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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含委托执法机构)和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我局提出的投诉或举报。第三条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投诉或举报,报局领导根据举报内容具体分配工作任务。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葫芦岛市应急局投诉举报:(一)认为我局制订的规范
2、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二)对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三)对我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四)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我局执法人员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六)认为我局执法人员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七)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八)发现我局执法人员未持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我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3、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四)属我局及委托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我局工作人员填写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第八条我局应当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依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
4、有关部门;(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先予登记。第九条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由两名及以上承办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第十条被调查机构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对相关问题做出说明,不得拒绝、隐瞒、阻碍。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和办理情况由调查人员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结案。第十二条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
5、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30Bo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做好投诉举报的答复工作,应在案件办结后7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四条办结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交局办公室存档。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二)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四)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十六条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应予及时以纠正,存在违纪违法的人员由局机关纪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七条监督举报方式。我局接受群众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监督方式如下:(一)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12350(二)市应急局“执法监督”投诉电话:(三)市应急局“执法监督”投诉邮箱: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4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