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应急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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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应急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智慈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指导全县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监测目的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渠道,按照点与面相结合、传染病监测系统与其他部门监测系统相结合、常规监测与强化监测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冠肺炎监测敏感性和分析预警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实时预警,有效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和扩散。二、监测内容和方法(一)人群检测1 .病例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落

2、实首诊负责制,按照淄博市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要求,对发热门诊(诊室)接诊的所有发热病例、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在本地出现新发病例后,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一定区域范围内近14天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或共同暴露的人群,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对密切接触者(包括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和居家健康管理7天,在集中隔离的第1天、3-5天、13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暴露后7天进行1次血清抗体检测;一般接触者,进行14天居家健康管理,暴露后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必要时,同乘一般接触者根据防控需要按照密切接触者管理,对其接触者进行14天健康监测。发现新冠

3、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要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报告。(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疾控中心,各镇、街道)2 .境外入桓返桓人员监测。对在省内口岸入境的人员在入境第1天(海关)、第3-5天和第13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在第13天进行1次血清抗体检测;对在省外口岸入境隔离期满入桓返桓的人员,抵达目的地后进行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外办,各镇、街道)3 .疫情重点地区入桓返桓人员监测。以境内发生本地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地区及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为重点,以该地区发生疫情前10天至最后1例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确诊后14天为摸排时段,对

4、在此期间入桓返桓的人员进行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1次血清抗体检测和7天健康监测。(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4 .重点场所人群监测。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监管场所、学校和托幼机构、餐馆、农贸(集贸、海鲜)市场等重点场所要做好机构内人员及从业人员健康监测,每日按规定开展体温检测,观察询问是否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对出现上述症状者,及时就近转送至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各镇、街道)5 .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监测。严格按照桓台县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方案

5、要求,对重点行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核酸检测。组织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每周抽取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人员、农贸(集贸、海鲜)市场人员、外卖、快递等特定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每两周报告1次检测情况,并根据本地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增加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6 .社区监测。社区(村)完善网格管理,组织居民家庭和个人开展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及时向社区(村)报告。出现本地新发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后,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民警等开展逐户排查。发现14天内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

6、及时就近转送至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各镇(街道)、社区(村)明确责任人,对纳入社区管理的来自中高风险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入境人员等做好发热、呼吸道症状等监测。(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二)症状检测7 .体温检测。全县建立并严格执行车站、公路、客运站、商场超市及影院剧场、图书馆、健身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体温监测制度。各有关机构一旦发现发热病人,要及时就近转诊至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根据流程配合做好科学处置。(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各镇、街道)8 .病原学监测。

7、具备新冠肺炎检测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发现核酸检测阳性样本,及时送县疾控中心进行复核,复核阳性样本送至市疾控中心或区域网络实验室,开展新冠病毒分离和全基因组测序分析。(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各镇、街道)9 .药品销售监测。全县至少选择1家在城区内有连锁分店的药店,监测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销售情况,药店每日记录药品销售并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现本土感染病例或者来源不明的病例时,相关区域内零售药店在销售上述药品时,要实施实名登记制度,要将统计信息上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报告县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

8、部)部署相关镇(街道),追踪有发热等症状的病人并引导其及时就医。(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各镇、街道)(三)环境监测10 .农贸市场环境监测。要按照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工作方案(淄指办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对确定的重点大型农贸(集贸)市场,每周对排水系统中污水存放售卖冷冻冷藏海鲜水产品和肉(禽)类食品的摊位以及市场内公共空间中人员接触较多的部位等规定监测内容的样本,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11 .医疗机构环境监测。县卫生健康部局至少选择1家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采样

9、流程和规范,每周对发热门诊、呼吸科和感染科门诊病房的地面、墙壁以及门把手、桌面等物体表面采集样本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各镇、街道)12 .冷链食品监测。按照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淄指办发202019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冷链食品特别是来自疫情高发国家和地区进口食品进行新冠病毒校酸检测,每周报告1次检测情况,每两周完成1轮检测。(责任单位:县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各镇、街道)三、大数据分析应用(一)信息收集报送。积极推动传染病疫情报告机构接入山东省传染病监测数据采集预警系统,实现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数据分析与预警响应。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

10、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发热门诊监测网络,每日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和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教育部门要利用学生健康监测系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利用药店药品销售系统,网信部门要利用舆情监测系统,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热线电话或网络平台,鼓励居民提供疫情线索或进行疫情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发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者,要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部门。样本实验室检测结果应当在12小时内反馈,并及时按规定汇总上报检测结果。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要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并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充分运用技术手段

11、,做好重点人群、场所流动人员身份和轨迹信息的采集和保存,数据保存至少1个月,以备及时追踪倒查密切接触人员。(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委网信办、县大数据中心、县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各镇、街道)(二)数据分析应用。加强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数据分析智能化应用,定制生成各类监测数据报表,实现每日、每周监测数据的可视化展示与自动化分析。成立由公共卫生、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大数据分析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定期分析监测数据,综合研判疫情趋势,提出风险评估结果和预警响应建议。做好健康码监测,动态监测发现红、黄码人员在本地活动情况,及时分析研判疫情风险情况,并根据研判结果按规定采取

12、隔离、检测和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大数据中心、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疾控中心,各镇、街道)(三)预警响应。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新发病例信息后,要立即向县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发现病例或密切接触者进入其他省份的,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相关省份协查并采取管控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多渠道监测数据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并根据需要与相关规定向县政府提出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县政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权限、程序,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开透明

13、发布疫情信息,做好防控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启动应急响应,开展监测报告、传染源控制、医疗救治,城乡社区防控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县疾控中心,各镇、街道)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加强对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二)强化部门协调。卫生健康、网信、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铁路、邮政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根据本部门职能和工作特点制定监测预警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确保人员到位、物资到位、培训到位、责任到位。(责任单位:县各相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三)落实经费保障。全县各相关部门要安排经费,对信息平台建设、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工作给予支持,确保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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