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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集体留用地管理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统筹城乡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留用地规模和开发利用方式(一)统筹规划合理确定留用地规模。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区(开发区、管理局)范围内此前已落实留用地指标(包括已开发建设留用地面积及已安排产业用房分摊土地面积)15亩及以上的村集体,不再安排留用地;对于此前未落实留用地
2、指标或已落实留用地指标不足15亩的村集体(包括已经“村改居”),按平均规模不超过10亩的标准安排留用地(以辖区为单位进行核算),且每村最低不少于5亩,最高不超过15亩。具体由各区(开发区、管理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辖区土地资源禀赋、征地面积、村集体人口规模、安置房项目配建的非住宅库存等情况编制留用地专项规划,明确各村集体的留用地指标面积,将留用地指标落实到具体宗地,并确定开发利用方式。留用地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前,不予安排新增留用地指标。(二)优化留用地开发利用方式。留用地可采取产业用房回购(指村集体回购安置房项目配建的非住宅)、货币补偿、实地建
3、设三种方式进行使用。市本级鼓励实施产业用房回购方式,市区范围内安置房项目配建的非住宅可统筹调配。各区(开发区、管理局)在统筹实施留用地开发利用方式时,应充分消化辖区范围内安置房项目配建的非住宅库存。1 .产业用房回购。村集体选择产业用房回购的,回购价格按安置房项目的建设成本执行,建设成本包括建安成本和土地成本,其中土地成本按划拨地价标准进行测算;村集体留用地价值按商服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标准进行测算,用于折抵产业用房回购款,折抵后留用地交由政府收储。产业用房回购按照就近原则,优先在本辖区范围内予以安排;辖区范围内安置房项目配建的非住宅不足的,可实施跨区回购,村集体留用地价值可在基准地价的
4、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0%o2 .货币补偿。村集体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商服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标准执行,补偿后留用地交由政府收储,补偿款纳入收储成本。3 .实地建设。村集体选择实地建设的,鼓励委托辖区国企进行代建,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辖区产业布局和市场形势。具体由辖区政府指导村集体拟定实地建设方案,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二、妥善处理历史存量问题确保有效衔接(三)妥善处理已批准未开发建设留用地遗留问题。对于已获市政府批准但暂未开发建设的留用地,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已批准的留用地指标仍然有效,采取产业用
5、房回购方式进行使用,原批准的留用地交由政府收储。(四)采取合理方式解决已开发建设留用地征收问题。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已开发建设留用地的,采取安排同等价值产业用房、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不再安排土地置换。三、加强监督管理充分保障权益(五)加强台账动态管理。各辖区政府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留用地台账,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使用、核减、注销以及留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六)严格规范产权管理。村集体回购产业用房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产证注明“村集体产业用房,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村集体实地建设的留用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按宗地登记,产证注明
6、“村集体产业用地”;房屋所有权按幢登记,产证注明“村集体产业用房,不得转让”。(七)严禁违规变相销售。各辖区政府应组织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实地建设的留用地项目加强监管,严禁所建物业通过“以租代售”等方式违规变相销售,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加强集体资产监管。留用地、产业用房、补偿资金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处置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辖区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本通知自2023年10月6日起施行,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应参照执行。2017年3月29日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