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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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警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第三章受理与审查第四章决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海警机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警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基本原则】海警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第三条【适用范围】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海警机构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海警机构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海警机构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

2、,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复议复核承办部门】海警机构法制部门负责承办刑事复议、复核工作。海警机构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第五条【经费保障】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执法业务经费中列支。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复议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3、、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构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构可以提出。第七条【申请复核事项】刑事复议申请人对海警机构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一至三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海警机构提出刑事复核申请。第八条【申请期限要求】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承办的法制部门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一)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的;(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四)法制部门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第九条【申请方式】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第十条【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承办的法制部门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住所、联系方式;(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

5、的海警机构名称;(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四)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五)申请的日期。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公章。第十一条【口头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承办的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公章。第十二条【材料准备】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二)申请刑事复核的,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五)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应当提

6、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六)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要求】承办的法制部门开展下列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一)接受口头刑事复议申请的;(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的;(三)听取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意见的。工作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办理相关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法制部门参与审核原决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复议案件的工作人员。第三章受理与审查第十四条【初步审查】承办的法制部门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一)属于本机构受理;(二)申请

7、人具有法定资格;(三)有明确的刑事复议、复核请求;(四)属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范围;(五)未超过规定的期限;(六)所附材料齐全。第十五条【审查后处理】承办的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海警机构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申请

8、时一并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另行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第十六条【受理审核】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海警机构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海警机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海警机构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海警机构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第十七条【不予受理告知】海警机构不予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或者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八条【不予立案审核事项】对受理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承办的法制

9、部门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二)是否有控告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体罪名的限制。办理过程中发现控告行为之外的其他事实,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进行调查,但调查结果不作为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的依据。第十九条【驳回申请回避审核事项】对受理的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刑事复议案件,承办的法制部门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一)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第二十条【没收保证金审核事项】对受理的没收保证金决定的刑事复议、

10、复核案件,承办的法制部门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一)被取保候审人是否违反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三)是否存在明显不当;(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不服罚款审核事项】对受理的保证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承办的法制部门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一)被取保候审人是否违反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二)保证人是否未履行保证义务;(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是否存在明显不当;(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二十二条【受理后通知】受理刑事复议申请后,承办的法制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受

11、理刑事复核申请后,承办的法制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海警机构。办案部门或者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海警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如实提供作出原决定依据的证据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配合】办理刑事复核案件时,承办的法制部门可以征求本级海警机构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理意见。第二十四条【调查取证反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确定案件事实,需要另行调查取证的,经承办的法制部门报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通知办案部门或者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海警机构调查取证。办案部门或者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取证结果反馈给法制部门。第二十五条【申请撤回】

12、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承办的法制部门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一)撤回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撤回申请不是出于申请人自愿的;(三)其他不允许撤回申请的情形。海警机构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第四章决定第二十六条【不予立案时限】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申请复议;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控告人对不予

13、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海警机构申请复核,或者向相应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承办的法制部门报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移送案件行政机关的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的,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构。第二十八条【驳回申请回避时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申请刑事复议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

14、内向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申请复议;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九条【没收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时限】对没收保证金决定和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保证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申请复议;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警机构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第三十条【中止情形】刑事复议、复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承办的法制部门报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

15、止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要有关机构作出确认的;(二)无法找到有关当事人的;(三)需要等待鉴定意见的;(四)其他应当中止复议、复核的情形。中止事由消失后,承办的法制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一条【维持原决定】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海警机构应当作出维持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第三十二条【撤销、变更原决定】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海警机构应当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16、经刑事复议,海警机构撤销原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撤销原没收保证金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决定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罚款;认为没收保证金数额、罚款数额明显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但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经刑事复核,上级海警机构撤销刑事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海警机构应当执行;需要重新作出决定的,应当责令作出复议决定的海警机构依法重新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原决定相同,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第三十三条【集体审议】对拟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海警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体议案,形成处理意见报海警机构负责人审批。对争议

17、较大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或者在召开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前组织听证会,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术语解释】本规定所称法制部门,是指各级海警机构内设具体承担法制工作的处、科和法制员。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关于海警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了规范海警机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办理程序,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警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以下简称海警法)等有关法律

18、规定,总队研究起草了海警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的必要性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国家和社会对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司法制约监督,是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重要方式。其中,刑事复议复核是刑事诉讼法明确的重要监督制度,对于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活动主体均制定了相应的刑事复议复核工作规定。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中国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2021年2月1日实施的海

19、警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海警机构刑事侦查职责、权限和措施。即将出台的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范。但是上述规范对海警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当事人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项、渠道、方式、期限等内容尚不明确,亟需制定更为具体、细化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警机构依法行使职责。2022年3月,中国海警局启动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研究起草工作,依据刑事诉讼法、海警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参考借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经验做法,结合海警机构一线执法实际,形成了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征

20、求意见稿)。二、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起草的基本原则为确保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科学、准确,能够全面确保海警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的合法合规,切实保障刑事复议复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遵循合法合规要求。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是对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中有关程序规范的具体细化,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起草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坚持以刑事诉讼法、海警法、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为依据,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复议复核工作中的理解与适用,做到每一个条文、每一项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精神。二是充分保障合法权益。充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执法为民的理念,

21、坚持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平公正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确保既要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也要充分保障其享有的救济、监督权利,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研究起草全过程。三是立足海上执法实际。充分参考借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开展刑事复议复核工作的成熟经验做法,积极吸收检法机关意见建议,紧密结合海上刑事案件特点和海警机构体制编制实际,广泛收集汇总各级海警机构需求和意见建议,着力解决基层一线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面临的难点问题,确保制度设计符合实际、便于操作。三、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对海警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

22、件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申请、受理与审查、决定等方面作出基本规定和明确要求,共5章35条。第一章总则,明确海警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复议复核承办部门、经费保障等事项。重点明确了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海警机构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这四种情形可以向海警机构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第二章申请,明确申请复议复核事项的人员资格、申请事项、方式、时限,办案人员要求等事项。第三章受理与审查,明确了海警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时初步审查、审查后处理、受理审核、不予受理、不同情形的审核事项、相关业务部门配合、调查取证、申请撤回等事项。第四章决定,明确海警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中,针对不予立案、驳回回避申请、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等不同申请事项所做决定的时限、程序、结果以及中止程序、集体审议等相关事项。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规定中的“法制部门”的含义,施行时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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