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23年7月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23年7月修订.docx(11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23年7月修订)修订记录日期修改内容2018年3月28日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2020年3月18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2021年1月22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2021年12月3日增设C类基金份额2023年7月10日调低本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部分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错误
2、!未定义书签。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部分基金备案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七部分基
3、金的收益与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九部分基金份额的转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
4、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
5、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三、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6、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7、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换后更名为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9、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0、做出的修订1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
11、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
1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26、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27、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13、、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28、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29、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
1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
15、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39、基金募
16、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4、开放日:指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6、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47、业务
17、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9、申购:指基金份额转换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50、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51、赎回:指基金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18、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6、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57、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19、58、基金份额转换: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59、基金份额转换日:本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20、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62、元:指人民币元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6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
21、、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分别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22、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7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7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75、特定
23、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7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银华鑫锐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
24、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基于对宏观经济、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通过对定向增发项目的深入研究,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优选能够改善、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通过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获
25、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将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LOO元。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九
26、、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
27、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
28、外两种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或简称“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跨系统转
29、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4、发售价格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
30、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5、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
31、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32、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3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基金份额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上市开
34、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继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节约定仅适用于基金A类基金份额。一、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基金合同
35、生效后6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三、上市交易的规则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
36、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乐自上市首日起实行;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四、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37、LoF)后,则为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转换需求与交易所相关规定暂停交易或上市。七、其他事项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内容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
38、申购与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也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一、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第三年),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可上市交易。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更名为银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并继续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
39、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二、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40、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
41、办理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42、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时间办理结束后不得撤销;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5、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6、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7、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
43、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44、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隙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
45、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人账户。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46、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
47、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B)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