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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良性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通知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坚持以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为重点,以建立长效运行机制为保障,以城乡
2、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为方向,按照“突出重点、经济实用、标本兼治、分期推进”的工作思路,从“运行、监管”两个方面,逐步提高农村供水标准和保障水平,为我州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二)目标任务。按照“两步走”的实施目标,分步有序推进。到2021年底,全州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5%以上,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统管模式,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全覆盖,试点县(市)农村供水保障监管平台上线试运行,农村供水工程基本实现良性运行;到2025年底,全州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以上,建成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和管理体系,水质达标率与县城供水水平接近或基本相当。农村供水保障监管平台全面推开,基本实
3、现“无人值守、有人巡查、专业管护”,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水平全面提升。二、全面落实“三个责任”(一)政府主体责任。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二)行业部门责任。水利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水价机制,核定供水水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农
4、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卫生学评价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等工作;电力企业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供电保障,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的复函有关规定,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优惠政策。(三)供水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制水过程管理,供水设施监督巡查、维修养护,计量收费,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水源巡查保护、水质监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岗位职责、定期维修养护等各类管理制度,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做好供水工程运行的档案管理。
5、三、健全完善“三项制度”(一)建立县级统管机构。各县(市)应根据本地情况建立县级统管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人员和办公经费,采取农村供水管理总站(中心)、供水公司、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适宜形式,负责县域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和供水服务,对全县(市)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有效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的管护水平,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为实现城乡同质饮水奠定基础。(二)保障运行管理经费。运行管理经费是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管理的一项重要保障。要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维修养护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作他用;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县级维修养护金额,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6、原则上应于年初足额拨付到位;根据维修养护发生实际,年度维养经费不足的,要予以追加,年度维养经费结余的,转入下一年维养经费中,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三)出台运行管理办法。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使用办法,要明晰农村供水工程产权,落实工程运行管理主体、管理责任和运行管理经费,明确水源保护、水质检测、水价制定等工作的职责要求,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水平。四、加强水源保护与水质检测(一)强化水源保护。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组织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卫健、住建等部门及所在
7、地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等。2021年底前,要完成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探索推进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保障水源安全。(二)强化水质检测。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管理要求,做到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卫健部门应每年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全覆盖检测,遇有突发事件,应增加检测频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供水单位自检,农村水质检测中心巡检和卫健部门抽检的饮用水水质三级检测保障体系,确保水质安全达标。五、稳步推进水费收缴(一)细化组织保障措施。按照“省负总责、州强监管、县(市)抓
8、落实”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细化政府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农村水费收缴工作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县(市)为单位制定水费收缴方案、出台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要加强水费收缴,完善财政补助机制,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良性运行。(二)合理制定供水价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水价制定程序,以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为单元,分类做好供水成本核算和定价工作。也可以县(市)为单元,统一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并制定农村供水区域指导水价,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水价应能覆盖供水成本,企业化运行的工程还应适当考虑利润;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适当简化程序,由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
9、积极倡导节约用水,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价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三)推进计量设施安装。农村供水要逐步实现计量收费、预付收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加强“一户一表”计量设施改造,有条件的县(市)要全面推广普及新一代智能水表安装,有力推动水费收缴工作。(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公益广告、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全方位开展农村水费收缴宣传工作,逐步引导农村居民转变用水观念,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加大水费收缴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便捷高效的水费收缴服务体系,确保2021年底,全州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六、强化管护队伍建设
10、围绕农村供水运行管理逐步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的目标,不断加大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升管护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要以县(市)为单位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期针对乡镇、村级管水组织和水管员的教育培训,重点培训水源保护、净化消毒、水质检验、设备操作、安全生产等方面知识,不断增强管护责任、管护技能。七、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各县(市)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村屯供水管理房等醒目位置设立“三个责任”公示牌,及时更新相应内容,便于群众监督和举报,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投诉、查询和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好各级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电话和监督邮箱作用,及时受理、答复、处理用水户反映的供水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八、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一)压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主动作为,实施责任清单制度,将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列入年度成效考核内容,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滞后、弄虚作假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二)建立奖罚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奖罚机制,强化“依法治水”意识。对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私自接水、窃水、拆迁、毁坏供水设施、污染水源并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