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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学院各教学系、部积极开展与校外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拓展高职实训I、实习教育资源,促进高职教育发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院校企合作协议,保障学院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教学系、部等教学科研类校企合作。第三条院级校企合作项目由院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归口管理。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校内各系、部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第
2、五条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办学的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学院特色专业建设、重点实习基地和就业基地建设要求,符合各教学系、部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设置条件,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并能提供工学结合的实训、实习平台和高职专业教学、科研平台。第六条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学院实行项目审批制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审议学科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本院教师科研参与度;审查是否符合实习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实习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习教学参与度。第七条代表学院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须逐项
3、填写XX理工职业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报告书,一般的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办理立项报批手续;重大的校企合作项目经实训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后,送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校企合作项目应由分管院领导和院长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第八条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应对合作项目的时机把握、顶岗实习人才培养、工学结合科研成果、就业或服务收入等方面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协议(合同)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报校企合作办公室。第十条
4、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应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第十一条院内各教学系、部收到的各类关于校企合作的文件(包括参加会议发放的文件),要及时送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归口管理。校企合作协议(合同)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协议原件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存档。第十二条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均应签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第十三条学院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第十四条承办合作项目的系、部和合作企业应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实习基地符合学院规定设置条件的,可挂名为XX理工职业学院实训、实习基地。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