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2023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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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摩托车交通管理,维护我市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毫升或者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千瓦的两轮或

2、者三轮车辆。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摩托车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摩托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摩托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除外。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摩托车行驶证。摩托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无证驾驶摩托车,禁止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禁止拼装、改型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第五条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不

3、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最高行驶速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第六条摩托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摩托车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第七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摩托车载人不得超过核载人数。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第八条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摩托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十条对摩托车的发展实行宏观控制,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驾驶拼装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拼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二条对利用摩托车从事城市客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IOoO元罚款。第十三条对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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