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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州市八步区嘉乐学校章程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贺州市八步区嘉乐学校O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O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第四条本单位的办学方向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贺州市八步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贺州市八步
2、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新燕村。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一章党的建设内容第八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成立中国共产党贺州市八步区嘉乐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嘉乐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贺州市八步区教育工作委员会。第九条本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嘉乐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
3、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十条本单位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政、副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第十一条本单位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主任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嘉乐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
4、、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第十三条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设立党支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
5、成。第十四条本单位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第十五条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第十六条本单位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政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
6、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十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侯受平.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出资者侯受平,金额:30000.00元O第十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为学生提供一日三餐;(二)全日制九年义务教学O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W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
7、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
8、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二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
9、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校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
10、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三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11、,方为有效。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侯受平O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
12、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三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二条本
13、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22年3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