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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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庆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4号令)、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版)(黔府办发(2018)23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18)1614号)的规定,依据余庆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适用范围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县城区、乡镇规划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

2、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凡在县城区、乡镇规划区接受生活垃圾处置服务的居民(含暂住人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余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二、调整收费标准的政策依据(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

3、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18)1614号)规定:鼓励各地依法合规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推进“多费合一”,提高收缴率。三、调整收费标准的必要性(一)现行收费标准明显偏低。我县现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沿用的是2000年制定的卫生费标准,至今已达23年之久,由于垃圾处理运营的人工费、车辆维修费、水电费等各项成本增加以及物价逐年上涨等因素,原收费标准已不能满足当前垃圾处理的实际需要。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每年的垃圾费收入至少应能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但近3年(20202022年)全县收

4、取的年均垃圾处理费仅277.24万元,远低于本次定价成本689.89万元,现行收费标准明显过低。(二)现行收费标准没有涵盖垃圾处理收集、转运和处置三个环节的费用,原来设置的收费只是卫生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包括生活垃圾处置环节,而且分类太过简单。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量的急剧增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已不能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定价原则。(三)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的有效手段。生活垃圾处理费涉及千家万户,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将使居民及单位充分认识到产生的垃圾需要经过无害化处理避免对环境的污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消费者对社会应当承担的义

5、务,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将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同时,有利于落实“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体现社会公平。四、拟调整方案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遵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及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为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长效机制,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费一并计入自来水费征收,即“三费合一”O(一)测算依据。按照居民(小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单位、特种行业、学校、医院、工业企业七个类别58个样本调

6、查数据,参照遵义市抽样调查指标体系,经综合测算,吨水垃圾折算系数为0.43%,即平均每吨水产生垃圾4.3公斤,按垃圾处理定价成本242.12元/吨(不含中关垃圾填埋场渗漏液处理费用)计算,平均每吨水应分摊垃圾处理费1.04元。其中各类用水对象的折算系数和分摊标准如下:1.居民小区吨水折算系数为0.46%,即平均每吨水产生垃圾4. 6公斤,应分摊垃圾处理费L12元;2 .行政事业单位吨水折算系数为0.55%,即平均每吨水产生垃圾5.5公斤,应分摊垃圾处理费L33元;3 .经营服务单位吨水折算系数为0.48%,即平均每吨水产生垃圾4.8公斤,应分摊垃圾处理费L17元。4 .工业企业吨水折算系数为0

7、.23%,即平均每吨水产生垃圾2.3公斤,应分摊垃圾处理费0.55元;5 .特种行业用水吨水折算系数为0.11%,即平均每吨水产生垃圾LI公斤,应分摊垃圾处理费0.26元;6 .学校吨水折算系数为0.38%,即平均每吨水产生垃圾3.8公斤,应分摊垃圾处理费0.93元;7 .医院吨水折算系数为0.24%,即平均每吨水产生垃圾2.4公斤,应分摊垃圾处理费0.59元。(一)拟定标准。按照样本调查数据,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实际,参照遵义市发展改革委抽样调查指标体系对个别指标进行了微调,拟定以下收费标准:1.居民:按生活用水量0.85元/吨。8 .行政事业单位:按单位用水量1.40元/吨(除学校、医院)。包

8、括但不限于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传媒机构、社会团体等。9 .经营服务单位:按用水量1.20元/吨,指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业户、超市、餐饮酒楼、住宿酒店、金融服务、电信运营商等。4,特种行业:按用水量0.50元/吨。包括但不限于洗车、高档洗浴、桑拿、足浴、饮用水制造等行业。5 .工业企业:按企业生产、生活用水总量0.60元/吨,月用水量大于5000吨的部分免征。包括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和建筑行业。6 .学校: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总量,非义务教育学校0.85元/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0.50元/吨。7 .医院:按用水量

9、LOo元/吨。(三)预计每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额。根据贵州水投水务余庆公司提供的20202022年度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年均用水量测算,应收生活垃圾处理费614.36万O余庆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测算表用水类别年平均用水量(吨)吨水征收标准(元/吨)预计征收金额(万元)居民生活用水48883730.85415.51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单位、工业企业10760471.07114.78学校7731320.8565.72医院164827116.48特种行业用水374790.51.87总计6939858614.36五、减免政策(一)对城镇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10、。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名单由县民政局提供。(二)对城镇低保及城镇低保边缘户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补助)金人员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低保及城镇低保边缘户家庭名单由县民政局提供。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名单由县退役军人局提供。领取失业保险(补助)金人员名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三)对养老机构、托养机构和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按经营服务类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四)对市政园林、环卫、消防用水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六、其他规定(一)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

11、进乡村环境改善。对农村生活垃圾按照补偿转运和处置成本试行计量收费,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120元。(二)餐厨垃圾处理费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处理成本合理制定,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将垃圾回收收益作为扣减项目纳入成本测算,减轻财政和群众负担。(三)拟调整标准不包含中关垃圾填埋场渗漏液处理费用,待渗漏液处理量基本稳定后,依据渗漏液处理定价成本联动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联动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时,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3%。七、征收方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在县城区、乡镇规划区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相关单位按3元/人月征收

12、。(一)在县城区、乡镇规划区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贵州水投水务余庆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二)在县城区、乡镇规划区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村(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八、影响分析(一)对城镇居民的影响。根据余庆县统计公布的数据,2022年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费为37960元,按拟定价格调整后每人每年生活垃圾处理费支出35.29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支出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93%o,较之前每人每年增加22.84元,拟定收费标准增加的支出不会影响其正常生活。(二)

13、对困难群体的影响。城镇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对该类群体人员生活不会造成影响;根据2022年我县城镇最低保障标准8556元/人/年(含丧失劳动力和精神病人)预测。定价方案对城镇低保及城镇低保边缘户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补助)金人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减半征收,按拟定价格调整后每人每年生活垃圾处理费支出17.6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支出占人均保障标准的比重为1.94%o,较之前每人每年增加5.19元,拟定收费标准增加的支出对困难群体生活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三)对相关行业的影响。不同行业,所采用的水折算系数不尽相同,根据用水量和垃圾产生量的大小,按照分类调查数据确定,调价方案尽可能做到相对公平。各市场主体通过节约用水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会相对减少,不会对这些行业造成过重负担而影响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九、执行实施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余庆县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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