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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城市社区治理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工作者范围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党群服务中心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年龄段内全日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均为社区专职网格员。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职责(一)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建立和完善党组织各项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调动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
2、经常性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的队伍;协调区域内各领域党组织、党员参与社区治理;负责社区党员志愿者队伍建设,协调群团义工队伍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二)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组织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密切联系群众,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居民需求,制定合理方案,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推行居务公开。(三)推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组建社区大党委,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共建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就业群体、居民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共同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公益项目
3、、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及时向街道(乡镇)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对供排水、供电、供气、
4、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六)履行社区专职网格员职责。完成网格内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隐患问题报送、矛盾排查化解、特殊人群帮扶、政策宣传引导、公共服务代办等网格事项。网格员实行上岗公示制度,通过设置公示牌、制发民情联系卡等方式,将专职网格员基本信息、工作职责进行公示,方便群众联系。(七)完成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二章社区工作者任用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员额配备社区工作者按照“4+N”结构配备:4为4名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副书记、社
5、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割壬)、2名专职副主任;N为若干名社区干事。因工作需要在社区两委”兼任职务的委员,不计入社区工作者员额,不领取工资报酬。社区工作者职数根据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胡口常住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内部调剂、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全市社区工作者总量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18名社区工作者核定,平均每25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第五条社区工作者产生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严把人选德才素质关,特别是严把政治首关,真正把坚持党的领导、热心群众工作、能力素质较强的人员选聘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来。(一)选任。社区党组织成员依法选举或任命产生
6、,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二)招聘。除选任人员外,社区干事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对职能部门下派到社区的协理员、协管员、助理等专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分批认定后,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鼓励符合条件的职能部门下派到社区的专职人员参加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或参加社区工作者招聘,参加招聘的同等条件优先录用。第三章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统筹指导,社区工作者与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正职岗位;(二)社区党组织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副主任为副职岗位;(三)社区干事为普通岗位。第八条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薪酬等级、工龄奖励、职业津贴、学历津贴、岗位绩效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一)薪酬等级由基础报酬+等级报酬组成。9区基础报酬为每月35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8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9县(市)基础报酬为每月30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7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基础报酬调整由市民政部门报市政
8、府批准后执行。(二)工龄奖励工龄奖励以在社区工作者岗位上的工作年限为基础,以年度递增形式,每年各岗位增加薪酬等级的1%。对从事社区工作满10年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500元;对从事社区工作满20年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三)职业津贴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2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3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5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四)学历津贴对高学历人才给予学历津贴。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200元,统招本科生每月补贴100元。(五)岗位绩效岗位绩效以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给予绩效奖励
9、。1.9区考核结果优秀档次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6000元;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基本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不称职档次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2.9县(市)考核结果优秀档次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基本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不称职档次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以上5项薪酬待遇,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县(市)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全额承担。(六)特殊表彰各区县(市)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社区工作者总量的13%评选优秀社区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每人100O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全额承担。(七)其他
10、情形1 .原有的离岗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的比例,落实薪酬等级和工龄奖励待遇。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2 .对社区工作者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包括虽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但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签订民事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享受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享受在岗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并全额承担所需资金。第九条社区工作者保险待遇社区工作者为管理类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街道(乡镇)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
11、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W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按照单位和个人各缴纳薪酬等级报酬4%的标准进行个人账户缴存。具体细则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年金办法执行。社区工作者办理五险两金”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第十条社区工作者休假待遇社区工作者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以下带前炭期:(一)年假。在社区岗位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二)丧假。社区工作者直系亲属死亡后,经社区党组织批准后,可请丧假,一般13天。(三)婚假、产假、育儿假、独生子女奖励等计划生育奖励
12、待遇,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四)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休假待遇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按照分级分批、突出重点、全员覆盖原则建立社区工作者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各级组织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分级、集训I、轮训I、线上培训I、轮岗交流和挂职锻炼等形式,组织开展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培训,对初任的社区工作者,上岗前要开展社区服务技能和入户访谈实践培训。各有关部门需要社区协助开展的业务,应组织社区工作者进行专题培训I。落实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结果计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第十二条资金管理区县(市)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上级专项补
13、助资金,足额落实本级资金,确保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足额落实到位。区县(市)组织、民政、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确定的常住人口户数为依据,按照每250户左右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3000户设立1个社区的原则,核定市对区经费补助基数,每年度通过市对区固定结算办理,对各区给予补助。除政策调整外,补助资金一般不再调整,涉及人员变动等经费由各区政府自行解决。第四章社区工作者管理第十三条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区县(市)要制定社区工作者(专职网格员)日常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AB岗、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
14、轮休、网格包户、每日基本巡查走访、重点人群登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网格信息群全覆盖、代办服务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学习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报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情况。社区工作者由所属街道(乡镇)实施日常管理。街道(乡镇)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管理等制度。各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第十四条社区工作者考核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群众满意原则,建立考核机制。各区县(市)组织、民政部门对考核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本辖区社区工作者考核评定实施细则,明确
15、考核内容、实施主体、工作流程、结果运用等;组织、纪检、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对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考核内容以社区工作者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网格事件处理、群众满意度为主,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政策水平、执行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为民服务、接受监督等情况。参与群众满意度评议的人员应当包括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委会代表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各区县(市)考核结果优秀档次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30%o考核结果与社区工作者岗位绩效奖励、续聘解聘、择优选拔等挂钩。落实社区党组织书记激励保障制度,面向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专项招聘乡镇(街道)事业编制人员。第十五条
16、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连续2年或累计3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档次的;(四)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的;(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六)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街道、社区和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七)连续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八)不履行聘用合同约
17、定的服务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经教育培训仍不能胜任的,或有其他不再适合担任社区工作者职务情形的;(九)其他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辞退相关情形的。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有以上情形的,依法依规启动罢免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在换届选举中未当选,且不再被聘为社区干事的,以及任职期间被终止职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社区干事有以上情形的,应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社区工作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人员,离开社区工作者岗位后,未就业者按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
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哈政办规(2020)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失效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工作参照原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文件下载: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部门文字解读】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解读一、起草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区是基层基础,只有基础坚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社区是糊口政府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该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模式,增强社区工作者安心岗位的信心,激发其主观能动性和职业荣誉感,构建精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社区服务体系。二、起草依据为建立健全社区
19、工作者管理机制,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三、主要内容(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及工作职责办法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范围和工作职责,为全面提升社区工作者工作能力和明晰工作职责提供了依据。(二)社会工作者任用社区工作者按照“4+N的结构配备:4名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割王)、2名专职副主任;N为若干名社区干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或任命社区党组织成员;
20、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干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三)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规范劳动用工,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统筹指导,社区工作者与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由薪酬等级部分、工龄奖励部分、职业津贴部分、学历津贴部分、岗位绩效部分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社区工作者为管理类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带薪休假。(四)社区工作者管理各区、县(市)制定本辖区的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实施办法和考核评定实施细则,社区工作者由街道(乡镇)实施日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