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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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意义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适用于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第三条基本原则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裁量方式本基

2、准采用多因素裁量的方式,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违法行为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裁量等级,科学计算处罚金额。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要素: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本基准设置了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16项和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1项行政处罚裁量表。第五条金额计算裁定处

3、罚金额时,先确定裁量表中各项因素的裁量幅度百分值进行累加后乘以60%,再结合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加(或减)0%40%之间裁量幅度,最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即得出该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X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X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低于一千元的按实际金额处罚。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第六条裁量的特殊情形从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4、的;(二)两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罚款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多次环境信访群访或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五)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六)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对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4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应以最高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作出从重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从轻或者减轻情形。适用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5、的情形,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符合从轻(或减轻)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公式确定罚款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4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6、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七条裁量规则和基准使用案件调查取证中,执法人员应当以裁量规则和基准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素提供定量证据。若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中确因客观因素未能调取到裁量表中部分裁量因素的情节和证据,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应注明,则计算处罚金额时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对涉及具体数量的裁量因素,如果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不能充分确定其准确数额的,选

7、取最低裁量幅度进行裁量。案件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裁量规则和基准,对具体案件违法行为和情节的定量证据进行审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应当对案件的裁量情况和证据进行法制审核;经集体审议的案件应当对案件的裁量情况进行审议,书面记录审议结果,并随案卷归档。第八条法律适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实施了两个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若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若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处罚。第九

8、条备案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裁量规则和基准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政府网站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裁量规则和基准制发或者变更后15日内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对不按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裁量,不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第十条裁量目录(一)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1.因采矿或者其他工程建设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2,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3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化工、制药、造纸、酿造、陶瓷、冶炼、农药、矿井水氢离子浓度指数低于3(pH(3)的煤炭采选及其他对水体有污染

9、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4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倾倒或者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等5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6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或者放射性废水、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7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宾馆、餐饮、娱乐设施、洗车场所以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经营等8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第三项)擅自取土、采矿、米石米砂等9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五)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10 .在

10、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六)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的11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七)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12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八)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13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十三)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14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水体的15 .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二)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6 .向河流、湖泊、水库、溪流、河塘、沟渠、道路等直接排放粪便、

11、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1违法行为因采矿或者其他工程建设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违反条款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因采矿及工程建设等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枯竭、水位下降、水质污染等不利影响的,或者对饮用水水源工程造成损毁的,产权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处罚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因采矿或者其他工程建设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措施,可处以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违法行为(50%)具有重大过失的20%主观故意的50%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导致饮用水水源枯竭、水位下降、水质污染1

12、00%危害后果轻微造成水污染的20%造成严重水污染的,导致饮用水水源停用、水源枯竭的100%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2违法行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违反条款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和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处罚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13、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违法行为(100%)具有重大过失的10%故意改变、破坏界标、标志和隔离防护设的30%故意跨界和跨县区改变、破坏界标、标志和隔离防护设的50%50%备注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恢复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3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化工、制药、造纸、酿造、陶瓷、冶炼、农药、矿井水氢离子浓度指数低于3(pH3)的煤炭采选及其他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

14、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违反条款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制药、造纸、酸造、陶瓷、冶炼、农药、矿井水氢离子浓度指数低于3(pH3)的煤炭采选及其他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违法行为(20%)新建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10%扩建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15、15%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20%违法持续时间(20%)不足3个月的5%3个月以上不足1年10%1年以上的15%超标倍数(20%)超标在3倍以内的10%超标在3倍以上的90%污染物类别(40%)生活废水10%一般工业废水10%涉及有毒有害的物质及其医疗废水20%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20%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4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倾倒或者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等违反条款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倾倒或者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有

16、毒有害矿产品等;处罚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违法行为(50%)倾倒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等10%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等;10%危害后果(50%)1.倾倒或者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有毒有害矿产品3吨以内;10%2.倾倒或者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有毒有害矿产品3吨以上不足10吨的;20%3.倾

17、倒或者堆放工业原料、矿物油类、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及有毒有害矿产品10吨以上的;30%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5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违反条款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倾倒或者填埋粉屎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处罚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违法行为(40%)倾倒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

18、圾等固体废弃物10%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10%危害后果(60%)1,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3吨以内;10%2,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3吨以上不足10吨的;20%3.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10吨以上的;30%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6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或者放射性废水、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违反条款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或者

19、放射性废水、医疗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处罚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带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向水体排放含油类、酸碱类污水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排放低放射性废水、医疗废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类污水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违法行为(40%)向水体排放含油类、酸碱类污水的10%向水体排放低放射性废水

20、、医疗废水的5%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类污水的10%违法后果(60%超标不足1倍的10%体超标1倍以上不足5倍的10%超标10倍以上不足20倍的20%)超标20倍以上的25%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7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宾馆、餐饮、娱乐设施、洗车场所以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经营等违反条款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宾馆、餐饮、娱乐设施、洗车场所以及从事水上餐饮、娱乐经营等;处罚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

21、反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违法行为类别(40%)擅自经营餐饮的5%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宾馆的10%擅自开设娱乐设施10%擅自建设洗车场所10%违法持续时间(20%)不足1个月的5%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10%3个月以上的15%违法后果超标不足1倍的10%体超标1倍以上不足5倍的10%(40%)超标10倍以上不足20倍的20%超标20倍以上的25%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8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擅自取土、采矿、采石采砂等违反条款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22、,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取土、采矿、采石采砂等;处罚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违法行为(40%)擅自取土的5%擅自采石采砂的10%擅自采矿的15%违法持续时间(20%)不足1个月的5%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10%3个月以上的15%违法后果(40%)取土、采矿、采石采砂不足3吨的10%取土、采矿、采石采砂3吨以上不足10吨的15%取土、采矿、采石采砂10吨以上不足30吨的20%取土、采矿

23、、采石采砂30吨以上25%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9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违反条款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五)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处罚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违法行为(40%)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5%投饵养殖10%捕捞作业15%持续时间从事网箱养殖、拦

24、网养殖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5%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10%(20%)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15%经常进行捕捞作业的10%违法后果(40%)造成水质轻度污染的5%造成水质严重污染的10%备注序号10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的违反条款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六)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散养、放养畜禽处罚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六项规定,敞养、放养畜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

25、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违法行为(50%)敞养、放养畜禽的10%数量(50%)鸡鸭鹅50只(羽)以上不足100只(羽),牛马羊5头以上不足10头5%鸡鸭鹅100只(羽)以上不足500只(羽),牛马羊10头以上不足30头10%鸡鸭鹅500只(羽)以上不,牛马羊30头以上15%备注序号11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违反条款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七)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

26、有害物品的管道处罚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违法行为(60%)铺设输送污水、油类管道5%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10%危害后果(40%)过失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5%故意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10%备注例序号12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违反条款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27、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八)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罚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违法行为(60%)故意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10%过失贮存、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5%堆放数量(40%)不足10吨的5%10吨以上不足30吨的10%30吨以上不足100吨的15%100吨以上20%备注序号13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丢弃或者掩埋

28、动物尸体违反条款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十三)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处罚依据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九)违反第十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违法行为(60%)丢弃动物尸体5%掩埋动物尸体10%数量(40%)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3头以上不足10头10%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10头以上不足30头15%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30头以上20%备注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序号14违法行为在饮用水

29、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水体的违反条款第三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处罚依据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违法行为(40%)PH值911碱液或PH值46酸液20%PH值1112.5碱液或PH值24酸液

30、,一般油类30%PH值12.5以上碱液或PH值2以下酸液或有毒有害物质油类40%水体类别(30%)V类水体10%IV类水体15%In类水体20%I、H类水体2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0%污染物排放量(30%不足0.5吨的10%0.5吨以上不足1吨的15%1吨以上不足2吨的20%)2吨以上不足5吨的25%5吨以上的30%备注序号15违法行为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将含有汞、镉、神、络、铅、氟化物、黄磷等的可溶

31、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碑、辂、铅、氟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32、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废液或者废渣数量不足1千克的10%1千克以上不足3千克的15%3千克以上不足10千克的20%(30%)10千克以上不足50千克的25%50千克以上的30%排放方式(40%)排放、倾倒30%埋地下40%水体类别(30%)V类水体10%IV类水体15%In类水体20%I、类水体2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0%备注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序号16违法行为向河流、湖泊、水库、溪流、河塘、沟渠、道路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违反条款毕节市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

33、二项禁止实施下列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二)向河流、湖泊、水库、溪流、河塘、沟渠、道路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处罚依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河流、湖泊、水据库、溪流、河塘、沟渠、道路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幅度排放粪便、污水数量(30%)不足3吨的10%3吨以上不足30吨的20%30吨以上的30%丢弃畜禽尸体的数量不足10头的10%10头以上不足30头的20%30头以上的30%违法行为(30%)直接排放30%直接丢弃30%水体类别(40%)V类水体10%IV类水体20%In类水体30%I、类水体3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0%备注备注: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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