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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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浙江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潜力,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二次全会精神,以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为着力点,通过简化优化注册审批、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全面推动我省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整体跃升,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到2023年底,全省“个转企”动

2、态培育库基本建成。到2027年,全省企业占经营主体总量比例持续提高,经营主体类型分布更加优化。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不得强制要求转型升级、不得增加主体负担。要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供给,引导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二)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要遵循市场规律,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根据各地产业特点和主体实际情况,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有序推进“个转企”工作。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个体工商户,加快引导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有顾虑的,加大引导扶持力度;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

3、、成长性好的,加强关注和培育。(三)部门联动,协同发力。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协同联动,将“个转企”工作与三个“一号工程”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充分整合利用政策资源、信息资源和市场资源,形成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工作合力,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三、支持对象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结合生存周期、经营收入、从业人员、税费缴纳、融资情况等数据,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和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等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并建立动态培育库,积极引导其升级为私营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

4、伙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四、政策扶持(一)优化“个转企”准入服务1.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结清依法缴纳的税款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处理后,允许其采用“直接变更”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等部门,实现“个转企一件事”一次办理。2 .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保持升级前后工商登记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转型

5、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3 .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实质审批不变的,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采取变更程序办理,同时,涉及现场核查的,若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者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予现场审查。4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设立专窗,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开通“绿色通道”,协调相关许可部门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实施帮办代办,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二)实施

6、“个转企”税费优惠5 .“个转企”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最新税费优惠政策予以减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定税前加计扣除。6 .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免征契税。7 .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其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三)加强“个转企”财政

7、扶持8 .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可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通过后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四)强化“个转企”金融扶持9 .鼓励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创新金融产品、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10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合作,服务“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个转企”企业提供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其扩大经营。(五)加强“个转企”不动产登记、社保支持IL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

8、”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申请名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12 .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13 .“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推进全省“个转企”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个转企”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

9、题,认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各地政府要抓好本地区“个转企”工作的牵头协调,制定相应实施意见,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全省一盘棋推进。(二)加强协同联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调研,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规模、数量和经营状况,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政策落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的作用,研究制定“个转企”工作相关制度和登记规范。经信、财政、人力社保、科技、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推动相应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各有关审批部门要优化许可审批流程,做好“个转企”登记、许可的有效衔接。(三)加强技术支撑。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的,遵循国标

10、规则予以赋码,各地各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应系统改造,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个转企”登记信息增加相应识别字段,确保有效识别、精准统计和兑现政策。原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处罚等数据信息要确保有效继承、直接关联。(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成功的先进经验,坚定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的信心和决心,解除其后顾之忧,引导其主动转型升级。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与此前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依从新从高原则掌握;如上级相关政策措施调整,依调整后的最新政策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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