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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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动“生态立州”战略实施,统筹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与砂石开发利用,提高全州河道采砂管理水平,依法科学有序管控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江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和视察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实施“生态立州”战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着力

2、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全州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河道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提高“水美乡村”建设水平,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在“争当生态强省排头兵”中打好水环境基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贡献水利力量。(二)工作目标。科学统筹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与砂石开发利用,兼顾全州砂石市场需求,增加县(市)财政收入,增加生态保护发展投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州河道采砂管理趋向科学,经营模式趋向规范有序,满足市场供需,形成河湖保护与发展投入机制,为全州河道砂石永续保护和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三)主要任务。严格河道采砂管理,集约利用砂石资源,保证防洪安全,强化县(市)人民政府河道采砂管理

3、责任,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实现河道采砂由无序向有序转变、采砂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我州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二、基本原则(四)坚持保护优先。立足我州砂石资源禀赋,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国土安全优先、防洪安全优先”三条红线,做到强化生态保护与河道治理相结合。(五)坚持依法管控。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严格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不断强化管理、规范采砂行为,做到规范开采与全面清理非法开采相结合。(六)坚持属地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坚持以“谁主管,

4、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权利与责任相结合。(七)坚持科学管理。强化河道采砂规划刚性约束,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树牢全域规划理念,坚持以规划、计划为准绳,做到开采数量与开采方式双控相结合。三、管理职责(八)州级职责。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吉水河务(2018)172号),严格审查采砂规划,审核采砂计划;负责全州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县(市)边界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九)县(市)级职责。县(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建立组织领导架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分段、分片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

5、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实施采砂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负责河道采砂日常巡查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工作要求(十)加强组织领导。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对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监管,调节砂石供需,协调处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十一)落实部门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重点河段、重点水域实行重点监控,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坚持守河有责、守河担责、

6、守河尽责,切实承担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职责;财政、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采、运、销”三个关键环节和“采砂业主、采砂机械、堆砂场”三个关键要素的监管,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执行河道采砂收支两条线,各县(市)应逐步建立河道采砂收入与保护发展投入正向增长机制,对河道采砂保护与开发利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正向激励。河道采砂管理保护及规划编制经费应纳入县(市)财政预算。(十二)依法编制采砂规划。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的根本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基础要件。各县(市)应当坚持“保护生态、有序开采、确保安全、兼顾景

7、观”的原则编制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公开发布。(十三)科学制定年度采砂计划。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前编制完成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经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根据规划针对每条河流、每个拟可采区明确具体开采位置、范围、时段、控制总量,对采砂机械开采能力及开采作业方式等提出限定性要求,对需借用堤顶作为砂石运输路线的,须对占用堤防做出维修养护方案。(十四)严格采砂许可审批

8、。河道砂石资源为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许可应以批复的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为依据。对未纳入采砂规划和计划、现场管理责任人不到位、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许可。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推行科学合理的开采方式,推广砂石资源评估拍卖模式。禁止以河道整治、疏浚为名非法采砂,依法疏浚河道和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属国家所有,不得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经营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十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许可、谁监管”原则,加强河道采砂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河道采砂监督

9、巡查制度,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加强对“采、运、堆”全过程的监管。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加大巡查频次。强化对禁采区和禁采期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杜绝以整改代替处罚、以处罚代替监管现象。(十六)发挥河湖长制作用。河道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建立河湖长挂帅、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联动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统筹有关部门力量,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制度。发挥“河湖警长”及“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用,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通过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将扫黑除

10、恶与行业乱象整治,贯穿到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及时移交问题线索,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后续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十七)强化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广泛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学法、知法、守法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打击违法行为。设立曝光台,主动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慑。州和县(市)应当设立河道非法采砂举报监督电话,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十八)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人才队伍教育培训机制,充实采砂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相对固定河道采砂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落实河道采砂监管和

11、执法力量,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落实必要的执法经费。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和作风建设,按照风清气正、业务过硬、执法严格的要求,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有担当的河道采砂监管和执法队伍。强化河道采砂监管手段,充分利用省级视频监控平台,加强对开采点位和存料场地的全程监管;积极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GPS定位、河湖遥感督查APP,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和精准度。(十九)严肃问责考核。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州对县(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河湖长制考核)、县(市)对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制定考核实施办法,强化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县(市)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河道采砂监管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突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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