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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七区粮食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编制的目的与依据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09)33号)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二七政(2021)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1.2 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
2、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根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范围的不同、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11级)、较大(III级)、一般(W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1.2.1 特别重大(I级)状态。是指全区超过一半的乡镇(街道)或城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和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红色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1.2.2 重大(II级)状态。是指区内较大范围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
3、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事发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处置能力和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橙色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1.2.3 较大(In级)状态。是指部分乡镇(街道)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事发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处置能力和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黄色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1.2.4 一般(IV级)状态。是指乡镇(街道)范围或局部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蓝色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
4、下,对二七区的原粮、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1.4 工作原则1.4.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粮食应急职责,密切配合,及时处置。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对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2组织机构和职责2.1 组织机构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为区政府区长;副总指挥为区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成员为各乡镇(街道),区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建设交通局、农委、商务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统计局、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2.2 区粮食应急
5、工作指挥部职责(1)掌握粮食形势,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2)指挥全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粮食应急工作;(3)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及郑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通报)事态变化情况,根据应急事态的状况,向市政府提出请求驻郑部队支援的建议;(4)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3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区发改委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做好粮食市场零售价格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做好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提出应急粮食投放建议方案,组织向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粮食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工作;(2)
6、区市场监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3)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启动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机制,进行粮食应急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并做好社会舆情的监督;(4)区公安分局负责粮食储备、加工、运输、供应和市场等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保证道路交通运输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5)区财政局负责实施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6)
7、区农委负责粮食生产,组织农用物资供应,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平衡,确保粮食生产安全,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7)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全区大型商超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配合区发改委指导大型商超做好粮油供应工作;(8)区建设交通局负责联系应急粮食运输车辆及运输的调度工作;(9)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10)区民政局负责核定粮食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11)区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工作;(12)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应急粮食供应的具体实施工作;(13)其他相关部门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
8、相关的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所有指挥部成员单位均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的应急责任。2.4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国、省市和本地区的粮食市场动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意见;(5)完成区粮食应
9、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3、预警监测和应急报告3.1 市场监测区发改委负责建立全区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国内、省市和本区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加强对粮食供求和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及预警分析。建立信息报送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重点粮食品种、重点加工企业、重点市场和商场的监测。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3.2 应急报告区发改委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改委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郑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3.2.1 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它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10、3.2.2 发生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3.2.3 恐怖、骚乱事件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3.2.4 其它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4应急响应4. 1应急响应程序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指导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5. 2区级应急响应(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并对应急工作做出安
11、排部署。(2)区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派人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反映和上报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工作部署和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5应急措施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6. 1当出现区级应急状态时,区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组织粮食加工和应急供应。积极协调郑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有关购销企业和加工企业开展粮食加工,并通过指定的粮食市场、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2
1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积极协调郑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相关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积极筹措粮源、跨地区粮食调入等方式保障粮源供给;(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4)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趋势;(5)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加强正面舆论的传播,尽快封堵社会不实传闻和消除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5.2当出现以下特急状况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1)若预计将出现粮食断供,辖区粮食调配仍难以满足需要,由区政府协调
13、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2)要加强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市场趋势。必要时,由区农业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财政、发改等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3)区政府报郑州市政府同意后向有关产粮区商调应急粮食。(4)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报经区政府批准,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品种、标准、方式和范围。6应急终止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同时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7应急保障7.1 粮食储备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
14、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粮食储备管理运营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1)48号)文件中区级不承担储备任务的精神,我区积极协调郑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做好动用市级储备粮有关工作,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7.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7.2.1 建立与省内、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7.2.2 建立稳定的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提前确保加工能力强、设备好、质量稳定、运行正常的企业,指定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7.2.3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提前委托商场、超市、粮油专卖店等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7.2.4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
15、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顺畅。7.3 培训演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使相关单位和人员掌握本预案的各项规定,使全社会知晓应急常识。要结合日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检验我区粮食应急指挥和工作系统及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应急反应能力,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7.4 处置8.1 评估和改进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8.2 应急经费和清算应急终止后,区审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要对实施
16、预案所开支的各项经费,适时组织审计和结算。区财政局要会同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农委、建设交通等部门,核实实施预案期间有关征购、征用、委托加工、销售、运输以及恢复粮食生产等方面的支出和经济补偿,并及时兑付。8.3 应急能力恢复应急终止后,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及时补充成品粮库存、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8.4 奖励和处罚8.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8.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1)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2)在粮食加工、销售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以不合格品代替合格品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5)粮食储备或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9附则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印发相关粮食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