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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扶持、培育我省各类总部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引进省外境外总部落户浙江,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为重点,以集聚、培育和引进总部为抓手,坚持内生外引并重,按照“留住一批、培育一批、引进一批的要求,努力打造全国总部经济发展高地,力争到2027年,我省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在推进共同富裕和
2、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定义与分类(二)本意见中所称总部,总体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企业型总部指,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在省外境外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构型总部指,由省外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在省外境外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按经济类型具体分为6类:跨国企业型总部、跨国机构型总部、民营企业型总部、民营机构型总部、央企企业型总部和央企机构型总部。1.跨国企业型总部指,由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
3、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履行投资、管理职能,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2 .跨国机构型总部指,由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3 .民营企业型总部指,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履行投资、管理职能,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以民营经济类型为主的
4、独立法人企业组织。4 .民营机构型总部指,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一个(含)以上国家区域或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以民营经济类型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5,央企企业型总部(简称“央企总部”)指,在浙江省内注册,由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6.央企机构型总部指,由央企总部在浙江省内注册,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对其投资设立的若干企业机构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履行区域性或功能性管理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三、认定标准与分工(
5、三)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已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1.跨国企业型总部: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2跨国机构型总部: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3 .民营企业型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4
6、.民营机构型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在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地区设立的总部,本项条款中母公司资产总额、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四)对符合第(二)项中央企总部、央企机构型总部要求的可直接予以认定。(五)对入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雄鹰行动”的总部(以财富、全国工商联最新一期发布结果为准)可直接予以认定。(六)省商务厅负责跨国企业型总部、跨国机构型总部认定管
7、理工作;省经信厅负责民营企业型总部、民营机构型总部认定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央企总部、央企机构型总部对接、引进和认定管理工作。(七)总部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应结合实际分别细化明确所负责总部的认定流程、支持政策等,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为企业申报提供便利。四、政策支持(八)人才保障。各地要营造有利于总部发展的人才环境,积极组织人力资源机构对接服务总部,提高有效的市场化人才服务水平,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九)审批服务。要通过“最多评一次”改革、推广“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等模式优化总部重大建设
8、项目审批服务,强化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支持力度,完善水电气网(宽带)联合报装机制,积极推进外线工程联合审批、限时办理,完善电力不间断供给保障措施。(十)产业集聚。各地要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315”科技创新体系等主攻方向,结合本地产业基础,突出特色优势,打造产业链协作体系,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培育产业创新平台,积极优化产业生态系统,引导具有产业链话语权和显著带动作用的总部向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省级新区和开发区(园区)、“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等高能级产业平台集聚,着力提升总部经济承载能力。(十一)用地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总部建设项目支持申报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予以用地保障。鼓
9、励和支持各地根据有关规定,探索实施创新型产业用地供地,加大对高科技、高成长性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总部用地支持,拓展总部经济发展新空间。对购置、租用办公场地的总部,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购置、租房、装修补助。(十二)创新支持。对总部承担国家、省各类科技研发项目,参与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升级重大项目的,各地、按规定给予相关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总部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十三)金融支持。加大对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和信用类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改善负债结构
10、,增强对外投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用好用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提升总部资源统筹能力。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大力提升总部对接资本市场能力,加大培育力度,推动总部上市挂牌。支持总部申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鼓励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十四)知识产权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集成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能力建设,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完善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总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十五)出入境便利化。符合条件的总部中国籍人员可以申
11、办APEC商务旅行卡。对因商务需要赴国外境外的,有关部门可提供出境便利。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总部外籍人员,可凭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我省长期工作和居留的总部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多年期工作许可及5年以内有效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总部的高级外籍管理人员按照有关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可将其境内合法所得直接至银行办理汇出手续,也可以将境内合法所得用于境内证券市场合法投资并办理后续汇出手续。(十六)“走出去”服务。加大“走出去”总部的信保、法律、安全、人才等支持力度,优化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审批服务。鼓励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
12、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符合条件的总部,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优化海关监管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符合条件的总部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五、组织保障(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省级统筹、市县为主,实行统分结合、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相关总部培育、招引和支持的统筹协调,提出促进相关领域总部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其他省级部门分工做好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服务和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十八)优化企业服务。建立省市县领导联系重点总部制度,实施重点总部对口服务。加强对总部的政策咨询与诉求处理服务,提供优质政务服务,创新总部服务体制机制,构建企业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十九)开展定期评估。建立和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绩效评估机制,对各设区市、县(市、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定期开展评估分析。各设区市对已认定的总部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信用严重缺失等情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及时将情况上报原认定单位,由原认定单位取消其认定。被取消认定的,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为总部。(二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二十一)本意见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