫情一疑似疫情一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
17、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必要时报农业农村部认定。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及时采样送检,并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可疑疫情认定。对认定为可疑疫情的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由开展检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病例;并报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疑似疫情认定。对认定为疑似疫情的病例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按
18、规定将病料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难以确诊的,应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进行确诊疫情认定或报请农业农村部认定。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逐级快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后快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
19、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上述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开展灾后动物防疫工作。预判灾后死亡动物在500头(只)以上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灾情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6. 3.3报告的内容与要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In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各地政府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要及时向上级续报有关情况。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报告内容包括灾情发生时间、地点、死亡牲畜数量、已采取的防疫措施和需要调拨的应急物资品种、数量。7. 应
20、急处置7.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H级)和一般(IV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为: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省内有10个及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在数个市(州)呈多发态势;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2) 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及以上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或5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3个及以上市(州)同时发生
21、疫情。(5)我省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以及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连片发生疫情;在省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I级响应的。(3) 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及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3)非洲猪瘟在21天内,在2个市(州)发生疫情。(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2个市(州)内同时发生疫情。(5)在一个潜伏期内,有
22、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6)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7)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E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内有1个市(州)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在省内1个县(市、区)出现5个以上疫点,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II级响应的。(4) 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内发生疫情。(3)非洲猪瘟在21天内,在1个市(州)发生疫情。(4)小反刍兽疫在21日
23、内,在1个市(州)内发生疫情。(5)在一个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的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6)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市(州)的2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7)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8)市(州)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1)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暴发流行。(2)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4.2响应级别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IV级、山级
24、、II级和I级四个级别。4.3响应程序达到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启动IV级应急响应。达到In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提出启动HI级应急响应建议,报省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决定启动In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达到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提出启动II级响应建议,报省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同时向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报告。确认发生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疫情发生、发展趋势极为严峻,可能或已波及周边省(区、市)的,由省重
25、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向省政府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报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I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报告。4.4响应措施4.4.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措施4.4.1.1启动IV级应急响应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应持续关注该起疫情,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和物资支持。4.4.1.2启动In级应急响应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根据需要提供技术和物资支持。4.4.1.3启动I级和11级应急响应(1)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要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2)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
26、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限制或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活动,依法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并对死亡和扑杀的动物尸体集中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核实确认扑杀数量。(4)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出入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严格检查和消毒。(5)组织对疫区、疫点的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参与疫情处置的相关人员、交通工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消毒。(6)组织开展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实施紧急免疫。(7)采集染疫动物病料、标本、样品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做进一步确诊。(8)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
27、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9)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10)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11)加强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12)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13)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灭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14)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4.4.2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响应措施(1)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迅速巡查
28、、收集、转运死亡动物,选择适宜地点和方式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统计死亡数量。(3)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组织对圈舍、场地、道路、厕所和死亡动物集中处理点等进行消毒。(4)组织开展疫情排查,实施紧急免疫。(5)在无害化处理点设置围栏、警示牌,定期开展巡查。(6)组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I,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后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7)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灾后动物防疫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8)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灭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4. 5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
29、施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4.6响应结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5应急保障5.1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应将
30、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5.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5. 2.1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市场、武警、军队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5. 2.2交通运输保障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5. 2.3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
31、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5. 2.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5. 2.5物资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适度储备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所需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5. 2.6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32、。5. 3技术保障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I,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5.4宣传、培训和演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特别是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知识的系统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培训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
33、、配合要求等。6. 善后处理6.1 灾害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同级政府,同时报上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6.2 奖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6. 3灾害
34、补偿各级人民政府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根据人员感染致病程度,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的标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7. 4抚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8. 5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机关取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
35、物,恢复畜牧业生产。9. 6社会捐赠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导致家庭陷入困难的,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为疫区灾后生活困难、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群众实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7附则7.1 单项预案制定省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预案,分别修定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单项应急预案。省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7. 2名词术语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
36、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重大自然灾害:指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或现象。灾种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10. 3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7.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口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