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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银()个授借字()第()号BQDQ青岛银行个人授信借款合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1、您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2、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签字是真实有效的,是您真实意愿的表示。3、本合同签署前,您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在签署之前向我行咨询。如果您未完全明白本合同条款,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2、个人授信借款合同贷款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借款人:证件种类: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青岛银()个()字()第()号个人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之约定,经审查同意提供借款。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特别约定条款和普遍性条款两部分构成,特别约定条款与普遍性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约定条款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种类为个人贷款。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O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3、小写)O(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第四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计个月,自年一月日起至年一月日止。第五条借款利率5.1 初始借款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下)浮%计息。5.2 借款利率的调整周期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借款利率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调整:5.2.1 借款期间执行第5.1条约定的初始借款利率固定不变。5.2.2已适用借款利率执行满(大写)个月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初始借款利率浮动比例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上述月份数为借款利率的调整周期。5.2.3借款发放后(大写
4、)个月内执行第5.1条约定的初始借款利率固定不变,上述月份数为固定借款利率期限。其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第5.1条约定的初始借款利率浮动比例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利率调整周期为(大写)个月。5.3借款罚息5.3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息(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直至逾期本息清偿为止。5.3.2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直至违约使用本息清偿为止。
5、第六条借款的提取方式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提款申请后,按下列方式发放和支付借款:6.1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内: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6.2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划入符合本合同及交易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全称)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开户行:)内。6.3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内,并授权委托贷款人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
6、同及交易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七条还款7.1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下列方.式偿还:7.1.1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7.1.2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7.1.3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7.1.4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7.1.5 其他还款方式:O7.2 按月偿还借款本息/利息的,借款人应自借款发放后次月开始按月还款。还款日按下列确定:7.2.1 每月日。7.2.2 实际放款日的对应日。如某一期还款日没有相应日的,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O7.3 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指定还款账户。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到期(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应
7、付的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7.4 提前还款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下列计收违约金:7.4.1 已还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收取;己还款期限满一年的,按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收取。7.4.2 O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8.1 O8.2 O第九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普遍性条款第十条声明和承诺10.1 借款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义务相抵触。10.2 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
8、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项。10.3 借款人借款意愿真实,借款用途真实合法。10.4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借款人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担保责任或者借款人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借款人保证按照贷款人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10.5 贷款人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第十一条借款的金额、期限、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第十二条借款利率的调整12.1 依据本合同第5.2条约定调整借款利率的,自固定借款利率期限
9、(如有)及每个借款利率调整周期结束后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执行新的借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日与该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同一日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执行新的借款利率。无对应日的,该周期首月最后一日视为对应日。12.2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按调整后新的借款利率和计息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借款利息的计算13.1 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13.2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10、的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X年(月)数X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木金X年(月)数X年(月)利率+本金X零头天数X日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其他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X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第十四条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贷款人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木金、利息及罚息(如有)。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还的本金、利息或罚
11、息的,贷款人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仍有未清偿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借款人当期应还本金、利息、罚息。第十五条借款发放和支付15.1 借款的发放指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付至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借款发放账户,发放后即视为借款人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并从借款的发放之日开始计息。借款的支付在受托支付情况下指贷款人受借款人委托向借款人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借款,在自主支付情况下指借
12、款人自行向借款人交易对象划付本合同项下已发放借款。15.2 借款发放的条件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方可向贷款人申请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一)本合同所依据的授信合同持续有效,授信合同所约定的使用授信额度的条件完全齐备、符合;(二)本次申请的借款金额、期限在授信合同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之内;(三)本合同已生效;(四)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五)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借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六)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未完全
13、满足上述条件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借款。15.3 支付方式的确定15.3.1 自主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借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可以自主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其他情形。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在借款资金使用后十日内报告或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及报送相关用途证明材料,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
14、用途。15.3.2 受托支付除本合同约定的自主支付情形外,借款的支付均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在支付委托书中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义务。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贷款人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不负有通知收款人的义务。受托支付方式下,借款人不得对贷款人下达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的划付支付指令,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动用已发放的借款。受托支付方式下向借款人指定交易对象实施借款资金支付所需的全部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应在办理每笔借款的受托支付时向贷款人支付。1
15、5.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15.4 借款发放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书,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应同时提交支付委托书,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交易合同等相关交易文件、交易凭证或其他交易证明资料,填写借款凭证。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不符合借款发放条件的,成者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或者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与相应的交易合同等证明材料不相符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16、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贷款人对受托支付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贷款人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贷款人介入借款人与其交易对象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15.5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交易合同不能完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经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在此期间,相应借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15.6 借款支付过程中,借
17、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还款能力减弱、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或未按照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或担保物担保能力减弱的,贷款人有权变更借款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或采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宣布已发放的全部借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等措施。第十六条借款的偿还16.1 借款人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X借款利率X(1+借款利率产软总期数(1+借款利率款总期数_借款人选择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翼盘+(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借款利率16.2 借款人至少应于还款日前一天将当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存入本合同
18、约定的还款账户。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扣划。贷款人不扣划的,该期全部借款本息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扣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16.3 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同意。16.4 提前还款16.4.1 借款人若要提前还款,应提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16.4.2 借款人应先支付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16.4.3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本金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壹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16.4.4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时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提前偿还本金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第十七条其他事项17.1若需贷款人提供借款每期还款凭证的,借款人应在该期还款日后三个月内提出要求。超过三个月的,贷款人仅提供该期借款还款明细列表替代。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借贷双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借款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条款应我方要求对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贷款人(盖章):借款人(签字、指印):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