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医疗损害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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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解读2020.06/04(来源/医学界智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声“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的前身为侵权责任法,“医学界智库”邀请了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张勇律师和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首席医学顾问刘严为大家进行解读。1.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

2、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第一千二百一F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图:医学界制(左栏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右栏为民法典条文,下同)张勇:文义上更加精确。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 .告知方式有变,“书面同意”变“明确同意”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3、,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1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图:医学界制张勇:“具体说明”可以避免医疗机构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这种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0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体现出了告知方式的改变,不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

4、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定。刘严:“书面同意”和“明确同意”还是有所区别明确同意”是指患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之前临床上应用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家属只需要在签名处签字即可。但这种方式却埋下了隐患,在案件审判中经常会出现此类问题,有的患者或家属签了字,但面对法官的时候却称并不清楚具体内容,医生让签字就签了。现在,有的医生会让患者或家属亲笔书写对病情了解,同意手术方案,积极要求手术等字眼,并签名,以表示他明确知道并且同意进行治疗。3 .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5、扩大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家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取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舍.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速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舞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疑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胭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一千二

6、百二4-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报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建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甚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张勇:增加的内容限定了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将过错推定责任的范围限定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增加“遗失”,扩大推定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可以促使医疗机构加强病历资料的管理。增加“违法”销毁,更加精确,便于实践操作,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正常销毁病历不适用推定过错责任。

7、4 .赔偿者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张勇:“消毒产品”涵盖了“消毒药剂”,扩大了法律的

8、适用范围。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相适应,便于两部法律的同步实施。5 .增加限定“在诊疗活动中”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一)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一)医务人员在

9、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勇:限定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6 .病历资料范围缩窄,删除“医疗费用”第六d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

10、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张勇:明确将“医疗费用”排除在病历资料之外,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规范等卫生法规相一致。“及时”是对现实中存在的医疗机构拖延提供病历所作的限制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医疗纠纷。7 .隐私保护增加患者“个人信息”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勇:增加了医疗机构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与6月1日刚实施的基本

11、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的规定相一致。刘严:添加“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一些条款,可能会对医生产生较大的影响,但因为还没有一些实际的指导案例公布,具体产生什么影响暂时不好判断0现在很多病例报道都会涉及患者部分个人信息,如个案报道、限定人群中进行的病例手术直播等。条例修改后,其实是强调了医疗机构和临床医生们需要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以后涉及到患者个人信息时需要注意把握分寸。之后,医生们如果要进行个案报道,可能需要提前征得患者的同意了。目前,有一个问题是,民法典里的条款不够细化,因此在解决实际工作问题时还是会遇到一些困难。遇到具体问题会比较难以把握侵

12、权的界限。比如在医学院,很多老师在举例子的时候都会说:“今天我碰到了一个什么样的患者”这样泄露个人隐私,算不算侵权?另外,未经患者同意,隐去姓名后对他的病例进行报道,会造成哪种程度的侵权,要付多少责任?这些都很难界定。如果之后最高法能公布一些判例,可以帮助医生慢慢体会这项法律条款,可能更具有指导性。8 .医护安全受到更全面保护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张勇:增加“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一致,体现了对国家对医务人员的关爱,加强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专家介绍张勇律师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创始人刘严清华大学玉泉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首席医学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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