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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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服务协议甲方(本公司):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您):本协议是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您就受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于使用本服务前,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其中用粗字体予以标注的,是与您的权益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关系,及对本公司具有或可能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请您特别注意。第一条服务内容与基本原则1、本协议是以受理银行卡业务为前提,以提供收单业务为内容,以明确操作细节为要点,经过友好协商的共同约定,就本公司为您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达成本协议。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本公司与特约商户

2、/您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您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您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本协议中提到的交易金额是指消费者通过您处的支付受理终端发起交易,并由您委托我公司办理收单业务而产生的且由我公司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受理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完成支付交易的设备。包括:POS受理终端、扫码牌、扫码枪、扫码盒等。2、本协议的确定和履行适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职能机构的监管规定。同时,本公司有权视情况基于合理理由单方面限制/终止为您提供受理银行卡交易服务,直至终止本协议。3、本公司有权拒

3、绝您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操作流程的任何交易,并对您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留完全追索权;您对可疑的用卡行为/卡片有拒绝受理的权利与义务。4、您与本公司在合作中无权擅自使用或转让本公司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技术许可、著作权作品等。您与本公司应各自制定、执行、检查内部的安全保密规定的实施情况,违反前述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声誉等损失,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条本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本公司或本公司合作的第三方向您提供支付服务受理终端,并及时进行受理终端的维护。2、您应准确填写附件一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中的相关信息,当您提供的涉及本协议第三条1中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您应通过本公司方渠道方式或通过

4、并授权外包服务商告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重新审核您的支付业务受理资质。当本公司认为您不再具备受理资质时,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3、本公司向您提供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4、本公司负责处理交易投诉、查询、查复、差错处理及调账等,您予以配合。5、本公司为您按照结算周期提供银行卡交易的资金结算服务,结算周期约定请见附件一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6、本公司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对支付产品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和升级,并暂停向您提供支付服务,本公司提前告知您,并预告恢复日期。7、受理银行卡业务的消费、退货等交易是您与持卡人或者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等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仅为确定银行

5、卡交易方式和交易流程并协助您实现交易的服务方,不承担您与本公司约定之外的任何经济纠纷的责任。8、本公司对于您联机、脱机、手工传送的成功退货交易视为您不可撤销的委托付款,所产生的风险由您承担。9、持卡人或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对刷卡交易有异议要求本公司调单,本公司有权要求您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并完成查复,并保留追究您承担责任的权利;持卡人或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对刷卡交易有异议导致退单,本公司向发卡行请款或提出裁决时有权要求您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并完成查复,并保留追究您承担责任的权利。10、在发生疑似风险交易(疑似风险交易的定义:发卡机构、清算机构通知本公司的可疑交易、本公司通过技术及其他手段判断的可疑

6、交易以及通过可疑交易信息关联出的其他可疑交易,包括发现您的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您的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持卡人报案的交易)时,本公司有权采取暂时冻结结算交易款项、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要求提供书面的交易情况说明等措施。11本公司有权根据您的风险评级确定巡检方式和频率。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巡检、采集经营影像或照片、开展受理终端定位监测、登录您的经营网页查看经营内容、开展技术监测和大数据分析。12、本公司有权结合您的经营地址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范围。本公司有权对移动受理终端所处位置持续开展实时监测,并逐笔记录交易位置信息,对于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

7、易,暂停办理资金结算并立即核实;确认存在移机等违规行为的,本公司有权停止收单服务并收回受理终端。13、如遇清算机构调整合作范围、业务类型、费率、结算周期等,本公司有权随之作出相应调整。您拒绝调整,则可终止相关业务的合作。14、如您的交易量无法达到本公司活动政策的指标,则本公司有权按照活动政策的规定对您做撤机处理。15、您终止本公司的银行卡收单服务、长期不使用的或本公司上线新产品、新业务,等情况,您授权本公司合理使用(包括合法委托第三方)您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通过电话、短信、站内信等形式向您征询继续使用、是否开通新业务等的业务联络。16、您授权本公司(包括合法委托第三方)合理使用您的邮箱、电话

8、号码等个人信息,通过该渠道向您发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通知、调查活动、推荐新业务。17、您连续一定周期无交易产生,或一定周期内交易金额累计低于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以本公司相关商户管理规则为准),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为您提供银行卡交易服务,单方解除本协议,关停、注销您的商户资格。第三条您的权利与义务1、您承诺向本公司提供的您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如有)、地址等入网资料与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您独立承担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等情况而导致的经济损

9、失和法律责任。在合作期内,我们需根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提示您适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彩色影印件或照片以供我们核对并留存,且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否则因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您独自承担,本公司对此保留暂停为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权利,并可根据变化情况终止本协议。您将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为非您同名账户的,您应根据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提供是否存在同一品牌连锁经营、集团化管理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证据,供本公司进行审核,并保证非同名账户的开户人配合本公司进行身份识别和意愿核实。如您存在洗钱、非法资金交易、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您应承担相应

10、责任,如因此造成本公司损失的,您负赔偿责任。2、您确定办理受理终端前应详尽且清晰地理解本公司届时的活动政策,包括开通服务费的收取/退还、流量卡服务费、手续费优惠券等内容,在保证全面了解并充分考虑清楚后决定是否办理,如有任何疑问,可联系本公司客服热线进行核实。如确实发生业务员虚假宣传、不当诱导等违法、违规情形,您可立即向本公司反馈。3、本公司不会以承诺办理大额信用卡、办理贷款等捆绑承诺的形式进行推销,您如遇该情况,可联系本公司客服热线进行核实。4、您保证您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与一致性,保证不从事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非法广告、商业欺诈、侵害消费者与用户(持卡人)合法权益的任何活

11、动。因违反上述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您自行承担责任,若因此给本公司、持卡人及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公司合作的服务商,下同)造成损失,您负责赔偿。5、您对可疑的用卡行为、卡片等情况有拒绝受理的权利与义务。6、您需设立专人专岗负责对受理终端的日常管理、配合本公司进行巡检与监测,以控制内部操作风险,防范交易风险以及本公司的损失。您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7、您不得将受理终端用于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挪用至非本协议约定的营业地点;不得将其他商户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不得使用设备虚构交易为客户或自行提取现金;禁止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终端(含

12、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因上述及其他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均应由您承担。若因此给本公司、持卡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您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此保留暂停为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权利,并可根据情况终止本协议。8、您应在确认下列情况之后,才可接受持卡人银行卡付款:(1)银行卡完好无损,卡背面的签名栏已签名,无任何形式的涂改或损坏;卡面激光防伪图标没有破损或模糊;(2)银行卡必须通过本公司提供的受理终端使用本公司的收单服务进行交易,即您不得选择其他机构的受理终端使用本公司的银行卡收单服务,也不得使用本公司的受理终端转接其他支付机构的收单服务。9、您收银人员在受理银行卡时需要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操

13、作指南进行操作,如发现卡片有伪造痕迹或其他任何疑问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核对无误后,请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确认交易金额并签字,收银人员须仔细核对签购单上持卡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您未按照要求执行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由您自行承担。10、您受理银行卡时,若因未按正确程序受理复合芯片卡降级交易而导致伪卡欺诈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1、您应保证签购单上各项信息真实、有效,并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的签购单及其他交易凭证至少五年,签购单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您不得将签购单及其他交易凭证用于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12、您受理银行卡时,未按照规定受理

14、银行卡、发生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洗单、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错误、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违规操作行为的,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3、您(包括您的员工、雇员及合作机构等,无论该员工、雇员是否已离职,合作机构是否终止合作)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存储、采集、截取、盗用消费者或用户(持卡人)的银行卡卡号、密码等信息,不得代消费者、用户(持卡人)或任何第三方提交订单或发送任何指令,否则您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本公司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若因此给本公司、持卡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您负责赔偿。14、您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

15、须变更受理终端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本公司主动报告,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本公司协助您变更装机地址;在未经本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您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行卡的需要、用拨号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由本公司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本公司的协助下实施。15、您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下列银行卡交易:(1)国家明令禁止的交易;(2)您为第三方进行的交易;(3)交易内容与签购单标示的内容不相符;(4)无真实商品标的或服务标的的交易,您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本公司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若因此给本公司、持卡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您负责赔偿。16、在任何情

16、况下,您不得向持卡人提供现金,否则,本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17、持卡人、发卡机构、清算机构、本公司以及人民银行、公检法、工商局等权力机关对刷卡交易有异议时,您应当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提供签购单、其他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据,并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性。18、未经本公司书面允许,您不得将银行卡业务资源、业务用品、机具设备、费率等向第三方开放或代理第三方银行卡方面的业务,同时您不得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19、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正常交易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转嫁或者变相转嫁刷卡佣金或者以此为理由降低持卡人当期的优惠折扣服务,或者以其他优惠措施和理由引导持卡人使用非银行

17、卡的方式进行结算。20、您不得虚构、隐瞒事实,以入网时不清楚开通服务费的收取、退还、流量卡服务费、交易手续费费率、手续费优惠券等内容为由向本公司、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市场监督管理局)、媒体平台等进行恶意投诉、侮辱、诽谤等。如出现该情况,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关停商户服务,并诉诸司法解决,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1、本协议终止后五年内,本公司对协议终止前的所有交易仍有向您查询的权利,法律法规等规定长于此期限的以相关规定为准。第四条交易手续费1、如您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将向您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将在您的交易金额中实时予以坐扣。2、交易手续费计算方式为:

18、交易金额乘以交易费率或按笔收费。商户手续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交易手续费标准刷卡手续费借记卡%,手续费封顶:元贷记卡%扫码手续费云闪付单笔交易金额WlOOO元交易费率:%单笔交易金额1000元交易费率:执行刷卡手续费。微信%支付宝%3、如遇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机构、中国银联等国内外清算机构/卡组织、行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需要对业务进行调整等情况,本公司有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的可能。届时,本公司将通过官方网站、APP.业务系统、小程序等一种或多种平台,以公告、弹窗提示、站内信的方式,或通过电话、短信、邮件通知的方式(选择以上任一或多种通知方式)向您发出变更通知。如您不

19、同意该变更,可停止使用本服务;如欲继续使用本服务,请按照通知内容完成新协议的签约、以其他类似方式确认同意新的价格。第五条对账、清算及差错处理1、银行卡交易成功以受理终端显示屏显示“交易成功”并且成功打印出交易凭条,并由持卡人签字确认为准。2、本公司应在收到清算凭证后在约定结算周期(T+L您与本公司就结算周期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内将您的交易净金额(交易金额扣除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划拨至您指定的结算账户中,清算数据以清算机构或发卡机构的交易电子数据为准。3、您对于入账的款项应及时核对,超过30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本公司入账处理的认可。4、持卡人或发卡机构、清算机构、本公司对刷卡

20、交易有异议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您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持卡人原始交易的有效签购单、其他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信息。若您未能按时或完全回复、提交或提交无效签购单等而造成发卡机构退单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您承担,本公司有权拒付并从您后续交易净金额中抵扣相应款项或向您提出追索。5、持卡人对刷卡交易有异议或发生差错时,可通过您或持卡人的发卡机构向本公司查询、投诉,各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受理查询、投诉。您与本公司均有责任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交易的差错处理。6、本协议适用于持卡消费者在您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每一笔交易,有关方发生交易投诉、差错和纠纷时,您与本公司均应接受和执行清算机构或发卡行的

21、处理结果。若仍有争议,可经由中国银联及其入网成员机构共同组成的“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裁定后执行。7、对于因清算机构、发卡机构、本公司系统等原因而导致的错误入账,您有义务配合调查并立即返还相应款项,本公司有权暂缓支付交易净金额,并有权追讨已结算的交易净金额,如您怠于返还的,应向本公司按照以占用资金为基数年化24%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违约金。8、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公司有权在其后您产生的交易净金额中将有关款项扣除并告知您,或向您追偿:(1)您受理银行卡时在签购单上未留有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与背面预留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违反本协议的错误交易;(2)签购单上的重要信息(如日期、金额、签名)有涂改

22、;(3)签购单项目不准确,或没有得到持卡人或发卡银行的确认;(4)签购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5)您不能向本公司提供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凭证;(6)您不能或不能按时对本公司提出的交易查询信息进行反馈;(7)您不能或不能按时对本公司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接受本公司调账要求;(8)任何非本公司原因导致的退单;(9)签购单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10)您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瑕疵致使消费者/持卡人向本公司、发卡行、清算机构、权力机关投诉的,经协调确属您责任或协调无果的;(11)其他为了保障本公司、持卡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原因需要扣款的情形。9、由于任何原因导

23、致的退单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自行选择向您或持卡人进行追偿,如本公司选择向持卡人进行追偿,您应当协助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本公司的追偿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持卡人承担连带责任。10、如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行业规范,违反本协议及其他内容的约定、本公司的制度与政策等,因此造成本公司、持卡人、第三方的损失的,由您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将拒付并从您后续交易净金额中抵扣相应款项直接受偿或赔偿持卡人、第三方,或直接向您提出追索。第六条交易安全1、您在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在本公司提供的受理终端上操作,您不得使用其他未经过本公司许可的设备读取银行卡信息,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维护POS机具、设备

24、或系统设置和数据。2、您保证终端除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相关机构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对该终端进行检测、维护、更换、移动或加装终端,以及信息侧录。如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终端丢失、损坏、业务停用或其他不良后果,您应负全部责任,如造成本公司、持卡人或第三方损失的,您负责全额赔偿。3、本公司不会以原有受理终端存在质量问题、升级换代、手续费标准高等为由为您更换受理终端。您如遇该情况,应谨慎判断,联系本公司核实,谨防被骗,如因此造成您损失,应向责任方主张权益,与本公司无关。4、为避免持卡人进行的欺诈交易为您与持卡人、本公司、第三方带来的损失,您应对下列异常交易情况特别注意并拒绝受理交易,及时与本

25、公司联系:(1)卡面凸印卡号有更改痕迹,或POS机具显示卡号与凸印卡号不符;(2)持卡人未经选择即购买高价值或者易变现商品;(3)持卡人购买多件同一类或同一规格商品;(4)持卡人不清楚本卡余额或可用信用额度、密码等,反复要求试刷卡;(5)持卡人以金额不足为由,反复要求试刷不同银行卡;(6)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银行卡背面预留的签名不一致,或者对照银行卡进行签名;(7)任何出现本协议约定的风险情况或其他高危情况。5、本公司为保障受理银行卡业务的安全有权对相关交易采用监控、可疑跟踪等电子技术手段。6、您有义务配合人民银行、清算机构、银行、权力机关、本公司对银行卡案件进行调查、打击银行卡犯罪。7、

26、您与本公司均应建立详细的内部保密制度,并提供培训、检查等方式确保银行卡交易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限制数据访问权限并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换POS机具的使用密码。8、如您存在风险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或有套现嫌疑、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伪造交易、伪卡盗刷交易、盗卡交易、洗钱、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虚假入网申请、违规移机、境外移机、侧录、银行或司法机构强制解约、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已破产、套用MCC码等行为的,本公司采取暂时冻结结算交易款项、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等措施,或直接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直接扣除相应交易净金额,将相关情况报备给发卡机构、

27、清算机构、人民银行等,并且本公司有权向您追偿因上述行为给持卡人、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您前述行为导致本公司对既往交易少收取手续费的,本公司有权以既往交易实际应收取手续费双倍的标准向您收取,作为手续费及违约金。本公司有权直接从您应收交易净金额中扣除前述损失赔偿、手续费及违约金,并保留进一步向您追偿的权利。9、如发生持卡人主张非本人交易及其他无法确定责任人事故造成的争议时,您负责协调解决,积极处理善后事宜,且有义务提供证据推翻持卡人主张(如持卡人主张违背事实)。并向本公司提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姓名、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及金额、签购单及其他交易凭证,具体需要提交的证据由本公司视具体行业

28、及情况而定。若您提供的证据经本公司判断后不足以推翻持卡人主张的,或无法协调解决持卡人投诉的,或不能证明该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交易的,为保障持卡人的利益,本公司有权从交易净金额中扣除拒付金额(即持卡人主张非本人交易所涉金额)并退还给持卡人,当交易净金额不足时,由您在本公司要求的时间内另行支付给本公司或直接支付给持卡人。如本公司已经承担损失,本公司有权从从您后续交易净金额中抵扣相应款项或向您提出追索。10、若本公司经技术等手段认为某笔交易为疑似风险交易的,包括发现您的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您的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有权采取暂时冻结结算交易款项、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

29、理终端等措施。针对因疑似风险交易冻结的款项,冻结期限为180天。经后期确认为非风险交易的,相应金额应予以解冻或退还给您,在冻结或退还之前交易发生投诉或拒付的参照以上第六条第8款条执行。第七条保密1、您与本公司双方对其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方式存在的您与本公司双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财务信息、操作手册、交易数据、用户(持卡人)信息、技术秘密,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公开,也不得以本协议之外的目的而使用,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提供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如需向其它任何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的,应事先得到对方

30、的许可。对外提供保密信息的,应明确用途、使用时间和具体内容。2、下列信息不在保密信息范围内:(1)本协议范围外合法地来自于其它渠道的合法信息。(2)签约前您与本公司双方各自合法所有的合法信息。(3)在您与本公司双方履行相关约定中所取得的非保密信息。3、以上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后五年,如法律法规另有相关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第八条协议的终止与违约责任1、经您与本公司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提前终止。2、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拒绝为您提供银行卡交易服务,并在本公司发出解约通知时与您解除本协议:(1)您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的;(2)您违反本协议第六条“交易安

31、全、第七条“保密义务”中约定的义务的;(3)未按约定流程进行银行卡业务受理操作或未按约定配合调查;(4)使用虚假伪冒信息进行银行卡业务受理申请、违规套现或洗单、虚假交易等;(5)未经本公司或持卡人允许,泄露持卡人交易账号或其它交易信息;(6)利用设备进行欺诈活动,如盗录磁条信息、非法改装银行卡电子设备等;(7)经营不善,已破产、停业或倒闭,被吊销、注销;(8)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监管规定、不时的监管要求及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9)侵害本公司声誉或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10)内部人员作案或者与外部人员联合作案实施犯罪行为;(Il)其它本公司认为将为本公司、持卡人、第三方等带来

32、风险或损失的情形;(12)您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遭受负面舆论或媒体不利曝光等;(13)您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或本公司认为继续提供服务将存在风险的。以上后果由您自行承担责任,若因此给本公司、持卡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您负责赔偿。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约定暂时冻结相应的交易净金额,从您的交易净金额中扣除相应款项赔偿本公司、持卡人及第三方的损失或向您追偿。3、如您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及附件的任何规定,本公司有权随时通知您中止或终止合作。本协议于本公司终止合作通知发出之日终止。第九条法律的适用与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因本协议的履行引发纠纷的,您与本公司双

33、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协议的生效1、您一旦点击确认或以类似方式同意了本协议,即代表本协议即刻生效。您在此承诺不会以未阅读或未知晓该内容作任何形式的抗辩,也不得以未签署书面协议为由否认协议的效力。如果在协议签署前,如果您对网签协议内容有任何异议请停止使用该产品,否则,视为认可该网签协议的效力,后期不会以此为由否认其效力。2、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网签协议履行完毕,全部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且平台账户注销之日止

34、。第十一条其它1、本协议的内容或根据本公司不时公布的业务政策进行细化或更改,相关政策构成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以下无正文)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商户填写栏位基本信息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对外经营名称网站地址商户简称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地址账务信息(务必准确)结算账户名称同商户工商注册名称其他开户行(含支行)结算账号结算同期T+1+o联系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手机号财务联系人姓名Email(邮箱)手机号财务联系人证件类型及号码网点及终端信息分店/网点营业名称分店/网点联系人姓名终端布放地址手机号签购单单名称申请台数业务类型口银行卡云闪付口支付宝微信终端信息申请终端类型智能POS传统PoS移动POS聚合码牌口扫码盒子口扫码枪口音响收款码刷脸设备收单机构填写栏位商户经营项目开通服务费元/台,(如收费方式或金额变更,以甲方业务政策为准)。终端安装地址终端型号注:1、商户结算周期,默认为T+1结算;若商户入网申请开通T+0结算,经由甲方审核符合监管及甲方相关要求后自动开通;2、如分店较多,另附表填写,由商户加盖公章后作为本表附件;3、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的填写内容最终以APP展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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