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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大学党校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党校管理工作,完善和规范学校党校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考核工作,切实保证党校培训质量,根据温州大学党校学员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党校对学员的考核包括完成培训任务情况考核、纪律表现情况考核、理论知识掌握情况考核三方面。党校在对学员分别进行以上三方面考核的基础上,对其作出综合评定,并决定其能否结业或通过培训。第二章完成培训任务情况考核第三条完成培训任务情况考核,是党校对学员在完成党校规定的培训环节和培训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时效等方面情况的考核。学校党校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的培训环节和培训任务主要包括专题报
2、告和研讨论坛、集中学习与自学、参观考察、社会实践和培训总结等项内容。第四条完成培训任务情况考核采取定性评价为主的考核评定办法。党校根据每个学员完成培训任务情况,对其分别作出“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基本完成培训任务”、“未能完成全部培训任务”的考核鉴定。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员,其“完成培训任务情况”考核结果记为“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学员能认真对待并积极参加党校培训,在集中培训过程中全勤,并完成党校规定的其他各项培训环节和培训活动,高质量完成并按时上交党校规定的各种学习和总结材料的。第六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员,其“完成培训任务情况”考核结果记为“基本完成培训任务”:1 .学员能认真对待并积极参
3、加党校培训,完成培训任务总体情况较好,但在集中培训过程中有因假缺勤(请假须经党校批准)情况,且缺勤时数不超过集中培训活动总时数1/5的;2 .学员能认真对待并积极参加党校培训,完成培训任务总体情况较好,但对党校规定的集中培训外的其他培训环节和培训活动完成质量一般的;3 .学员能认真对待并积极参加党校培训,完成培训任务总体情况较好,但对党校规定的各种学习和总结材料虽全部完成但上交时间滞后的或质量一般的;4 .学员有党校认为的其他应被认定为“基本完成培训任务”情况的。第七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员,其“完成培训任务情况”考核结果记为“未能完成培训任务”:1 .学员在集中培训过程中缺勤时数超过集中培训
4、活动总时数1/5的;2 .学员对党校规定的其他培训环节和培训活动有一项或多项未完成的;3 .学员对党校规定的各种学习和总结材料未全部完成,或虽全部完成但质量较差的;4 .学员有第六条所列情况中具有其中2种以上情况的;5 .学员有党校认为的其他应被认定为“未能完成培训任务”情况的。第八条对于在全部培训活动结束前即可被认定为“未能完成全部培训任务”的学员,属于选拔性培训的,则即时取消其学员资格。第三章纪律表现情况考核第九条纪律表现情况考核,是党校对学员在强化组织纪律观念,遵守党校各项纪律,服从党校管理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第十条纪律表现情况考核采取定性评价为主的考核评定办法。党校根据每个学员在培训
5、期间的纪律表现情况,对其分别作出“纪律表现良好”、“纪律表现一般”、“纪律表现(较)差”的考核鉴定。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员,其“纪律表现情况”考核结果记为“纪律表现良好”:学员组织纪律观念强,在培训期间自觉遵守党校的各项纪律和规定,自觉服从党校管理,在党校内外无任何违纪表现的。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员,其“纪律表现情况”考核结果记为“纪律表现一般”:1 .学员具备基本的组织纪律观念,在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方面总体表现较好,但在集中培训中有一次轻微违反考勤纪律(指短时间的迟到)或轻微违反课堂纪律的记录,事后能及时说明原因或情况、认识比较深刻的;2 .学员有党校认为的其他应被认定为“纪律表
6、现一般”情况的。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员,其“纪律表现情况”考核结果记为“纪律表现(较)差”:1 .学员在集中培训活动中严重违反考勤纪律(指有一次无故旷课或长时间迟到、早退记录,或迟到、早退次数累计两次以上者)或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如看与培训无关的书籍、接打手机、聊天等)的;2 .学员在培训活动中拒不服从党校正当管理,造成很坏影响的;3 .学员在培训活动中弄虚作假(包括编造或抄袭调查报告、自学心得、培训总结等材料,请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培训活动、逃避考勤检查,代替他人签到、帮助他人逃避考勤检查,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行为)的;4 .学员在党校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5 .学员在党校培训期间在
7、党校内、外的活动中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严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6 .学员有党校认为的其他应被认定为“纪律表现(较)差”情况的。第十四条在全部培训活动结束前即被认定为“纪律表现(较)差”的学员,即时予以除名。学员在党校培训中严重违反纪律和管理规定的,党校可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其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触犯校纪的,可建议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四章理论知识掌握情况考核第十五条理论知识掌握情况考核,是党校对学员通过党校培训(含自学),对培训所要求掌握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掌握情况的考核。理论知识掌握情况考核通过在培训期满
8、时安排结业考试的方式进行。结业考试的内容和范围应与培训内容紧密结合,并能很好地反映和体现培训的目标和要求。第十六条理论知识掌握情况考核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评定办法。党校根据每个学员在培训期满时所安排的考试的成绩,对其分别作出“结业考试成绩优秀”、“结业考试成绩合格”、“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核鉴定。第十七条学员结业考试得分占卷面满分的90%以上,且关键的基础性考题回答无误的,其理论知识掌握情况考核结果记为“结业考试成绩优秀”。第十八条学员结业考试得分占卷面满分的70%以上但不足90%,且关键的基础性考题回答无误的,其理论知识掌握情况考核结果记为“结业考试成绩合格”。第十九条学员
9、结业考试得分不足卷面满分的70%,或关键的基础性考题回答有误和不能回答的,其理论知识掌握情况考核结果记为“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第五章综合评定第二十条培训期满,党校根据学员完成培训任务情况、纪律表现情况、理论知识掌握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学员进行综合评定。第二十一条学员综合评定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第二十二条学员完成全部培训任务、纪律表现良好、结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其综合评定结果为“优秀”;学员完成或基本完成培训任务、纪律表现良好或一般、结业考试成绩优秀或合格,但未能达到优秀标准的,其综合评定结果为“合格”;学员未能完成全部培训任务的,或纪律表现(较)差的,或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其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第二十三条综合评定结果是党校确定学员能否结业或通过培训的基本依据。学员综合评定结果为“优秀”及“合格”的,准予其结业或认定其通过培训。学员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不能被认定为结业或通过培训。第二十四条未能结业或未被认定为通过培训的学员,经其原推荐单位推荐、党校审查同意,可以在今后的同类班次重新接受培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