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000万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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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南通鼎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I(X)O万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迁建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的“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改建口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总投资(万元)3400环保投资(万元)40环保投资占比()1.17%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8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文件名称及文号: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时

2、间:2014年6月3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文件名称及文号: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188号).审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建设项目与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见表1-1表项目与环审201B8号文相符性分析序号海环审2(H88号文要求建设项目相符性1加强规划引导,坚持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相关要求,迁建项目生产厂房租赁南通赫联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闲置厂相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集约发展,突出城市与产业协调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优化规划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发展规模、产业结构等,

3、加强与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南通港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促进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安全相协调,积极推行区域的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加强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房,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率。2进一步优化各分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开发区内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统筹开发区内现有金属加工机制品、电子机械等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商务城用地布局,优化、整合滨江工业城各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与结构,减缓对区域人居环境、水环境的影响。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新能源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同

4、时伴随新型城镇化发展科教研发、文化休闲等现代服务业;迁建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相符3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空间管控。严禁开发涉及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门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海门市沿江堤防生态公益林、江海风景名胜区等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做好规划与上述生态空间之间的缓冲隔离。根据报告书结论,在滨江工业城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园周边、浒通河两侧等设置足够宽度的绿化隔离带,加强规划控制。迁建项目不涉及生态管控空间。相符4严守环境质量底线,落实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根据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相关实施方案,以及“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明确开发区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在完

5、成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基础上,按照倍量削减相关要求,制定开发区污染物减排方案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迁建项目总量平衡在海门区内平衡。相符5严守资源利用上线,落实资源、能源利用管控要求。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衔接区域水资源、能源利用总量管控目标,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能源结构,提升水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迁建项目所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水、电,物耗及能耗水平均较低。相符6严格入区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强度和资源利用效率

6、等均需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根据开发区功能分区及定位,严格落实环境准入要求。迁建项目已取得海门区行政审批局备案。相符7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等环境要求的监控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做好开发区内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根据监测结果适时优化调整规划本环评要求企业定期开展自行监测计划。相符8完善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区域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的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逐步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强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加快开发区内重点行业清洁原料替

7、代、燃煤锅炉淘汰及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提供清洁能源使用率。建立污水处理厂事故排放环境风险应急防范体系,保障区域饮用水安全。迁建项目废气经污染治理措施治理后达标排放;废水达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固废妥善处置零排放。相符1、“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生态红线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本项目距离最近的江海风景名胜区生态空间管控区2000m,不在国家、江苏省划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因此与国家、江苏省关于生态红线的相关规划相符。本项目所在地与区域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见附图4。表1-2项目周边生态空

8、间管控区域规划其他符合性分析线域称 红区名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平方公里)方位距离国家级 生态保 护红线 范围生态空间管 控区域范围总面积家生保红面只 国级态护线矛生态空间管 控区域面积海景胜生空管区 江风名区态间控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沿江风景 区,范围为: 东至青龙河 以西700米, 西至浒通河 以西700 米,南临长 江,北至长 江堤岸IOO -800米处; 自然人文景 观区,范 围为:快活 林山庄、张 骞故居、证 大感官公 园、东洲公 园、江海风 情园、海永镇 鸽笼河水系 景观带、海 永镇生态休 闲度假区7.34km2/7.34km2南2000根据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9、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1【85】号),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功能保护区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约为6km,不属于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因此,本项目符合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0)项目所在地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二氧化氮年均浓度,PMlo年均浓度,PM2.5年均值浓度,一氧化碳日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劣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属于不达标区;根据环境现状检测报告,项目所在地声环境

10、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关标准;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接管至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后排入长江南通段。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引29号),长江近岸水域功能类别为HI类。本项目建成后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环境影响可以接受;本项目外排的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接污水管网进入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深度处理,不会降低附近水体环境容量;本项目高噪声设备经合理分布、有效治理后,不

11、会降低该区域声环境2类功能区质量要求。综上,项目营运期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不会降低当地环境质量。综上,项目营运期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不会降低当地环境质量。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运营过程中用水由当地自来水厂统一供应,本次项目利用租赁方已建工业用地,运营过程用电主要由当地市政电网供给,本项目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与本项目相关的负面清单内容分析对比情况见下表l-2o表13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

12、目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及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该文件的要求。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经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项目不在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的限制及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该文件的要求。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在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木)、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4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木)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

13、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中。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属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即生态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相关要求。根据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通政办规20214号)中要求,具体分析见下表。表1-4与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管控类别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布局:进步优化各分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开发区内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统筹开发区内现有金属加工及制品、电

14、子机械等产业的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商务城用地布局,优化、整合滨江工业城各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与结构,减缓对区域人居环境、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市经济开发区滨港大道2699号,为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以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及批复文件为准。本项目总量在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平衡,不突破区域排放总量环境风险防控L建立健全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15、园区已落实2.建立完善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做好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本项目不涉及3.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本项目拟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要求建成个45m2的危废仓库,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仓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资源开发效率要求L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衔接区域水资源、能源利用总量管控目标,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能源结构,提升水资源

16、、能源利用效率。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强度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均需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本项目所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水和电能,物耗及能耗水平均较低。本项目所选工艺设备选用了高效、先进的设备,自动化程度较高,提高了生产效率,减少了产品的损耗率,减少了原料的用量和废料的产生量2.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川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阡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本项目不

17、涉及本项目与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通政办规20214号)中要求相符。2、与产业政策相符性本项目为C367O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对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淘汰类,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3、与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的相符性表1-4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对照分析序号管控方案本项目情况是

18、否属于禁止范畴1江苏省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本项目不涉及煤炭消费否2江苏省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本项目不涉及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专项行动否江苏省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本项目不涉及太湖水环境3实施方案治理专项行动否4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本项目符合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否5江苏省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本项目不涉及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否6江苏省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本项目不涉及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否7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本项目清洗过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符合要求否8江苏省

19、环境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本项目不涉及环境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否9江苏省提升生态保护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本项目不涉及提升生态保护水平专项行动否10江苏省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本项目不属于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专项行动否11江苏省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本项目不属于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相关否对照表1-4,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中限制类、淘汰类,本项目为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的要求。4、与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

20、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目标指标中提出的“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及“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

21、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20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本项目使用的重油污清洗剂为低VOC含量的清洗剂,根据VOC检测报告VOCs含量为22gL,VOe占原料含量的2.2%,属于低VOCs的原辅材料。5、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文相符性分析根据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要求:“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2020年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

22、量标准要求。京津冀地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须满足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督促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实施。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

23、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本项目使用的重油污清洗剂为低VOC含量的清洗剂,产生的VOCs无组织排放。根据VOC检测报告VOCs含量为22gL,VOC占原料含量的2.2

24、%,属于低VOCs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符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文要求。6、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1953号相符性分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提出::.(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要开展LDAR工作。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

25、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制药、农药行业推广使用非卤代姓和非芳香烧类溶剂,鼓励生产水基化类农药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等替代普通芳燃油、煤焦油等助剂。优化生产工艺,农药行业推广水相法、生物酶法合成等技术;制药行业推广生物酶法合成技术;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加快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加快淘汰敞口式、明流式设施。重点区域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逐步淘汰真空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淘汰喷溅式给料;固

26、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严格控制储存和装卸过程VOCs排放。鼓励采用压力罐、浮顶罐等替代固定顶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6kPa(重点区域大于等于5.2kPa)的有机液体,利用固定顶罐储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用气相平衡至统或收集净化外理。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优先选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宜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水溶性、酸碱VOCs废气宜选用多级化学吸收等处理技术。恶臭类废气还应进一步加强除臭处理。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应加强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产生的VOCs废气要加大收集处理力度。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

27、应收集至中间储罐等装置。重点区域化工企业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VOCs治理操作规程。”本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属于化工企业,不使用煤炭。本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重油污清洗剂,根据VOC检测报告VOCS含量为22gL,属于低VOCs的原辅材料,符合治理方案要求。7、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相符性分析拟建项目对照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

28、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使用的重油污清洗剂回产生VOCs,产生的VOCS无组织排放。根据VOC检测报告VOCs含量为22gL,VOC占原料含量的2.2%,属于低VOCs的原辅材料,因此,项目符合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8、与发布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相符性分析表1-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布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负面清单指南(

29、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序号管控条款本项目情况是否属于禁止范畴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或过江通道项目否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否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

30、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否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湿地公园否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内投资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防岸、河道治理、供水、保护生态环境、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

31、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前述项目类型否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涉及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否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捕捞否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璘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否为目的的改建除外。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

32、、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否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前述项目否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否9、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窠相符性分析。表1-6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条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项目情况相符性第七条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

33、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的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在确保安全

34、的情况下,督促石化、化工企业通过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进一步加大石化、化工、制药、农药、汽车制造、船舶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废气综合治理力度,推动重点行业“一行一策”,加大清洁生产改造力度。本项目为金属制品业,主要废气为颗粒物(切割粉尘、抛光粉尘、焊接烟尘)及VOCs(重油污清洗剂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切割粉尘和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抛光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VOCs无组织排放。相符10、与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表1-8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序号总体要求本项目情

35、况相符性判定1VOCS综合整治项目。推进4(X)家涂料企业原材料绿色化替代,推动192个片区低排放产业集群建设,建设29个VoCS达标排放示范区,实施30个以上重点化工企业VoCS达标排放示范工程。推进全省1万家年排放VOCs为3吨以上企业的源头替代或工程治埋,全面完成国家帮扶名单中列出的5(X)0家企业整治。本项目不属于涂料企业及重点化工企业。符合2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加快实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有序推进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等非电非钢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工业炉窑等重点设施废气治理升级,通过提供技术帮扶、绿色审批通道、差异化能源价格、环保税减免、环保设备投资抵免税等,鼓励企业开展超低排放试点

36、建设,并适时推广。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符合3燃煤锅炉整治项目。制定和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2025年底前苏南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落后煤电关停整合,其他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落后煤电关停整合。本项目不使用燃煤锅炉。符合4移动源污染防治项目。2023年3月底前淘汰国工标准汽油车,鼓励苏南城市提前完成2025年10月底前基本淘汰国In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全面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对56千瓦以上的国II和国In工程机械、建筑及市政施工机械和场内机械开展尾气达标治理。强化移动源遥感监测。本项目不属于移

37、动源污染防治项目。符合5清洁城市建设项目。全面开展“清洁城市”行动,持续削减降尘量和颗粒物,以“智慧化”手段推动施工工地管理升级和经营性餐饮油烟治理。本项目颗粒物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和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6工业“绿岛”建设项目。选取部分典型地区,建设集中喷涂中心,确保全省13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个集中喷涂中心,实现产业本项目不设计喷涂。符合集聚区及大型企业集中喷涂、污染物集中处置。在家具、灯具、工业零部件产业集聚区建设绿色喷涂集中中心,在机动车保有量较大的城市建设集中式汽车银喷中心。11、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相符性分析表1

38、-9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相符性序号文件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要求1(一)深入实施“三线一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的应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三线一单”地市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应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深化“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承接钢铁、电解铝等产业转移地区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将环境质量底线作为硬约束。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2(二)强化规划环评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审查涉“两高”行业的有关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特别对为

39、上马“两高”项目而修编的规划,在环评审查中应严格控制“两高”行业发展规模,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煤电能源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3(三)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

40、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4(四)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目5(五)合理划分事权。

41、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6(六)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卜.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

42、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鼓励重点区域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7(七)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本项目不属于“两高”

43、项目8(八)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过程中,应全面核实环评及批复文件中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加强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对于持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排污许可证中存在整改事项的“两高”企业,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存在无证排污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9(九)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

44、“两高”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两高”企业依证排污以及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情况检查力度,特别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应及时核查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落实情况,重点核查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无组织排放控制、特殊时段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10(十)建立管理台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将自2021年起受理、审批环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纳入台账,记录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所属行业、建设状态、环评文件受理时间、审

45、批部门、审批时间、审批文号等基本信息,涉及产能置换的还应记录置换产能退出装备、产能等信息。既有“两高”项目按有关要求开展复核。“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筹调度行政区域内“两高”项目情况,于2021年10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后续每半年更新。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11(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两高”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已批复环评文件的“两高项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复核。对已开工在建的,要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

46、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还要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生态环境部将进一步加强督促指导。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12(十二)强化责任追究。两高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两高”项目,或未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严肃查处:对不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不落实环评及“三同时”要求的“两高”项目,应责令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审批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地方政府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实施区域限批,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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