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事办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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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事办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局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文审核、流转和会务承办等工作,提高办文办事办会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公安厅做法,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办文办事办会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呈文办理市局机关各单位呈局领导的文件,包括代局草拟的需局领导审签的正式公文和以本单位名义呈局领导的请示、报告、方案、汇报材料、领导讲话等非正式公文。(一)规范报送方式。非涉密件(含领导讲话稿)通过贵港公安办公系统(0A系统)呈报(特殊情形除外),按程序审批

2、;涉密件通过纸质文件呈报,并填写贵港市公安局文件处理笺或贵港市公安局发文稿纸。呈局领导的纸质文件按照轻重缓急程度,规范使用特急件、急件和呈批件、呈阅件、密码电报文件夹。(二)规范起草责任。局领导在全市公安机关业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或在市委、市政府、公安厅有关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要涉及部门代拟讲话稿或发言稿,不得以方案、请示等形式直接将起草任务分给市局办公室。涉及局领导的访谈、专访稿件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三)规范征求意见程序。报送局领导的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或需其他部门落实任务分工的,必须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以适当方式说明。内容涉及人事、党务、财务、法律等

3、方面内容的,必须相应征求政工、党委办、计财、后勤、审计、法制等部门意见;内容涉及综合性材料、会务,确需市局办公室配合协调的,必须征求市局办公室意见。对未征求意见的文件,市局办公室一律作退文处理。(四)规范审签程序。报送局领导审签的正式公文必须送本单位综合室(办公室)、本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后(上行文和重要下行文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特殊情况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审签,但需作出说明)方可提交市局办公室领导审核。代拟的局领导讲话稿,必须送市局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方可提交局领导(特殊情况除外)。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局或市一级层面临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公安局牵头的,在向批准成立的机关行文请

4、示工作、报告情况、上报意见建议以及向小组成员单位行文时,必须送市局办公室领导审核。市局机关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报送非正式文件,不需市局办公室领导审核。(五)规范报送时限。承办单位应严格办文时限,为领导留足研究、决策和审批时间。请示、报告及其他重要材料送审,预留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一般通知、通报类文稿送审,预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紧急文稿送审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六)规范文件篇幅。呈局领导的文件(含正式文件和非正式文件),请示性公文正文控制在1500字以内(不含附件);一般性公文控制在3000字以内;确有需要的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二、进一步规范来文办理凡报送市公安局

5、的公文、信函均由市局办公室统一签收并分类登记、编号、分办。市局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和业务分工确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原则上不得拒收。来文内容仅涉及单个部门的,由市局办公室直接转该部门承办。来文内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市局办公室指定涉及业务多的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涉及业务较平均的,以来文第一项内容涉及的部门作为牵头部门。根据来文内容和业务分工难以确定承办部门的,以来文部门(来文文号)确定相应的承办部门。必要时可由市局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确定。承办部门接到市局办公室分办的文件、信函后,应及时办理。有办理时限和格式等其他要求的,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承办部门对公文、信函分办有异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及

6、时退回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重新分办。在未重新确定新的承办部门之前,原承办部门不得终止文件办理。不允许协商未达成一致强行退文,不允许不协商直接退文给市局办公室,不允许不报备直接转其他部门办理。三、进一步规范发文办理市局机关各单位代公安局草拟的公文,依据贵港市公安局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由承办人严格按照公文的拟制、审核、签发、校对、印制、发送、归档等环节办理。同时,要严格执行市局精简文件相关规定,各单位能通过本业务系统发文解决的事项,不得以市公安局或市局办公室名义印发。公安局为联合发文主办单位的,由承办单位主办,呈签文稿时使用贵港市公安局发文稿纸,按照市局公文审签程序办理完毕后,送其他

7、联合发文单位征求意见、审签同意,再由市局办公室编号、印发。公安局为联合发文会签单位的,统一送市局办公室备案,承办单位代市局提会签意见并呈局领导审签同意后,交还主办单位办理。四、进一步规范公文文稿审核(一)规范审核流程。以公安局名义或公安局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一般实行七核制,即承办单位审核、局办公室审核、办公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送印前复核、印前终核。特殊情况可以适当简化审核流程,但必须严格执行送印前复核和印前终核制度。(二)规范审核重点。主要审核公文行文是否必要、是否符合现有政策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规范格式、是否有语言文字错误。在审核中推行读校制度,每份公文至少要

8、经过“两人一组”读校,字斟句酌,仔细推敲,最大限度减少差错。(三)规范审核时限。审核单位对公文应当及时审核,对急件在一个工作日内、特急件在半个工作日内、一般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长篇或多篇公文一起送审的,审核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四)规范送印前复核和印前终核。公文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签发后,由文件主办单位对文件进行送印前复核和印前终核(上行文和重要下行文可会同市局办公室进行印前终核)。送印前复核和印前终核的重点是:文字是否有错误(含多字、漏字、错别字、地名人名数据错误等),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印前终核后的公文方可交付印刷。(五)规

9、范退文制度。市局办公室对以市公安局或市局办公室名义起草的公文实行严格的退文制度。审核发现各单位以市公安局或市局办公室名义起草的公文存在发文理由不充分、行文明显不规范、文字粗糙拖沓等严重情况的,公文退回该单位重新起草。各单位未经局办公室审核的、拟以市公安局或市局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市局办公室不予编号、用印。对各单位未经市局办公室审核、已以市公安局或市局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按违反办文程序规定视作无效公文处理并通报,其中内容存在违反政策性、原则性、法规性错误,造成影响上级决策、拖延重大工作开展、涉警负面舆情、给公安机关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等严重后果的,该公文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向局党委作书面检查,并

10、视情追究该公文承办单位当事民警、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六)规范公文差错通报制度。市局办公室定期对公文起草审核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予以通报。公文差错频繁的部门,由局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整改;经约谈后仍出现严重不规范或频繁出现明显差错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因公文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五、进一步规范市局领导政务活动保障(一)规范材料准备。市局领导参加的政务活动(含市委市政府会议、全市性公安专项工作会议、会见公安厅或各地市局级领导、开展专题调研等),需要发言或讲话的,承办单位或牵头单位至少提前3天将发言提纲或讲话稿及活动方案、背景资料等材料呈送审核。

11、遇有紧急情况的,提前联系市局办公室,及时呈送审核。(二)规范会务保障。有市局领导参加的会议,严格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会务保障工作。涉及全市性的、有局领导和多个部门警种负责同志参加的重要会议,确需市局办公室协调配合的,会议方案呈送市局领导审批之前,必须先征求市局办公室意见。(三)规范代会报告制度。分管局领导无法参加会议或活动,由其他局领导代会或受局领导指派由其他同志代参加的专题会议,如会议允许,承办单位应安排熟悉业务的本单位同志同时参会,并由业务部门参会同志撰写会议情况报告(含会议的基本情况、参加领导、涉及我局的工作任务、下步工作建议等;无我局具体任务,报告会议基本情况和参加领导),

12、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于会议次日书面呈代会局领导并报分管局领导,抄送市局办公室和有关责任单位。情况或任务紧急的,应第一时间口头汇报,再整理书面报告。(四)规范跟踪反馈。分管局领导在本单位呈报的政务活动情况报告上有批示的,承办单位应做好传达、跟踪、反馈等工作;分管局领导批示转其他部门办理的,由承办单位转办相关材料,并将局领导批示抄送市局办公室综合室。六、相关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的高度,把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事办会工作,作为转变作风、端正文风、改进会风的重要措施来抓。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

13、责任人的责任,做表率、负总责,亲自把关、亲自抓落实。分管领导、综合部门、承办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落实“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局机关办文办事办会工作顺畅有序。(二)健全工作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优化办文办事办会流程,探索建立差错预警和通报机制,形成长效监督机制,逐级传导压力,做到环环相扣,层层压实,不断提高局机关办文办事办会质量。市局办公室将对各单位的办文办事办会情况定期通报,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三)强化业务培训。各单位要注重把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业务水平高、文字功底扎实的同志充实到文秘队伍中,以问题为导向,加强教育培训,强化实践锻炼,提升能力素质,从源头上杜绝各类差错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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