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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土地、地质矿产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版)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云府法201070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云自然资12021)17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
2、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裁量基准制定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细化自由裁量基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
3、具体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档次;(四)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基准的,下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引用。第五条【裁量权行使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或者相近。对违反不同法
4、律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六条【包容审慎监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当事人的教育。第七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及经授权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法制机构负责对执法机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及经授权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主管部门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裁量规则第八条【一般规定】县级以上及经授权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应当适用
5、本办法和附件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以下简称实施基准)、云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已调整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导其适用本办法及附件实施基准免罚清单。第九条【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障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超
6、过法定追诉时效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一处罚事项,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列入免罚清单的,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适用。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障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十条【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障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7、三)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或者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一)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阻挠执法尚未构成犯罪的;(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三)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四)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者同一当事人两次以上实施同一性质违法
8、行为的,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五)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拒不停止致使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六)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七)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封存)的物品的;(八)在调查期间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九)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十)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生态红线,涉及国家、省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以及国家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省内优势矿种,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罚的。第十二条【违法所得认定】除法律、法规、规章
9、另有规定外,违法所得的认定,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土地类行政处罚职权涉及的违法所得,按照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确定。没有或者无法取得合同及交易凭据的,或者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可以按照评估价认定。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为全部违法收入扣除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和对土地的合法投入;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为全部违法收入。对土地的合法投入包括土地开发、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等,但是违法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除外。(二)矿产类行政处罚职权涉及的违法所得,对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原矿或者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10、,不扣除开采成本;对买卖、出租和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买卖、出租和转让的全部所得。违法所得明显少于违法开采矿产品价值鉴定的,依据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出具的违法开采矿产品价值鉴定结论确定的金额确定。认定无违法所得时,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说明违法所得的调查过程、相关证据或者依据。调查过程应当符合真实、合法的基本要求,调查证据与案件事实应当具有关联性。第十三条【集体讨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及经授权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种类和量罚标准后,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
11、和从重处罚情形的;(二)对未列入实施基准的其他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裁量的;()认定无违法所得的情形进行处罚的;(四)其他需交由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集体讨论应当制作书面记录,说明确定处罚种类和量罚标准的理由,并纳入行政处罚案卷卷宗。第十四条【法律责任竞合处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第十五条【两法衔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章裁量程序第十六条【程序正当原
12、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及经授权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依据告知】县级以上及经授权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第十八条【听证告知】县级以上及经授权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九条【听取意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县级以上及经
13、授权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提出处罚建议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时,应当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有关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第二十条【法制审核】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对裁量权行使是否符合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14、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资格要求】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十二条【证据收集】作出行政处罚前,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能支持裁量结果档次的证据,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第二十三条【报请决定】行政处罚涉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原发证机关为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应当根据裁量结果档次向原发证机关报请降低资质登记、吊销许可证件的建议,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决定。第二十四条【归档要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办
15、结后,执法机构应当对有关的证据资料、法律文书立卷归档,长期保存。第四章保障监督第二十五条【监督手段】县级以上及经授权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第二十六条【追责情形】县级以上及经授权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16、权,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二)行政处罚决定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的;(三)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四)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五)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从轻、从重、减轻裁量要求】本办法所指的从轻、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范围内,根据具体量罚情节,处以法定量罚幅度中线以下或者以上的行政处罚。本办法所指的减轻处罚,是指根据具体量罚情节,处以法定量罚幅度的下一档次量罚幅度中
17、线以上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可以免予适用。第二十八条【“以上”“以下”区分】本办法及附件实施基准免罚清单所称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数,但有特殊标记的除外。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衔接】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施基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以制定、细化完善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本实施基准中没有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并综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新旧衔接】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云国土资2010288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内,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及附件实施基准免罚清单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最终解释。附件:1.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2 .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地质矿产类)3 .云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