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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书模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其他决定,制定本制度。第一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一条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二条安全费用按照”财务提取、安委会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三条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为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1%的标准逐月提取。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一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2、。(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条在本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满足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第三条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公司经过履行
3、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分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四条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委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第六条为驾驶员等一线生产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同时,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第七条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规定管理使用。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章安委会及财务监督第一条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说明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第二条安委会和财政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分公司未按本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委会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第四章附则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