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武保部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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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武装保卫管理制度目录一、综合管理武装保卫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管理办法二、信访管理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办法13三、消防管理1.消防安全管理办法432 .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试行)613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71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管理办法745 .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8四、交通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107五、治安管理1 .外来人员管理办法1362 .要害单位和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1413 .治安安全防范管理制度148公司武装保卫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安全稳定,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障职工家属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有

2、关法律法规和总集团保卫发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武装保卫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以下简称“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内容包含人民武装、治安防范、消防安全、道路交通、要害危化、网络安全、政治保卫、安保执勤等涉及人民武装和治安保卫各项工作。第三条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突出保护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任何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室。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设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工作领导机构组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常务副组长:公司党委副书记副组长:公司其他副职成员:武装保卫中心、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信息化管理

3、部、综合办公室、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部和各发电区(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保卫中心。第六条武装保卫中心负责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标准的制定、修订,负责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第七条安全监察部、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结果,分别纳入安全、绩效和党建考核。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武装保卫系统员工培训的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防控工作负总责,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武装保卫工作的部门机构负责人及其具体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或直接责任。第三章检

4、查形式第十条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坚持动态与静态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一条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监督性检查、制度性检查等。监督性检查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各单位治安防控体系实施的检查,如重大节日、重要检修技改现场、重点工程项目等。制度性检查包括班组的日检查、车间(部门)的周检查、厂(单位)的月检查、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年检查的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实施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防控体系有关的文件、资料;实地查看单位治安防控体系安全制度、责任、措施的制

5、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控体系工作防范设施设备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利用监控设备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工作落实情况;核查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情况;以及根据需要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民兵应急组织、反恐重点目标、五管要害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交通安全重点环节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并根据公司内部要求、特点和规律等需要组织监督检查。第四章检查内容第十四条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内容(一)治安防范安全监督检查事项1 .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建立、档案健全及制度落实情况。2 .主要负责人落实治安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3 .治安重点部位、反恐重点部位人防组织建设,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6、4 .治安信息员队伍建立、信息收集研判、矛盾纠纷排查落实情况。5 .巡防队伍建设、治保会等群防群治工作开展情况。6 .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外来人员出入证办理、施工现场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7 .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设备维护完好情况。8 .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积极妥善处置治安突发事件情况。9 .大型活动、大型会议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10,出租房屋、外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落实情况。IL配合上级单位和公安机关开展各类专项行动,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的治安、刑事案件,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事件(事故)调查处理情况。12.其他需检查的内容。(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事项1.消防管理组

7、织机构、专兼职防火员、志愿消防组织、微型消防站等建设管理情况。2 .消防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及执行落实情况。3 .建筑物(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消防备案情况。4 .建筑物(场所)的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结构功能、用途改变和使用性质等变更情况。5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安装、配置、完好有效及定期管理、维护、保养、检测、检验情况。6 .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的设计敷设、管理维护和保养检测情况。7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情况。8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情况。9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定期演练情况。10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使

8、用管理情况。11 .消防安全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12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13 .火灾隐患的治理整改情况。1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及管理情况。15 消防档案的建立健全及管理情况。16 .举办文娱性活动的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17 .动火工作票管理。18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三)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事项1.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专(兼)交通管理人员的建设管理情况。2 .交通安全责任制、岗位职责、会议、档案等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落实情况。3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情况。4 .交通安全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5 .

9、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落实情况。1 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应急预案、恶劣天气预警响应方案的制定及定期演练情况。7 .单位、员工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通报的情况。8 .机动车登记、牌照、年检、保险、公务用车标识、长封停运等相关管理情况。9 .公有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使用情况。10 .车辆安全性能安全检查情况三角警示牌、安全锤、GPS及行车记录仪等车辆安全装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管理情况。IL单位的大型会议及活动、道路施工、道路口等交通秩序管理情况。12 .车辆进入瓦斯发电区域制度落实管理情况。13 .车队派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14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

10、通设施的设置、维护等情况。15 .国家相关交通安全法规、标准和*集团相关交通制度、文件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需检查的内容。(四)要害危化安全监督检查事项1.要害部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管理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2 .要害岗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3 .要害部位、危险化学品档案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4 .制定要害部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情况。5 .要害部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情况。6 .废旧、过期危险化学品处置情况。7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五)网络安全监督检查事项1 .网络安全管理员及舆情信息员队伍建设情况。2 .网络舆情、网络重点人员管控工作开展情况。3 .网络

11、安全事件处置、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4 .协助上级部门及公安机关对涉网案(事)件调查处理情况。5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六)政治保卫安全监督检查事项1 .对辖区内邪教重点人员的管理、教育转化情况。2 .重点时期、敏感日期对邪教重点人员管控工作开展情况。3 .反邪教知识普及及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等情况。4 .落实上级业务部门、公司保密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及公安机关查处政保案(事)件情况。5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七)人民武装安全监督检查事项1.国防教育、民兵工作、征兵宣传工作落实情况。6 .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7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及“双拥”工作落实情况。8 .其他涉及人民武装应当安全监督检

12、查的内容。第五章检查程序第十五条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的方式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第十六条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应当填写安全检查五定表,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第十七条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安全隐患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稳定。第十八条一般性隐患由检查人进行复查,并签字认可。严重以上隐患由武装保卫中心组织进行复查,并签字认可。武装保卫中心要对基层一般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党

13、政挂牌督办、牵头监督落实。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领导组办公室应按逾期不整改安全隐患进行处理,并继续督促其落实整改。第十九条对安全检查五定表限期整改隐患拒不整改或不能及时消除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单位、场所、部位,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列入专项督办。第二十条领导组办公室接到治安防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隐患分类及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安全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治安、消防、交通、人民武装等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

14、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二十二条被检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检查。第二十三条 安全隐患的单位, 微并当场整改的,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存在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检查人员应当限期要求其进行整改。隐患轻可以不予处罚。安全隐患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分为一般、严重、较大和重大四个类别。存在一般或严重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威胁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核减责任单位(部门)当月绩效考核分2.5分。存在较大或重大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核减责任单位(部门)当月绩效考核分5分。第二十五条

15、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对公司进行处罚的,公司依据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按比例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单位违反本办法,经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对公司进行处罚的,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组办公室在向领导组汇报后,将责成其单位负责人在公司调度会或安委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领导组办公室将对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情况、处罚决定在公司安委会上进行通报。第七章安全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健全完善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工作制度,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档案,严格落

16、实工作责任。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基层单位和职工群众的监督。第二十九条治安防控体系检查人员在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通知书,超过时限复查单位隐患整改情况和核查职工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其他未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限期整改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经复查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三)以检查为名从事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情,进行吃拿卡要、刁难勒索,接受吃请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7、向被检查单位要隐患或送人情的。(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走马观花、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五)因私自行为发生有损公司形象的事件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七)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八)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三十条治安防控体系检查人员的责任追究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纳入各单位的绩效考核,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调查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第三十二条公司

18、各发电区、直属单位、部室负责武装保卫治安防控体系专项检查的管理部门在本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可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武装保卫中心负责解释。*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集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及各单位提出意

19、见、建议和投诉请求,依法应由有关部门、单位处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部门)。第四条公司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第五条公司以及各单位(部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员工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公司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

20、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六条各单位(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员工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员工群众的监督,为员工群众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七条为有效化解各类信访事项,公司成立信访工作领导组。组长: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组长:分管信访工作公司领导副组长:公司其他班子成员成员: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中心)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武装保卫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武装保卫中心负责人兼任。第八条信访领导组工作职责(一)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二)定期听取信访

21、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三)组织、指挥妥善处置重大突发性群众集体上访,防止酿成不稳定事件。第九条办公室(以下称信访工作部门)职责:(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承办上级部门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三)向责任单位(部门)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四)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五)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组或者职能部门提供信访信息,着力做好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六)指导、检查、考核下级单位的信访工作开展情况。(七)向信访人宣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企业

22、规章制度。(八)承办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事项。第十条武装保卫中心要结合当前信访形势和信访接待情况,严格落实信访保障工作预警管理机制,强化责任单位信访责任意识,提升信访事项有效管控和处置能力。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职责(一)落实基层党支部书记议稳制度,研究重大不稳定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部署重大政治活动和重要敏感节点期间的信访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书记维护稳定第一责任人的作用。(二)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信访矛盾风险评估机制,超前研判,制定化解措施,切实做到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化解长效机制,开展常态化信访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建立台帐,实行领导包案,落实“四定、五包一”工作

23、措施,严格实施销号管理。(四)落实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制度,明确信访工作负责机构,配足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设置信访接待场所,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公布信访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来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信访渠道,以及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的方式。第十三条信访人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可以采用第十二条方式向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信访工作部门提出。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受理:(一)对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规定、企业规章制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所在地人民政府

24、发布有关企业的规章、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三)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应由本单位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五条对下列信访事项,公司各级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二)已经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三)有权处理的单位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第十六条对下列信访事项,公司各级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一)对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二)信访人不服有权处理单位办理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通过信函形式反映信访事项的

25、,复查、复核期限的认定应当以当地邮戳为准。第十七条信访工作部门收到来信或接待来访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决定的,核实相关情况后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书面告知书。告知书只出具一次,信访人重复来信来访的,受理单位不再进行书面告知。匿名、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可不予书面告知。第十八条信访工作部门接到信访人反映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3个工作日内转送至同级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不得将有关情况和材料透露或转送至被检举、揭发人员和单位,对涉密信访事项或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十九

26、条公司施行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信访部门要告知不再受理。第二十条公司信访事项办理严格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对属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公司信访工作部门要依据信访事项性质和职责权限,3日内转送、交办至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办理。第二十二条对于重大、复杂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要立即向信访领导组汇报,并按领导批示或要求交办到责任单位办理;对于集体上访事项,按照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第二

27、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有效遏制和减少各类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和集体上访。第二十四条责任单位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告知信访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报公司武装保卫中心。情况复杂的,经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办理和反馈。第二十五条信访人对责任单位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公司自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信访人。第二

28、十六条信访人对公司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集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集团将会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一)信访人言行失常或来信内容杂乱的。(二)已对该信访事项作出书面处理意见的。(三)集体上访,但信访人拒绝选派代表的。(四)其他不宜出具书面处理意见情况的。第二十八条对上级部门交办、督办或上级领导批示、公司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公司信访工作部门会同职能部门采取网上、电话、发函、视频、约谈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组织实地指导协调和督查督办,推动

29、问题解决、矛盾化解。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访事项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工作纪律,热情接待信访人来信来访,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敷衍、推诿、拖延。(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透露或转给被控告、检举人或者单位;不得擅自对信访事项处理作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办信内容或将办信资料带出工作单位。各类材料、统计数据等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擅自处理群众来信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等物品,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

30、礼金或有价证券。(五)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第三十条信访人走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到企业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二)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和涉及生产、经营、建设的工业场区,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三)不得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不得侮辱、殴打或威胁接待人员或损毁公私财物;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更不准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四)反映问题完毕后,不得滞留、滋事,更不能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第三十一条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含)。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出现上述两条情

31、况时,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或告诫。无效的,应当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第六章重大信访信息报送第三十三条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反应灵敏、联系畅通的信访信息网络,及时掌握企业存在的信访热点问题。对倾向性、苗头性、扬言个人极端事件的重要信息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信访领导组报告;对有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个人极端事件等突发性事件或上访倾向的,要及时向公司信访领导组报告;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还需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集团公司报告。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单位在处置的同时,必须在30分钟内向公司武装保卫中心报告,并及时续报进展和处理情况:(一)本单位发生20人以上的集体上

32、访;存在过激行为的上访、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事件(如:到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聚集;阻塞交通等)。(二)发生5人以上赴省进京或10人以上赴集团公司集体上访的。(三)跨省、市、县串联、聚会、酝酿集体上访的。(四)扬言赴省进京制造事端或有其他非正常言行的。(五)问题涉及人数较多且有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六)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情况。第三十五条重大信访事项要以文字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后补充文字材料。第三十六条信访工作部门要做好日常信访统计分析工作,信访统计必须真实、准确、规范、统一,并按要求分级报送。第七章考核及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在办理

33、信访事项过程中,须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向信访人出具各类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合法,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防止出现次生矛盾或网络炒作。第三十八条武装保卫中心要对各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公司党建工作考核管理体系。第三十九条对因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赴公司、赴集团公司、赴市、赴*集团以及赴省进京集体上访或个体非正常上访情况,视人员数量和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条追究信访工作责任,要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

34、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第四十一条发生10至30人赴公司接待场所上访或5人(含)以下赴公司非正常接待场所上访的,责任单位是各发电区、直属单位的,给予党政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任单位是机关各部室、基层各电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发生30人(含)以上赴公司接待场所上访或5人以上赴公司非正常接待场所上访的,责任单位是各发电区、直属单位的,给予党政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任单位是机关各部室、基层各电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35、第四十二条发生30至50人(含)赴集团公司接待场所上访或5人以下赴集团公司、所在市(县)非正常接待场所上访的:(一)发生在集团公司,公司领导受到集团公司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是各发电区、直属单位的,给予党政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责任单位是机关各部室、基层各电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二)发生在企业所在市(县),公司领导受到集团公司追责处分的,责任单位是各发电区、直属单位的,给予党政负责人记过处分;责任单位是机关各部室、基层各电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第四十三条发生50人以上赴集团公司接待场所上访或5人(含)以上赴集团公司、所在市(县)非正常接待场所上访的:(一)发生在集团公司,公司

36、领导受到集团公司追责处分的,责任单位是各发电区、直属单位的,给予党政负责人记过处分;责任单位是机关各部室、基层各电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二)发生在企业所在市(县),公司领导受到集团公司追责处分的,责任单位是各发电区、直属单位的,给予党政负责人记大过处分;责任单位是机关各部室、基层各电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处分。第四十四条信访人采取冲击办公场所、堵塞交通、危害公共安全、自残等极端上访行为的。(一)发生在公司的,责任单位是各发电区、直属单位的,给予党政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责任单位是机关各部室、基层各电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二)发生在集团公司,责任单位是各发电区、直属单位

37、的,给予党政负责人记过处分;责任单位是机关各部室、基层各电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三)发生在企业所在市(县)的,责任单位是各发电区、直属单位的,给予党政负责人记大过处分;责任单位是机关各部室、基层各电站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处分。第四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责问责:(一)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二)认错态度好,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的。(三)追责问责情形发生后,及时主动解决好群众合理诉求、造成损失或影响较小的。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可以免予追责问责。第四十六条发生赴*集团、赴省或进京的集体访、非正常上访和个人极端上访,将按照*集

38、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相关领导、公司业务职能部门、信访工作人员视情况进行追责问责。第四十七条各单位要自行制定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追责办法,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落实,确保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妥善得以化解。第四十八条各级信访部门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部门开展追责问责工作。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武装保卫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

39、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各部室、各发电区、厂站(以下简称各单位)、驻公司施工单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检举、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消防专业委员会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决策部署和组织协调;消防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武装保卫中心。第六条武装保卫中心负责对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室的消防安

40、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防火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和综合考评;承担公司消防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职能。第七条武装保卫中心负责消防计划项目的汇总、申报,公司消防专业委员会审批;计划财务部负责消防安全经费的落实保障;负责消防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批,对达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标准的火灾隐患整改项目、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等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事项,应优先审批立项。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到员工岗前培训、新员工入职培训、干部培训、人才培训、职业培训等内容,增设消防安全培训课程,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九条党委工作部应当在重要节假日、火灾高风险时段、冬春季

41、节期利用自办媒体播发防火安全提示、火灾事故案例、消防知识宣传片等影像视频,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条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对集中采购消防产品的计划审核与实施、质量控制等工作;对各单位消防产品采购供应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生活服务中心负责机关本部、后勤区域消防供水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对辖区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负责消防供水管网、消防水泵、室外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依法依规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2、第十四条各级行政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部门、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负责各分管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登记造册,由公司武装保卫中心汇总上报集团公司保卫处备案;(三)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四)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

43、应当落实和保障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检测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队站建设、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六)为单位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协调处理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疑难问题;(八)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九)按照规定配备专职防火员,建立微型消防站,组建志愿消防组织;(十)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登记造册,由公司武装保卫中心汇总上报集团公司保卫处备案;(三)组

44、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四)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五)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六)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定期演练;(八)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组织,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训练;(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重大消防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十)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上述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七条举办职工汇演、灯展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主

45、办单位应当在制订安全措施,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基本建设部、武装保卫中心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到施工中的检查和检查中的施工,确保消防安全。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

46、安全职责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四章火灾预防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发展总体规划,同步实施,保证消防工作与发展建设相适应。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保证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等内容必须满足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增建、改建、改造、调整、补充、完善。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检测质量负责。第二十三条依法应当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开工前应依法向

47、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向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依法应当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向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备案,未经竣工消防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必须报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查和核准。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应满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标准和要求。第二十七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储存、使用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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