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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一、一般财政违法行为监督类序号造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裁量标准1隐嘀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非税收方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
2、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轻罚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1 .隐瞒经营收入和经营活动;2 .国有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向非国有独资企业或者个人转移利润或者国有投资收益;3 .对外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如实反映收益情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4 .股份制企业对国有股不配股、不分红,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5 .违规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低价卖给个人或者转让给非国有单位;6 .人为调整利润,虚列资产负债,隐瞒企
3、业收入;7 .直接隐瞒、转移应上交的行政性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和罚款等非税收入;8 .骗取国家退付非税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从轻处罚阶次所列情形之一,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2.同时满足2-4种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
4、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涉及财政收入金额50万元以上;2 .同时满足5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裁量标准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非税收方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5、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笫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玫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轻罚从处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
6、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1 .对已收取、代扣代缴的财政收入不按规定上缴;2 .坐支代收的财政收入;3 .以各种名义长期占用代收的财政收入,占用时间少于1年的;4 .不将代收的财政收入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暗中截留;5 .擅自从代收的财政收入中扣除代理费、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6 .从代收的财政收入中多提、多提手续费;7 .违法减免、不收代收的财政收入,从中谋取不当利益;8 .未经批准,下放代收财政收入的职能,致使下属企业、单位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9 .长期拖欠代收的财政收入,拖欠时间少于1年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
7、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 .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从轻处罚阶次情形第1-2.4-8项之一,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2 .以各种名义长期占用代收的财政收入,占用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於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8、款。重罚从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从轻处罚阶次情形第12.48项之一,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上;2.以各种名义长期占用代收的财政收入,占用时间2年以上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非税收方面)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
9、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玫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玫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从轻处罚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除第1、2项以外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且初次违法,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
10、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除第1、2项以外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或涉及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罚A-贮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
11、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除第1、2项以外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涉及财政收入金额50万元以上。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裁量标准4以虚报、胃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贲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
12、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娟款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
13、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从轻处罚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3(X)0元以下的:1 .编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骗取主管机关的批准,冒领财政资金和贷款:2 .故意夸大贷款项目的规模和效益,达到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的目的;3 .通过虚假材料申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退库款、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或者专项补贴资金:4 .与国家机关合谋骗取
14、财政资金和贷款的;5 .其他形式骗取财政资金和贷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涉及资金或者贷款金额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
15、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未构成犯器,涉及资金或者贷款金额5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裁量标准5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笫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
16、,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财款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
17、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从轻处罚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3000元以下:I.将财政资金或贷用于生产性项目的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用于消费性项目的;2 .将财政资金或贷用于公共性项目的财政资或者贷款金用于为企业和个人牟取私利的;3 .将财政资金或贷款用于国家限制
18、或者禁止发展的产业;4 .将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拨款用于企业其他经营性支出;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或者国债转贷资金;5 .其他形式挪用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或为个人牟取私利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
19、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较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30%以上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O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
20、形裁量标准6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费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五条事
21、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轻同去处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3000元以下:1.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进行获利性投资;2 .用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进行有偿交易;3 .以滞留、占压、截留等手段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转存转
22、贷,获取不当利益;4 .直接向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企业收取不当利益;同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企业约定,从其未来的收益中提成;5 .通过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不公平分配,获取不当利益;6 .将企业和个人的支出转移到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贷款的企业中列支;7 .其他方式违法使用资金非法获益的。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23、的罚款。一般处罚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30
24、%以上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裁量标准7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
25、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从轻处罚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
26、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除了前列第4.6项所列违法行为以外的,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属于政府采购方面以其他违法方式获取或者使用有关财政资金或者贷款的行为,违法获取或者使用的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的,或为个人牟取私利涉及金额3000元以下:I.不按规定足额配套自筹资金;2 .挤占财政专项资金;3 .其他方式。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企业和
27、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或为个人牟取私利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罚从处企业和个人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30%以上的,或为个人
28、牟取私利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8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
29、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轻罚A-也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1 .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印制收费票据的行为;2 .不按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单位和个人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
30、上3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下,或10份以下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超过30份或票面金额超过30万元。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裁量标准9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
31、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从轻处罚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1 .企业向关联企业出借财政收入票据等转借行为:2 .用普通收款收据替代财政收入票据等串用行为;3 .控股公
32、司为子公司或其他单位的经济活动开具财政收入票据等代开行为。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单位和个人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3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下,或K)份以下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罚从处单位和个人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违反规定印制的财政收入票据超
33、过30份或票面金额超过30万元。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0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K)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属
34、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从轻处罚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初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K)份以下,且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下:1 .非法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伪造行为;2 .以涂抹、擦抹、拼接等方式变造票据的行为;3 .转让或者买卖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4 .不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私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等。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单位和个人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
35、财政收入票据10份以上3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下,或10份以下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单位和个人有从轻处罚阶次情形之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超过30份或票面金额超过30万元。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裁量标准11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
36、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轻罚A-如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章)未使用。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37、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加盖、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加盖,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IO万元以下,或票据IO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38、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加盖,票据20份以上或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2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9、。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绐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从轻处罚单位和个人有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违法行为涉及金额IO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
40、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罚从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超过20万元。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裁量标准13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41、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从轻处罚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 .将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账外核算、使用;2 .私设“小金库”账外账;3 .以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方式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4 .将代收的财政收入私自截留,私存私放;5 .骗取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6 .利用假发票或者私自购买发票
42、等手段套取现金,私存私放;7 .企业和个人与机关相互勾结,套取现金,私存私放;8 .篡改会计账目,将资金转出法定账目,私存私放:9 .将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以定期存单的形式私存私放;10 .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投资收益不入账,转为账外资产;11 .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福利或者挥霍浪费;12 .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自借出,超过一年以上不还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43、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罚从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裁量标准14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1、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44、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
45、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玫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从轻处罚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10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或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K)份以下且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下的。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一般处罚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10份以上20份以下
46、涉及票面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IO份以下涉及票面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从重处罚单位和个人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20份以上且涉及票面金额20万元以上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47、提供非税收入票据20万元以上的。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取消非税收入票据印刷资格。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情形裁量标准15造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不涉及财政收入)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IooO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IOooO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