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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施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特建立XX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制定管理条例。第一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来源:1、教育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2、学校经费配套;3、学院经费配套。第二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的原则是:“培养能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鼓励创新及创业“;资助项目遵循的原则是:“自由申请、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第二章资助范围、对象及申请条件第三条本计划具体资助范围如下:1、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理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和探索
2、性、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训练项目;2、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的创业训练项目;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创业实践项目。第四条本计划支持对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请资助。申请者必须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顽强的毅力。创新训练项目是面向我校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创业实践项目是面向我校本科生团队,其中可包括本科毕业后已成为研究生的相关前期创新训练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第五条申请条件:1、申请者申请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指导教师一般应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
3、工程技术人员担任;2、申请者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按时完成项目的人员或研究小组成员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再次申请,但未完成的项目所有人员不得再次申请。第三章实施及管理第六条项目时间安排:每年开展两期项目,每期项目时间为半年。第一期为4月中旬完成申报并立项,同年9月底完成项目结题;第二期项目为10月中旬完成申报并立项,次年3月底完成项目结题。第七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1、各学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员,负责该项目计划;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员;3、学院成立专家组按办法要求对申请项目的计划安排、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审,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学院登记备案;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
4、副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对跨学院的项目,在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申报;4、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公布立项项目。第八条申请人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5天内与教务处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书,由教务处分阶段核拨项目资助经费。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第九条项目经学校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开展项目。规定期间内未完成的项目必须提交总结报告,分析原因说明情况。总结报告评审通过后允许项目参与人以同一项目参与新一轮项目立项并继续项目研究。第十条项目完成后,各学院在全校统一规定时间内组织学院专家,完成各学院项目结题答辩评审,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定
5、项目完成情况(原则上优秀比例不超过立项情况的30%),期间教务处安排督导专家巡视。项目验收的必须材料为总结报告(硬件项目须有实物),补充材料为论文、设计、专利及相关支撑材料。第十一条评审结束后,由各学院评定学生项目提交项目答辩情况汇总表并提交教务处审核。对参与评审的专家教师以及管理负责教师,由学校教务处及时予以评审劳务费的支持;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给学生颁发证书,并根据XX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学分管理办法,给学生记相应的创新学分。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根据答辩情况筛选出优秀项目立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并颁发相应证书,并由学校教务处与每年校庆周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创新项目成果展示
6、会,由优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交流和汇报研究成果,同时推荐优秀成果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年会。第十三条严禁将已有成果作为项目申报或剽窃他人成果。否则,在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同时,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经费及使用第十四条每个项目立项经费额度由学院专家组审定后确定,按项目实际使用情况核定报销。第十五条每期项目立项公布后,由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员统一借款,每个立项项目预支1000元启动经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申请报销,报销额度不超过立项额度的50%。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答辩评定情况,“优秀”项目全额报销项目立项经费,“合格”项目报销80%项目立
7、项经费,“不合格”项目停止经费资助。每期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必须于结题评审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员经教学副院长签字盖章后统一核销完成,逾期将收回未使用经费。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由创新项目产生的后续论文发表及专利申请等费用,经学院和学校审定后,在校本科期间均可由学校提供支持。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必须经项目指导老师、学院负责人和教务处三方审核后方能报销。第十九条对不按时评审检查或无明显进展得项目,学校将停止资助并追缴已划拨的经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计划资助的项目所产生的专利及技术转让权归学校所有。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二条本计划的项目完成情况纳入各学院年底绩效奖励考核。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