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XXX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XXX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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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关于修订XXX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XXX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根据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近年来上位法调整变化情况以及2021年依法治区办法治建设实地督查反馈意见,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必要对XXX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XXX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两件农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依据有:L种植业部分:种子法(2021修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修订)、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

2、法(2022修正)、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修订)、蚕种管理办法(2022修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22修订)等7部法律规章;2.畜牧业部分: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修订)、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修订)、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22修订)、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22修订)等9部法律法规规章;3.渔业部分: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修订)、渔业法实

3、施细则(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2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22修订)、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等6部法律法规规章;4.公共程序部分: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2022修订)等3部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修订的理由一是规定中涉及制定依据、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等3个主要条款已与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4号)、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和规范农业行政

4、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等新颁布的有关法律规章规定不相适应。二是标准中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及设定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等核心内容因新颁布和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种子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三是标准中用以判断“违法程度”的“违法情形”以及与之对应的“裁量幅度”部分规定已不合时宜,与新时代国家、自治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以及我区行政执法实践不相适应。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1、将条文中对主管部门的不当表述予以修正。即将规定中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

5、管部门”;对第十四条第二行中“都要”和第十五条第一行的“必须”改为“应当”。2、在第九条后增加一条【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其内容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保持一致。3、将第十条【依法从轻或减轻情形】的内容修改为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保持一致。4、将第二十条作衔接性修改,同时废止原规定和基准(桂农厅规(2020)10号)。5、条文顺序重新排列。(-)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1、调整了部分章节的架构。将第一章第十节“柑橘黄龙病防控”与第十一节“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合并,调整为第七节“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原第一章第七节野生植物保护调整为第八节;原第八节调整为第九节;将原第一章第九节“土壤污染防治”修改为“土壤、水污染防治”

6、,作为第十节,同时增加广西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广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设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的3个行政处罚事项;在第四章“农产品质量”中增加一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2、对标准章节具体内容的表述方式进行了调整。一是“违法行为”的名称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保持一致,同时在“违法行为”栏下增加子项名称;二是表述方式由原来的“违法行为+认定依据+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裁量幅度”调整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认定标准+处罚内容”,更加便于执法人员查找、引用,使标准规定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3、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原标准的事项予以增减,同时对违法事

7、项名称、设定依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发生变化的,予以修改。具体修订内容有:一是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补充了被遗漏的违法事项及处罚裁量标准。如,补充广西水污染防治条例、广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履职的9个事项及相关内容。二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全面梳理修改原标准内容。对原来的280多个事项从违法行为名称、设定及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并修改。对因法律法规修订导致新增的行政处罚事项,原先应予处罚的情形被取消的,或者变更了处罚种类、幅度的,本次修订都相应进行了增加、剔除和修改。比如,根据2021年

8、修订的种子法14个事项涉及的名称、依据、违法情节、处罚内容等进行全面修改;根据2021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原来14个违法事项全面修改变为20个事项;新增海上交通安全、渔业船员管理、海洋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29个事项等。修订后处罚事项为291个。三是修改完善部分处罚裁量的认定标准。例如渔业部分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的违法情节认定标准由原来的“渔获物、船长、作业时间、作业水域、渔获物幼鱼比例、网目尺寸”等多个标准来认定裁量,修改为“渔获物重量或价值”两个标准来认定裁量,简化了认定标准,方便执法人员掌握。四是修订不合理、难执行的处罚裁量标准。在执法实践中,执

9、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均表示原标准个别事项裁量过于严厉,难以执行。本次修订对此进行专门研究,重新设置了适当合理的裁量标准。例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原标准以“违法所得”作为违法情节的认定标准,本次修订后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作为违法情节的认定标准,并根据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的数量进行了合理的裁量。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张三卖老鼠药货值总计50元,违法所得10元,被罚2万元以上的罚款”难以执行的问题,即从按原标准对张三处罚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变化为按修订后标准对张三处罚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既遵循了合法比例的原则,又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四、修订起草的过程2022年4月,厅法规处负责收集近年来制修废的涉农法律法规规章,对原规定和标准进行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拟修订的办法等前期工作;5月下旬至6月,厅法规处组织厅综合执法局、渔政执法总队以及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钦州等市农业综合执法骨干,对原规定和标准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规定(修订初稿)和标准(修订初稿);7月,厅法规处对修订初稿进行复核统稿,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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