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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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厉打击涉海“三无”船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Ill号),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本着全面排查、重点整治、严厉打击、依法规范的思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多措并举,依法开展打击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切实

2、维护我市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高海洋管理水平,推进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总体目标。全面彻底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严格执法,各地区做到发现一艘、查处一艘,清理取缔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二、清理取缔范围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涉海“三无”船舶。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安排部署、宣传教育、联合执法、总结验收四个阶段,有序实施清理取缔工作。(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8月20日至8月31日)。沿海县(市)区根据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

3、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方案要突出重点,力克瓶颈,把住关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认真部署安排,明确指导思想、整治重点、法律依据、保障措施和责任目标。各级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担当尽责,齐抓共管,打好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攻坚战和组合拳。(二)宣传教育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坚持把舆论引导和法制教育贯穿整治行动的全过程,组织开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传单、横幅、公告和广播等多种形式,重视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使宣传教育深入县、乡(街道)、村(社区)、工厂(企业)、港口码头。重点宣传清理取缔有

4、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定决心,从思想和舆论导向上形成高压态势,为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各级执法和监管人员的培训,熟知清理取缔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依法稳妥地处理清理取缔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三)联合执法阶段(9月11日至10月31日)。在全面部署和统筹安排的同时,采取上下联动、部门联合、线内线外呼应等措施,共同发力,重拳出击,集中时间和力量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沿海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市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采取海上搜、港内查等方式,使涉海“三无”船舶无处

5、藏身。沿海县(市)区要组织渔业执法、海警、公安边防、海事、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中没收拆解,同时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沿海县(市)区要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部署和本地区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取缔工作验收和总结。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成立督导组,采取划片包干的方式,督导调研各地区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情况和验收工作,确保整治效果。要加强对清理取缔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建立完善海洋管理长效机制。四、组织领导为确保清理取缔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领导

6、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市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杜立新兼任,副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副书记李旭、副局长张巨伟担任。五、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在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协调处理专项整治行动日常事务;对沿海县(市)区组织开展涉海“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海上和渔业港口的执法检查,对在海上和渔业港口及岸线航行、停泊、作业、停放的“三无”船舶进行查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有关信息的综合汇总、报送工作;督促落实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及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有

7、关地区、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维稳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行政转刑事案件的移交工作。市信访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引发信访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接访工作。协助做好群体性事件处置和维稳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发动和相关报道工作。市财政局: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经费需求。市司法局: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和指导。市交通运输局:协同配合开展陆地执法检查,配合管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未经登记从事船舶修造、建造行为。市应急局:受市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涉海安全生产事故。配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市公安局(边防支队):负责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管辖发生在边防辖区的治安、刑事案件,配合地

8、方政府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对发现的疑似“三无”船舶,直接移交当地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无证驾驶“三无”船舶的驾驶人依法追究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责任。海事局:负责查处我市沿海水域、港口及所属县(市)区通航水域(渔港水域除外)范围内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违法违章行为,对发现的“三无”船舶,按程序移交当地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警局:负责对海上航行、停泊、作业的“三无”船舶进行执法查处;依法对海上阻挠、阻碍正常执法活动以及暴力抗法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对无证驾驶“三无”船舶的驾驶人依法追究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责任。市中

9、级人民法院:协调指导依法处理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司法纠纷问题。市人民检察院:协调指导处理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司法监督问题。沿海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涉海“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和社会维稳等工作。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沿海县(市)区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成立相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坚决抓好涉海“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工作,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要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清理取缔工作的筹划和部署安排,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完善保障制度和措施,及时会商解决整治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本地区清理取缔工作层层有压力,招招见实效。对清理取缔工作不力,导致违法违规活动频发、顶

10、风作案,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市农业农村局将采取适当形式,代表市政府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并予以通报。(二)集中妥善处置,强化政策保障。沿海县(市)区各级政府对涉海“三无”船舶要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处置和拆解,切实维护正常海上秩序。主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1 .由涉海“三无”船舶船主自行处置,出具不入海航行保证书,属地乡镇(街道)政府要跟踪追溯涉海“三无”船舶的去向,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由船主自行处置的橡皮筏必须放气后入库,大型摩托艇及其他大型涉海“三无”船舶不得放置于距海岸线、河岸线1公里以内区域。2 .2021年9月11日以后,凡在距海岸线、河岸线1公里以内区域查获的涉海“三无”船舶,一

11、律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集中扣押、统一处置;凡在水域内查获的涉海“三无”船舶,一律由相应执法部门没收,交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处置。3 .沿海县(市)区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立涉海“三无”船舶集中扣船点,指定专人进行看护。对扣押的小型船舶可集中到陆地集中查扣点,对扣押的大中型船舶可集中到专门港口,也可集中到指定坞道。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拆造船厂,进行集中拆解和处置。4 .沿海县(市)区各级政府要对集中看护和拆解涉海“三无”船舶等给予工作经费保障。(三)开展联合执法,打击违法行为。沿海县(市)区要统筹农业农村、公安、海警、交通、海事、市场监

12、管等部门,加强联防联控,积极推动建立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完善执法机制。各级渔政执法、海警、海事机构要加强对管辖海域的巡查防控,提高执法船艇巡航频率,扩大巡航覆盖面,对于港口停靠以及海上作业、航行、停泊的涉海“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依法没收处置。各执法机构查扣的涉海“三无”船舶要按程序移交船舶所有人或当地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船东户籍不在沿海地区的,交由船舶查扣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建涉海“三无”船舶,以及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建涉海“三无”船舶的修造船厂(点)及经销

13、处,由所在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取缔。对私自驾驶涉海“三无”船舶的船长和职务船员,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职务船员证书。对查获的无证驾驶“三无”船舶的驾驶人,一律由海警或公安边防部门追究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责任。(四)助力扫黑除恶,建立长效机制。沿海县(市)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主动将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重点打击涉渔和盗窃网具、渔获物、养殖水产品及非法载客营运行为。对暴力抗法以及其他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创新方式方法,敢于动真碰硬

14、,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搭建平台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执法能力和权威,发现一艘、查处一艘,推进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建立举报机制,实施有奖举报。为切实发动群众,打一场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的人民战争,各级政府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奖励资金,对举报查实的涉海“三无”船舶举报人进行奖励。原则上,12米以下的小型船舶,可奖励IOoO元;12米至24米的中型船舶,可奖励2000元;24米以上的大型船舶,可奖励3000元。奖励资金可从市财政己经拨付的燃油补贴自主资金中列支。(六)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沿海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全力推进渔船起底式大排查及智能监管设备安装工

15、作、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在8月31日渔船起底式大排查及智能监管设备安装工作结束后,再有监管之外的渔船(含涉渔“三无”船舶),要发现一条,拆解一条,追责一条,凡是超过登记渔船总数千分之三以上的县(市)区(绥中县不得超过2艘、兴城市不得超过1艘、其他地区不得发现),将报请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县(市)区领导的责任。对在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中,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导致专项整治行动不能取得实际效果,或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橡皮筏子、大型摩托艇发生事故的,一律倒查,层层问责。(七)加强信息研判,做好应急处置。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研判风险,加强隐患分析,强化措施保障,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紧急情况,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妥善应对。沿海县(市)区每周要将本地区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情况向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对全市情况进行通报,推动清理取缔工作深入有序开展。沿海县(市)区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于11月28日前,将本地区清理取缔涉海“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至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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