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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650万只塑料瓶盖技改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海门市天盛塑业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海门市天盛塑业有限公司年产650万只塑料瓶盖技改项目民济业别国经行类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2塑料制品业中其他”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口改建EI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EI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总投资(万元)200.00环保投资(万元)10保资比%)环投占A5施工工期1个月是否开工
2、建设EI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Ild1351.87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海门区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省政府关于海门区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更201468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相符性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8),本项目不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8)相关要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根据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图,项目距离通启运河6200米,不属于通启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二级管控区。项目产生
3、的生活污水预处理后接管至海门市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尾水达标排入长江,且企业需加强“跑冒滴漏”管理,确保废水不排入清水通道;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实现“零”排放,故本项目不属于二级管控区内禁止建设项目。因此,项目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根据文件中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重点管控要求,具体分析如下表:表1-1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
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害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空间布局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
5、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对照江苏省环境管控单元图,项目不位于优先保护单元及管控单元内,符合苏政发(2020)49号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疏、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万吨、85.4万吨、149.6万吨、本项目建成后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需能在海门区范围内平衡。故不会突破生91.2万吨、IL9万吨、29.2万吨、2.7万吨。态环境承载力。环境风险防控强化环境风
6、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企业内储备有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故能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资源利用效率要求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o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
7、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6.87万公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0.67万公顷。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府规定的期别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不新增用地,满足土地资源总量要求:生产过程中使用电能,未使用高污染燃料,故符合禁燃区的相关要求。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的相关要求。本项目与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2与南通市“三线一单”生
8、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间局束空布约1 .严格执行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7)55号)、南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通政发(2018)63号)、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7)20号)、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6)35号)等文件要求。2 .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引进列入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业、列入南通市工业产业技术改造负面清单严格禁止的
9、技术改造工艺装备及产品。3 .根据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沿江地区不再新布局石化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新建工业类和污染类项目,现有高风险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程,逐步拆除已有的各类生产设施以及危化品、石油类泊位。禁止向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重油以及不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海船本项目不属于淘汰类、禁止类产业,不涉及禁止的技术改造工艺装备及产品;本项目不属于石化项目,不在保护区内。因此,本项目符合通政办规20214号相关要求。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4.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
10、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4)10号),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禁止建设属于国家、省和我市禁止类、淘汰类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从严控制农药、传统医药、染料化工项目审批,原则上不再新上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中间体及高产出、低污染项目除外,分别由科技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定)。沿江化工园区不再新增农药、染料化工企
11、业。染排管污物放控1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 .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
12、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3.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及配套的实施细则中,关于新、改扩建项目获得排污权指标的相关要求。本项目建成后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能在区域内平衡。环境风险防控1 .落实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通政办发(2020)46号)。2 .根据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通政办发(2019)102号),保留提升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制订整治提升实施方案。严
13、格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企业须在环评报告中准确全面评价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或处置情况。在安评报告中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标准规范设计、建造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3 .根据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钢铁行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较大变更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计、设置和运行自动控制系统,按规定实施全流程自动
14、控制改造,有条件本项目建成后企业内储备有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故能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的鼓励创建智能工厂(装置)。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坚决淘汰超期服役的高风险设备和设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资利效要 用率生产过程中 使用电能,不 使用高污染燃 料,故符合禁 燃区的相关要求。2.化工行业新建化工项目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生产过程连续化、密闭化、自动化、智能化;钢铁行业沿海
15、地区新建钢厂、其他地区钢厂改造升级项目必须符合江苏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标准要求。3.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落实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苏政复(2013)59号),在海门区的海门城区、三厂、常乐等乡镇共计136.9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禁采;在如东县的掘港及马塘、岔河、洋口、丰利等乡镇,海门区除三阳、海永外的大部分地区,启东市的汇龙、吕四、北新等乡镇,通州区的东社镇、二甲镇,通州湾的三余镇等地2095.8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限采。表1-3海门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地区红线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红线区域范围面积(平方公里)与本项目距离(km)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总面积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
16、区海门区通启运河清水通道维护区水源水质保护海门区境内通启运河及两岸各500米44.63一44.636.2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窠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中相关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根据2020年度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0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87.7%,比2019年上升6.9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34微克/立方米,比2019年下降8.1%,均达到省年度考核目标要求。根据公报,2020年海门区SO2、NO2、PMl0、P
17、M2.5、03、CO相关指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因此区域属于达标区。项目通启河监测断面各项监测指标可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n类水质标准要求。建设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各项污染物通过相应的治理措施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制在安全范围内。根据2020年度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0年,南通市境内主要内河中,焦港河、通吕运河、如海运河、九坪港河、通启运河、通扬运河、新通扬运河水质基本达到III类。相关部门根据南通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后,通启河水质将得到改善。因此,本项目的建设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18、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相关规定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本项目利用自有生产场所建设,不占用新的土地资源,能源电、水消耗较少,本项目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本项目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进行说明,具体见表l-40表1-4本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
19、目,符合该文件的要求。2江苏工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修正经查本项目产品、所用设备及工艺均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苏政办发20139号)修正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该文件的要求。3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本项目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和产品均不属于目录中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符合该文件的要求。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在国家
20、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木)中,符合该文件的要求。5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符合该文件的要求。6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8号)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8号),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该文件的要求。7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本项目不在其止
21、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中,符合该文件的要求。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不在其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内,并且符合准入管控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2、规划及产业政策相符性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省委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
22、发2015118号),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本项目位于海门区南海东路768号光伸中小企业园内,项目用地在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中属于工业用地,符合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规划。根据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结合开发区现有产业基础优势,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新能源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伴随新型城镇化发展科教研发、文化休闲等现代服务业。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业,符合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定位。3、与“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相符性分析对照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
23、案的通知,见下表一4。表1-4“两减六治三提升”相符性分析表类别方案内容本项目与其相符性两减减少煤炭消费总量本项目不涉及煤炭,符合减少落后化工产能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六治治理太湖水环境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符合治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符合治理黑臭水体本项目不涉及黑臭水体,符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本项目不涉及畜禽养殖,符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强制使用水性涂料,2017年底前,印刷包装以及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水性涂料、胶黏剂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清洗剂、胶黏剂等。”本项目不涉及溶剂、胶黏剂等的使用,符合治理环境隐患符合三提升
24、提升生态保护水平符合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符合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两减六治三提升”的要求。4、与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目标指标中提出的“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及“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
25、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20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与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对VoCS作业的管控要求相符。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相符性分析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要求,本项目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
26、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管控条款(试行)中相关要求。具体管控要求对照详见表l-5o表1-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相符性序号管控条款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相符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
27、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所在地块位于海门区南海东路768号光伸中小企业园7幢,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
28、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所在地块位于海门区南海东路768号光伸中小企业园7幢,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所在地块位于海门区南海东路768号光伸中小企业园7幢,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29、相符5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所在地块位于海门区南海东路768号光伸中小企业园7幢,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内,不
30、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相符6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所在地块位于海门区南海东路768号光伸中小企业园7幢,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相符7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和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新沟河、新孟河、走马塘、望虞河、秦淮新河、城南河、德胜河、三茅大港、夹江(扬州)、润扬河、潘家河、蛭蟆港、泰州引江河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
31、1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执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水源地保护、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沿江重化产能转型升级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长江干支流两岸排污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工业园区和企业依法淘汰取缔。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目。相符9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相符10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合规园区
32、名录执行。高污染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等有关要求执行。本项目不属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所列高污染项目。相符11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12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本项目不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的化学品。相符13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周边无化工企业。相符14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相符15禁止新建、扩建尿素、
33、磷铉、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尿素、磷铁、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项目。相符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农药原药项目,不属于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相符17禁止新建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相符18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不属于独立焦化项目。相符19禁止新建、扩建
34、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相符20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Ih目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相符6、与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政策文件相符性分析对照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应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
35、定达标排放。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应采用密
36、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
37、放,最终可以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因此项目符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相关要求。7、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相符性分析拟建项目对照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要求: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PVC制品企业增塑剂应密问储存
38、,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生产环节应设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配料、投料、混炼尾气应采用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装置处理,过滤、压延、粘合等尾气可采用静电除雾器对有机物进行回收处理,发泡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处理。其他塑料制品废气因根据污染物种类及浓度的不同,分别采用多级填料塔吸收、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处理。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可达90%,因此,项目符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中相关要求。8、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相符性分析拟建项目对照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
39、理办法要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预计捕集率达90%,收集的废气送“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置效率可达90%,因此,项目符合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9、与江
40、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分析拟建项目对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预计捕集率达90乐收集的废气送“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置效率可达90%,因此,项目符合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要求。10、与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的相符性分析拟建项目对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41、例要求: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VOCs物料生产和
42、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
43、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预计捕集率达90%,收集的废气送“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置效率可达90%,因此,项目符合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中相关要求。IK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拟建项目对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有机聚合物产
44、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预计捕集率达90%,收集的废气送“二级活
45、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置效率可达90%,因此,项目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项目由来海门市天盛塑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海门区南海东路768号光伸中小企业园7幢。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现企决定投资200万元,在公司原有厂区内对工艺进行技改。项目技改后,将新增650万只塑料瓶盖的生产能力,形成全年生产1300万只塑料瓶盖的生产能力。本项目已获得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下发的备案证(2103-320657-89-02-673233)。于2011年4月编制完成了海门市天盛塑业有限公司年产350万只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46、表,于2011年4月11日海门环境保护局审批海门市天盛塑业有限公司年产350万只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函对项目环评报告表予以批复。于2015年7月20日编制完成了海门市天盛塑业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只塑料瓶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海门市环境保护局以海环表建复201565号文对海门市天盛塑业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只塑料瓶盖技改项目设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对项目环评报告表予以批复。容(1)项目名称:年产650万只塑料瓶盖技改项目(2)建设单位:海门市天盛塑业有限公司(3)建设性质:技改(4)建设地点及周边概况:项目位于海门区南海东路768号光伸中小企业园7幢,项目四周均为企业。南侧为居民房、距离项目最近的敏感目标为南侧254米处的居民房。详见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附图2项目周边关系图。(5)项目总投资:200万元(6)建设内容:详细建设内容见下表:依托 关系表21建设内容一览表工程内容主体工程生产车间主要用于塑料瓶盖的生产-依托现有装配车间车间2楼东侧生产加工辅助工程办公室日常办公位于车间2楼西侧储运I-.程储存建筑面积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