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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办养老机构“公建专营”改革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鼓励和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科学有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事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根据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民为本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解决公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服务落后、入住率低、资源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全面提升特困供养水平,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二、改革目标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改革
2、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为政府所有,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引进具有实力的专业养老服务公司承接公办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权。由运营方投资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适老化改变和消防设施改变提升,添置医疗、护理、康复、生活、娱乐等设施和设备。实现公办养老机构由原有的“公建公营”的单一模式,突破传统“公建民营”模式,改革为“公建专营”的创新模式,切实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三、改革范围此次纳入“公建专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敬老院、敬老院等4所公办养老机构。其他乡镇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应按照实际需求和有关规定加强优化配置和管理。改革方式县政府委托县民政局组织招投标引进专业养老服务公司,由县民
3、政局代表县政府与投资方签订公办机构“公建专营”合同,并履行监管职责。投资方需一次性垫付资金,解决相关公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提升改变投入,投资方还需投入资金对相关公办养老机构实施适老化及设施提升改变。五、改革原则(一)确保公益属性。实行“公建专营”的公办养老机构,首先保障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入住,尤其是保障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半自理、失智特困供养对象的需求;向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有空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切实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专营”的运营模式,应当做
4、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公建专营”后,由县民政局牵头,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运营方履行合约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和验收等有关监管工作。(三)提升养老服务水平。运营方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有关标准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合理配备护理设施,为入住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开展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注重医养结合和寓养于乐,为入住对象打造舒适、温馨、安享晚年的幸福家园。(四)健全监管体系和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确保“公建专营”后的
5、公办养老机构监管不缺失。切实发挥政府监管作用,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和养老服务市场。(五)加强政策引导与支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及时对“公建专营”后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政策宣传和引导,为运营方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调动运营方的积极性。县民政局按政策支持经营者经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保证现有的上级部门扶持的项目和保障资金等交由经营者用于公办机构养老事业,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养老服务扶持项目和资金。(六)突出“公建专营”特色亮点。“公建专营”模式坚持“公建民营”确保公益属性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但标准更高。一是纳入养老
6、服务体系,建立“公专”协调统一的“专门机制”。实行“公建专营”的运营方接受公办机构(县民政局、县福利院、县养老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指导,创新管理机制,搭建好上下联动、横向交错、面向的“专门机制”,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发挥专业所长,融入“一盘棋”,全面参与城乡养老一体化各项工作,快速推进养老事业本土化能力的提升。二是确保兜底保障功能不缺位,强化公办机构公益事业“专一功能”。社会托养对象使用的床位无条件服从政府公益性养老床位“专一功能”需求的调剂,被调剂的社会托养对象向市场化养老服务机构分流,且不得降低托养水平,不得增加托养费用。如在同等托养水平条件下,确需增加托养费用,由运营方负责支付。有效
7、促进供养对象有序流动、有序管理。三是确保国有资产收益水平不降,区分“公建收益”与“专营收益”。运营方承接之前,需核算近三年公办机构入住率和平均结余水平,运营方应确保入住率不降低,并按年度保持平均结余的“公建收益”水平不下降,此结余资金不得计入经营绩效,应全部用于公办机构提升改变。严格限定“专营收益”,可根据入住率提升水平,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另结余的部分列入“专营收益”,予以绩效奖励。四是坚决执行非营利的运营模式,突出公办机构封闭性“专账监管”。运营方需新成立民办非企组织承接运营,建立“专账”接受监督和审计,可按约定的考核机制给工作人员提高待遇,但不得分红。结余资金全部用于公办机构提升改变(可用
8、于运营方投入的提升改变资金“回本”)与提高住养老人的生活标准。五是坚持引资与引智相结合,尊重公益与市场两结合的“专题探索”。在充分体现公建公益属性的同时,鼓励并支持运营方采取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养老服务市场,负责兜底保障的公办机构与各种养老业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在养老事业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智慧,继续深入拓展负责任、专业化的“专题探索”。六、运营方应满足的主要条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专营”,优先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资金雄厚的运营方。运营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3年以上养老服务行业或医疗、健康服务行业从业经历;具
9、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二)运营方必须优先满足特困供养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对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特困供养对象必须无条件接收入住。重点向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三)运营方需投入的资金:所有此次涉及改革的公办养老机构在委托运营期间,运营方需要统筹解决消防审验改变提升投入的资金。运营方还需结合当前和今后养老服务工作发展需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适当添置、维护维修设备设施,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水平。(四)在正式运营之前,由县民政局和有关部门对相关公办养老机构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
10、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经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运营方不得擅自撤并乡镇敬老院,不得改变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降低特困人员服务质量。(五)运营方在运营期间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设施资产,不得将养老设施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六)缴纳养老设施使用费(租金)。根据“公建民营”有关政策,运营方在运营期间,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设施使用费。具体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前3年为免缴期;第4年起当年缴纳运营方收住社会托养老人收入的5%计为租赁费,并缴纳至县财政专设账户,根据考核情况,原则上100%返还,用于公办养老机构改变提升等。如相关机构没有收住社会托养老人,则不需缴纳
11、。相关事项在合同中详尽约定。(七)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运营方在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入住人员的基本权益,以及国有资产完整性且不受损失。相关事项在合同中详尽约定。(八)满足政府提出的其他要求。七、政府职责(一)保证运营方享有项目内运营公办养老机构的土地和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使用权。(二)县民政局和各乡(镇、场)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积极落实相关公办机构“公建专营”期间的监管责任,加强对运营方在项目投资进度、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养老机构良好有序运营。(三)此次公办养老机构“公建专营”运营期限为20年,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经考评合格且有意向继续运营的运营方
12、,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提出继续运营申请的,委托方可通过相关法定程序优先考虑与原运营方续签合同。运营期间,县民政局应加强工作考核,对运营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提前终止运营的重要依据。相关事项在合同中详尽约定。八、工作步骤2022年6月底前,完成运营方确定工作,由县民政局代表县政府与运营方签订合同。做好相关养老机构资产登记等交接准备工作后,正式交接运营。九、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公办养老机构“公建专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此次改革相关事宜。
13、(二)明确职责分工。县直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三)依法运营管理。运营方要认真履行合同,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运营管理。县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发挥好监督、服务、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作用,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理赔责任,并终止运营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强化考核督查。县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和考核组,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运营方在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考核组每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估,重点考核服务管理、履行合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管理及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