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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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规范一、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普通人身伤害行为均合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合用普通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对在特殊的事件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在合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从伤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它以加害人证明自己的行为已满足客观环境的要求且主观无过错作为责任承担免除的例外。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以下情形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合用过错推定:(1)、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对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合用过错推定。(2)、教育机

2、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的合用过错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

3、的补充责任。(3)、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过程受到人身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伤害,如果医疗机构的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4)、高度危(wei)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他人因非法占有高度危(Wei)险物导至人身伤害的过错推定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Wei)险物造成他人伤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5)、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高空坠落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过错推

4、定责任。建造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6)、堆放人对堆放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过错推定责任。堆放物崩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7)、地下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地下设施造成人身伤害的过错推定责任。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伤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3、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上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伤害结果,加害人均应承担人身伤害的赔

5、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它是法定责任形式,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导致行为人承担全部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如果对于人身伤害结果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根据过失的大小和导致人身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对加害人合用无过错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为:(1)、因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2)、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伤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

6、责任。(4)、因污染环境造成伤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5)、因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6)、因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伤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7)、因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高压电力作业致人损伤的,受害人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的,所有人或者作业人应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8)、因遗失、抛弃高度危(wei)险物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所有人将

7、高度危(Wei)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9)、因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Wei)险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因非法占有高度危(Wei)险物造成他人伤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10)、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Wei)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Wei)险物存放区域受到伤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1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8、人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的烈性犬等危(Wei)险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4、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其行为所造成伤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一般情况下采用补偿方式。三、关于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主体(一)关于赔偿权利人的确定标准1 .直接受害人。按照伤害后果来划分,直接受害人包括生命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也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死亡的:(1)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赔偿权利人是已经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受害人生前

9、的被扶养人。(2)受害人因伤致死的,对受害人抢救、治疗所发生的财产损失的伤害赔偿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主张。2 .间接受害人。伤害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以外因法律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的媒介作用受到伤害的人。(1)、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2)、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二)关于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标准1 .承担自己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因故意、过失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承担伤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即加害人就是赔偿义务人,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一致。2 .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即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1

10、) .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各种类型的培训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为赔偿义务人。第三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内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赔偿义务人。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劳务派遣

11、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的,雇主为赔偿义务人;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伤害的,雇员与雇主为赔偿义务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为赔偿义务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第三人或者雇主为赔偿义务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

12、为赔偿义务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或者分包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承包人在总赔偿额70%幅度内追偿。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帮工人为赔偿义务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在受益范围内为补偿义务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

13、伤害的,被帮工人为赔偿义务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为赔偿义务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伤害的,第三人为为赔偿义务人。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可以为补偿义务人。(3)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或者造成自身伤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对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因用

14、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5) .发生动物致人伤害赔偿事故时,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饲养人为赔偿义务人。(6) .从事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在该场所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经营管理人、组织者为赔偿义务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经营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并可在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经营管理人或者组织者的

15、,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7)、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为赔偿义务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8)、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伤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为赔偿义务人。(9)、因物件致人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物件即是指建造物、构筑物等土地上的人工建造物或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使用、支配下的任何财产。建造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所有人、管

16、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其为赔偿义务人;建造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崩塌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赔偿义务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建造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造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伤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造物的使用人为赔偿义务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伤害的,道路单位或者行为人为赔偿义务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伤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赔偿义务人;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伤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为赔偿义务人。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崩塌致人伤害的,堆放人为赔

17、偿义务人。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伤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赔偿义务人。(10)因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涉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为当事人,并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车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伤害无条件予以赔偿。机动车的所有人未办理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管理人先行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无条件予以赔偿。当第三人遭受的人身伤害的损失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按交强险第7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在连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机动车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18、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份,机动车使用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对伤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份,受让人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为赔偿义务人并承担连带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

19、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四、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一)、关于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人格权包含作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三种具体的人格权。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权利,是由

20、各种具体人格权所衍生的上位权利。具体人格权又称个别人格权,是立法上以排他的归属范畴予以确定和保护的特定人格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司法实践中所称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主要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几项具体人格权受到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发生的伤害赔偿纠纷。人身伤害的人身,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客体。生命权,是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权,指自然人自主支配身体组织器官及其安全完整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指保持生理、心理机能的彻底及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二)、关于人身伤害赔偿金的确定标

21、准人身伤害的伤害赔偿分为所受伤害的赔偿、所失利益的赔偿、精神伤害赔偿。关于对受害人所受伤害的赔偿。根据填平原则采取“差额赔偿”的计算方法,即如果受害人能够具体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为:治疗人身损伤而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医疗费1、医药治疗费的赔偿认定,应以受害人住所地治疗医院或者伤害行为地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购买与人身伤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农村草医治疗费用金额不大,且被告认可的,可予支持,否则应予驳回,对

22、于其他费用如误工、营养、护理等费用则不予支持。2、检查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合理,受害者是否存在扩大损失行为的认定。应以医嘱为准,而不能以检查结果中有无伤害的存在为条件。3、用药部份是否合理,受害者是否存在扩大损失行为的认定。不能彻底按医嘱所载明的处理,必要时应以法医鉴定为准,法医认为有些用药与伤害彻底没关系则应予剔除,对于数量明显超出正常需要部份也应予剔除。对于有些用药可用可不用,或者对所受的伤害仅有部份的疗效,鉴于用药基本上由医院决定,而患者对于药品性能基本上不了解,法院对该部份的用药应予认定。4、对于转院治疗的费用是否必须以医院的转院证明存在为前提的认定。医院的证明作为处理转院治疗的原则,患者

23、擅自转院治疗的,应视合理性而定:如抢救治疗是在伤害发生地(如交通事故),而出院后的后续治疗则发生在受害人附近的医院,应考虑两医院相距的远近以及受害者行动是否方便等因素来确定转院治疗是否合理。对于先在小医院治疗,而患者后来擅自在其他医院治疗的,且主要的治疗发生在之后的医院的,对于这部份费用如果审查认定是合理的,也应予支持。5、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标准起算时间的认定。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6、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认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护理

24、费1、关于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的认定。原则上根据医院的医嘱决定,如果受害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年满60岁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身体受到伤害因伤不能行动或者行动不便的人应考虑护理支出。护理费的支出可以不考虑护理人员与受害人的关系。轻微伤或者肢体外伤无医嘱要求护理的,不支持护理费请求。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没有护工劳务报酬标准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

25、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护理级别。误工费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住院发票等记载的时间确定(可包含出院后身体的歇息恢复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受害人因受伤后误工而减少的收入以及受害人死亡时其亲属(不超过3人)为办理丧葬事宜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

26、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贵州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5、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其误工费应按上贵州省一年度农民纯收入作为计算标准。交通费1、交通费不仅包括受害者本人为医疗发生的费用,而且包括家属为此发生的交通费。应根据情况紧急程度、客观上的需要程度、家属与患者关系亲疏程度进行确定。2、在事件发生时或者伤情恶化时,患者在考虑时间关系以及紧迫程度而使用档次较高、费用较高的交通工具而发生的费用,应予据实支持。客观上患者行动不便,往返治疗必须要借助专门的交通工具,对于该部份费用,应予据实支持。3、对于伤情并不严重或者与受害人并非最亲近关系而发生的

27、交通费用,应按照使用正常的交通工具费用处理,超出部份不予支持。4、受害人最亲近的家属,普通情况下是指第一顺序的继承人。5、对于普通亲属及朋友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应视为正常的人际交往,所发生的交通费不应予支持。住院伙食津贴费1、住院伙食津贴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津贴标准予以确定。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津贴标准确定应予赔偿。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则上按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津贴标准计算。住宿费住宿费,系当事人及亲属因人

28、身伤害事件本人到外地就医、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1、受害人受伤后因医院无床位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返回家中或者不能返回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用高于住宿费的情况下,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用;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伤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住宿;3、伤者参加事故处理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用的计算,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应当注意,由于伤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的住宿费普通包括在医疗费之内,惟独不在医院住宿的、与治疗伤害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住宿费用,才干单独计算,并不得超过三人。丧葬费受害人死亡时所支出的赔偿丧葬

29、费按照受诉贵州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不以当事人实际所需的费用为条件,而是在原则上实行国家普通适用型的标准,而不以受害者实际使用的是何残疾辅助器具为标准,惟独在相关配制机构认为应合用其他标准较高的器具,才干使用其他器具。对于当事人认为其应合用高于国家普通合用型标准的器具却又拒绝配合相关配制机构鉴定的,应视为其抛却要求配制较好器具的权利,对其合用国家普通合用型器具。由于器具的使用年限都相对较长且有明确规定的,受害者大致需要更换的次数也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因此,将来所发生的费用也是相对确定的,为避免受害者以后重复提起诉讼

30、将遭遇的麻烦以及风险,对该部份费用应判一次性给付。对受害人所受伤害所失利益的赔偿。实行“定型化赔偿”的方法,而不是以受害者实际所遭受的损失为标准。具体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两个以上残疾等级的,以最高一个残疾等级确定残疾赔偿金,而不能分别计算后累计赔偿。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

31、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低或者调高其残疾赔偿金。3、为体现法制的统一性,工伤案件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劳动职业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残疾赔偿金计算依据。普通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以伤残等级(人身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残疾赔偿金计算依据。4、城镇居民为: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并有固定职业和相对稳定收入,或者虽为农村居民但是其所住的乡镇为城市规划区范围,或者所居住地虽为乡镇但其在该地企业务工或者从事非农业生产经商办企业一年以上的人员,视为城镇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

32、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份。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5、对于胎儿应作为被抚养人计算扶养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33、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止匕外,对于医疗纠纷中人身伤害的财产赔偿部份,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至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论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还是医疗差错案件的处理,决定医院方最终赔偿数额应参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即数额不能高于医疗事故案中同类伤害的赔偿数额。对受害人所受伤害的精神伤害赔偿1 .关于精神伤害赔偿合用的主体范围(1)、人身伤害赔偿

34、案件所合用的主体范围限于自然人。(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请求赔偿精神伤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间接受害人不享有精神伤害赔偿的权利。惟独在直接受害人已死亡而无法作为法律主体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间接受害人享有主张精神伤害赔偿的权利。间接受害人可主张的权利的情形有两种:(1)、自然人生命权被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2)、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请求赔偿精神伤害。(4)、胎儿不享有精神伤害赔偿的保护。但是应为胎儿预留伤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精神伤害赔偿),

35、待胎儿出生后就可根据受伤害的实际状况主张赔偿。2 .关于精神伤害赔偿合用的客体范围(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它们是自然人基于人身客观存在而形成的“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这四种权利通称为“精神性人格权”。其中姓名权、肖像权是自然人自主支配和使用其姓名、肖像,并要求他人予以尊重的权利。名誉权是自然人就其才具、品格等人格价值获得社会公正评价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对于精神性人格权的侵害行为,客观上和一定的财产利益或者机会利益联系在一起,成为侵权人牟取利益的手段,在案件审理中应当重视侵权人的获利

36、情况,并作为为确定精神伤害安抚金的斟酌因素。(3)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4)身份权。主要限于监护权和配偶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伤害,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伤害。3、精神伤害赔偿的限定条件因侵权致人精神伤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伤害的,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住手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伤害安抚金。在此,“严重后果”是受害人获得精神伤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如何认定侵权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为“严重后果”。应考虑:(1)、一个神志正常、身体健康的人,不

37、能妥善对付案件中的情形及后果而所带来的精神压力。(2)、应考虑侵权的过错程度,这也是体现精神伤害赔偿惩罚性的需要。(3)、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可谴责性要重于普通过失,侵害人承担精神伤害赔偿的可能性要大一些。而行为人基于一般过失造成并不十分严重伤害的,普通应排除合用精神伤害赔偿。(4)、侵害情节包括:手段、场合、范围、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侵害情节越恶劣,侵害行为的可谴责性越强,合用精神伤害赔偿的可能性就越大。(5)、侵害人的获利情况普通在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隐私等人格利益遭受侵害时应考虑。4、精神伤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在审理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精神伤害赔偿金额进行

38、自由裁量时,应按照慰抚为主,津贴、惩罚为辅,赔偿的数额普通不宜过高,综合衡量原则处理。(1)、对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不宜超过黔东南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3倍;(2)、对侵犯健康权并造成身体残疾的精神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不宜超过黔东南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3)、对侵犯健康权未造成身体残疾的普通不考虑赔偿。五、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侵权人的抗辩权及特殊情形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的抗辩事由范围包括自助、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允许、风险自负行为、共同过错、第三人侵害、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一)、关于自助行为的抗辩法律普通不允许对物或者人施加暴力

39、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即不允许当事人自助;但在少数场合,应允许当事人采取自助行为,即:1 .当时情况紧急,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国家力量的匡助,当事人迫于无奈所采取的暂时性措施;2 .事态弱小,寻求国家力量匡助显得夸张。而对物所采取的措施,如将物取走、毁坏,对障碍的清除等。这种行为的行使不能针对人,也不能针对债权债务(如强行索回债款)或者利益(如强制某人不参加竞争),行为不能伤及第三人的权利。(二)、关于受害人允许的抗辩受害人允许他人对自身伤害,普通均违反法律或者善良风俗而为无效。惟独在下列情况下,不被视为违反法律或者善良风俗:(1) .在医疗过程中,基于主体病理学上的必要性,同意对其身体的某些部位进

40、行摘除等处理,如截肢、摘除脾脏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允许普通须为明示的表示,在受害人无法作出表示的情况,其家属的允许亦应予认可。(2) .因抢救所必需(包括医院对病人的抢救),受害人在处于某种艰难或者紧急的情况下,必须以牺牲受害人的某些身体利益为条件,要求受害人作出明显允许表示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应推定受害人对受害的允许。受害人允许的适用范围必须受到严格控制,否则,对于消费者、劳动者将极为不利。(三)、关于风险自负行为的抗辩在处理过失侵权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对于由于参加某些正常有益的活动本身包含了某些危(Wei)险,而危(Wei)险的实现普通是由某些行为人的过失所导致,这种过失要彻底避免则

41、是几乎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所介入活动的风险,其一旦参加此项活动,就应视为对于风险的接受,因此而发生的伤害应由自己承担。该项抗辩权对于物的伤害的合用范围应同于受害人允许的合用范围,而对于人的伤害,同样受制于法律和善良风俗,如参加赌博是违反了法律,建造工人参加高楼建设而被视为对于风险的接受则应认定为违反善良风俗。此项抗辩权仅局限于:1.参加体育活动、杂技训练等,其中存在的人身伤害的风险是客观存在,加害人免责抗辩,必须是以其承认并遵守该项活动的竞技规则或者操作规则为前提。2、自然科学实验。实验本身包括某种不可捉摸性,由于协作者的某项试验而致伤同伴,如感染病毒、试管爆炸等

42、。只要施害人遵守了实验的操作规程,即可免责。3、受害人与侵权人对风险的存在是明知的,但并未采取措施避免,导致伤害发生的,受害人对于风险自甘承担。例如:驾驶员与受害人一起参加酒会,酒后受害人乘坐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于伤害后果自行承担。因为受害人已明知酒后驾车是危(Wei)险的,但其仍然乘坐,对此产生的后果视为受害人自愿承担。(四)、关于受害人过错的抗辩受害人对伤害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或者受害人扩大伤害行为结果的。对于伤害结果加害人、受害人均有过错,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决定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义务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伤害,受害人惟独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

43、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惟独受害人的损害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可以作为侵权人抗辩的理由予以采信,普通过错则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对于能够确定受害人扩大伤害后果的,扩大部份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五)关于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伤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人身伤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或者与受益人共同分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六)关于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伤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wei)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赋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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