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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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农业农村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

2、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严禁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

3、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XX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一)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

4、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

5、)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三条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第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认为执法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不当,提出改变处罚档次审核意见的,也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执法机构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

6、料。如未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执法机构作补充说明。法制机构认为执法机构在案件处理意见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执法机构补充调查取得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第十七条执法机构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应当经本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方能报负责人签发。第十八条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九条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规定责令纠正。第二十条本规定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设定,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

7、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裁量权细化标准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XX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区农业农业厅2020年10月16日印发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XX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XX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0号)同时废止。附件2XX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目录中的阿拉伯数字为事项序号)第一章种植业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1-17第二节蚕种管理18-26第三节农药管理27-41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42-43第五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44-48第六节植物检疫49第七节农

8、作物病虫害防治50-57第八节野生植物保护58-62第九节基本农田保护63第十节土壤、水污染防治64-71第二章畜牧业第一节种畜禽和畜禽养殖管理1-10第二节兽药管理11-25第三节兽医管理26-28第四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29-45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46-72第六节生猪屠宰管理73-82第三章渔业第一节渔业管理1-25第二节渔业港航管理26-57第三节渔业航标管理58-60第四节渔业无线电管理61-64第五节渔业船员管理65-72第六节海洋环境管理73-84第七节水污染防治管理85-90第八节水生野生动物管理91-103第四章农产品质量第一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1-6第二节乳品质量安全管理7-12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1-14第二节农业机械事故处理15-16第三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17-18第四节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管理19-21第五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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