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2023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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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条为保护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机场运营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淮安涟水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运输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设置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运输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

2、护区域。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促解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淮安涟水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接受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状况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需要净

3、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依法书面征求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净空审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或接到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各类通信基站设施设备、信号或者接到相关报告时,应当立即督促相关单位整改,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发现或接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破坏净空环境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城市管理、体育、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民政、应急、气象、通信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场

4、管理机构,应当共同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安全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八条机场净空区域纳入市、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划定本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净空保护区域跨本市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

5、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征求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净空审核意见:(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L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6、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无人机飞行活动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第十四条所从事活动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体育组织应当做好会员、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组织放飞信鸽、竞翔比

7、赛等活动时,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第十五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第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其管控的对象、措施和手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第十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

8、会同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第二十条禁止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四)修建阻断无线电信号传输的高大建筑、设施;(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运输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第二十一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

9、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组织监测排查,消除干扰源,并依法查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提出处罚建议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由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由市、县(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

10、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由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应当提出处罚建议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应当提出处罚建议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由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分工责令改正,应当提出处罚建议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二十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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