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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语言科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语言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会议的决策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根据北京语言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语言科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
2、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决策程序,健全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第三条语言科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策。具体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语言科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二)院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三)涉及全院建设发展的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审定;(四)院发展
3、规划以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审定和调整;(五)院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因公出访计划等的审定;(六)院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七)院年度预决算方案的审定、调整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八)院所属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九)院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十)院重大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合作办学、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十一)校级及以上重大表彰的推荐和确定;(十二)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语言科学院所属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
4、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一)院所属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党政纪处分;(二)推荐年轻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三)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换届和负责人任免;(四)其他重要负责人人事任免事项。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语言科学院规模条件、建设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国家和北京市各类重点建设基地、平台或项目;(二)国内国(境)外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的重要项目;(三)未列入院年度预算3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语言科学院所规定的党
5、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未列入院年度预算的3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的追加或支出;(二)重大捐赠款项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章保障机制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议题应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经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审阅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
6、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一)选拔任免院所属内设机构负责人,在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书面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二)按照有关规定应提交院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要提交院教代会审议通过。(三)按照有关规定应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第十条集体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人数方可进行。讨论决定语言科学院所属内设机构负责人等重要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
7、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表态,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三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十四条在集体讨论
8、与本人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第十五条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第十六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第四章决策实施与监督第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应由语言科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力、,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总支书记、院长汇报。第十八条积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九条院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或部门反映意见。
9、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语言科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六)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根据北京语言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相关规定,结合语言科学院工作实际制定,并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和纪委办公室备案。语言科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将作为学校党委对语言科学院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巡察监督、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院中层干部考察、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语言科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语言科学院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