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精选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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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篇1甲方:乙方:鉴于乙方受聘于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保密措施,

2、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甲方偶然取得。二、保密义务: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

3、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获得信息是未经授权而获取、控制包含有信息的载体,或采取任何技术手段而取得的;获得信息是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贿赂、盗窃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的结果;获得信息的地点是未经授权而进入的地点;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竞业限制: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篇2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由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以下简称甲方和_,依法律设立,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共同签署。鉴于甲方拥有合同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所涉

4、及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技术、工艺、配方、技能和其他资料的专有权;鉴于乙方希望获得使用上述技术协助的许可权利,以及以生产、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为目的的持续的技术协助的权利;鉴于乙方希望使用甲方所有的下述商标:甲方(b)o据此,双方就下列内容达到一致:a.商标许可1.在本合同项下,产品意指甲方系列左驾驶车辆,许可证产品意指包括所有改进、增补、改正之后的部件,其现有形式和将来可能采用的形式均为合同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乙方应标明许可证产品是依照甲方许可形式制造,而且这一标志的形式的位置应经甲方确认。2 .乙方要求就其所生产的货物许可使用上述商标,且甲方同意依后述条件和条款作出许可。3 .据此甲方授予

5、乙方在境内使用甲方商标和独占权利,这一权利仅限于由乙方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的范围;由于此独占权利仅适用于与产品有关的范围之内使用商标,双方确认,该商标可以由他方使用,但不得使用于许可证产品的范围之内。该许可仅向乙方授予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再行转让。4 .乙方同意并允诺严格依甲方的指令和指导和甲方在向乙方技术协助中规定的生产工序和生产方法使用上述商标,以使由乙方标识商标的产品符合由甲方设立的标准和规格,并且与甲方商标系列的产品具有统一的质量。5 .乙方知晓甲方对上述商标拥有所有权,并且允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做出或不默许他人做出对于上述甲方商标权利有害的行为。在工作期间的任何时间内,甲方有权派员或通过代理

6、商基于商标许可检查乙方的工厂和由乙方生产的任何许可证产品,并确定上述商标的必要保护范围;在依本协议第C部分规定由甲方判定产品未能与甲方在同类商标项下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一致的情况下,甲方还享有停止许可证产品销售的权利。6 .乙方同意并允诺严格依照的法律使用上述商标并且在相关产品上使用,此类商标应符合秘鲁的适用法律及任何其他法律条文。在产品上使用甲方的商标的方式应交由C在正式使用之前进行批准。b.提供资料及技术协助1 .在收到书面请求之后九十(90)天内,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如下两套资料其中一套应是可复制的:a)由甲方所拥有的为支持秘鲁生产产品型号的全部组装用图纸;b),对于包含甲方自外部供应商所获

7、得的部分许可证产品部件,甲方提供依其供应商所制作的图纸和或规格,但应依从于由供应商对于图纸用的限制条件。.对于供应部件,甲方应提供外观尺寸,性能特性,设计参数以及其他甲方可能开发的为使乙方在_得到相同规格的供应的相关信息。.甲方对于任何外部供应商不愿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的后果不承担责任。C)材料依甲方的设计和规格和生产全部零件所需规格;d)工具及设备图纸,其应依甲方现有可能存档图纸为限。2 .技术资料和专有技术将依甲方所使用的标准生产技术为准;所有图纸均以原有国家语言和度量制式为准;全部资料度量制式转换为公式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3 .在本协议期间以及每一个许可证产品由双方达成一致的起始日之后

8、,甲方承诺向乙方披露由甲方就许可证产品所做出的主要改进细节。4 .甲方将提供并负责安排在适当的工厂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受证人所在地对乙方的职工进行培训,此类培训的期间和时间将由双方商定。c.操作1 .乙方同意依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专有技术和技术协助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除非因生产能力、履行不能或材料适应性方面的原因之外,乙方均应依从甲方的设计。变更均依以下方式为之a)翻译图纸,即公制转换,材料替代,文字翻译等,工作由乙方承担;b)依乙方要求所作的强制性变更应由乙方进行,但应事先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就此变更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将向甲方提交图纸、草图、实验结果或其他必要的数据,并以英文作成以尽快

9、得到回复。更换零件的性能、工作质量及可替换性均由乙方负责保证;C)由当地购买的零件,如密封件、轴承、五金件等,均由乙方负责保证。2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检查由乙方或其供应商生产的许可证产品或部件,以决定其材料和工艺是否符合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规格。乙方同意为此检查提供合作和和便利。3 .乙方确认由其所生产的许可证产品须严格按照甲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格生产,除依c.1.规定的修改内容以外,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许可证产品均应具备与甲方所生产的产品相同的质量与运行性能。如果乙方未严格依照甲方的设计、图纸及规格生产,由甲方对于乙方生产的许可证产品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4 .乙方同意保持并维护带有甲方专有标

10、记的。图纸、规格和其他技术资料的严格秘密,并同意不向任何人披露任何上述信息,除非其是属于保证乙方许可证产品生产的材料和部件所必需者。乙方同意亦将同样的限制加于依同样目的乙方要求生产零部件而使用此类图纸规格及生产信息的供应商。双方同意为生产及采购的便利,乙方可依需要重新描绘或转换甲方的图纸为公制度量并依要求加注。每一份此类图纸均应带有现行甲方的零件序号和乙方的说明。乙方进而同意在由其重新描绘的甲方图纸上均标明如下文字说明:本文仅属限制使用并不得用于任何有害于甲方的用途。5 .乙方同意对于由甲方的外部供应商向乙方提供并标名的图纸、规格和其他技术资料保持完全的秘密,乙方也同意未经甲方的许可不向任何人

11、披露上述信息。d.改进和限制1.各方同意对于有关生产及装配许可证产品或部件所开发的改进、修正、更新发明或设计均应立即全部通知另一方。开发改进的一方可以自负费用并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或其他类似的法律保护程序,由此产生的专利将属于该方所有。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另一方可以与本协议不相矛盾的方式无偿使用和销售利用改进、修正、更新发明或设计(无论其是否取得专利权)生产的产品2.甲方无义务保证乙方在由于行使或使用下述许可权利而事实上或被指控侵犯任何专利权或不正当贸易惯例所引起的诉讼、索赔及其他要求的情况下不受到损害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篇3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受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12、: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乙方指派顾问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第2条甲方的服务范围日常法律范围: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

13、法律建议;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

14、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商标服务

15、范围: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代理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2.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2.18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2.20

16、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专利服务范围2.22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2.24 代理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

17、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2.25 代理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2.26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2.27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2.28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29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2.30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2.31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2.32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代理,需另行办

18、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甲方:乙方:年月日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篇4甲方:地址:乙方:地址:为大力实施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落实区经济发展战略纲要,深入贯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区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发展,推动“五区”建设,双方经友好协商,依平等、互利之原则,就开展区“知识产权服务行”活动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合作单位,配合知识产权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活动,促进企业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综合能力。合作时间为一年月一年月。二、甲方的权利义务:1、向辖区企业推荐乙方为甲方“知识产权服

19、务行”技术支撑合作单位;2、向乙方提供在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等相关工作必要的支持;3、要求乙方配合甲方为辖区企业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培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指导甲方辖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4、督促乙方应甲方辖区企业要求,提供及时、高效的市场化专业服务。三、乙方权利义务:1、参与甲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进行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获得必要工作条件支持;2、应甲方辖区企业要求,提供及时、高效的专利、商标、版权和标准等各类知识产权确权、维权、品牌提升等市场化专业服务;3、组织优秀服务团队协助甲方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4、每一个月向区知

20、识产权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一次。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签字盖章):联系人:日期:乙方:代表(签字盖章):联系人:日期: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篇5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码:固定移动身份证住址:鉴于乙方在受聘工作期间,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及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甲方拥有的各项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各种商业秘密,这些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的商业秘密都是属于甲方的财产,对于甲方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为了维护甲方的商业利益,并明

21、确乙方作为甲方员工所负有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信息秘密的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一)职务开发结果所谓职务开发结果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及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设计、工模具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2、项目方案、项目建议书、需求说明、设计文档、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程序源码、目标码、运行程序、用户手册;3、商标设计、标志设计等;以及虽不属于自己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开发结果,以及对甲方

22、现有研究及开发结果的改造;4、“乙方利用甲方的设备、资源和有关工作条件进行的创作、研究、开发成果”亦归属甲方。(二)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甲方内了解到的,或者乙方为履行自己的职务而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些类型:1、关于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思之中的产品设计、客户资源、项目方案、项目建议书、需求说明、设计文档、程序源码、目标码、运行程序、用户手册、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图纸、模型及样品等;2、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服务项目的

23、信息和资料;3、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4、甲方的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财务情况、内部业务规程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的名单等业务活动的信息;5、甲方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及经营管理的各种文档、资料及计算机中存储的有关信息;6、甲方企业内部网上的所有应用系统的个人id文件、帐号名及口令;7、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第二条职务开发结果的权利归属(一)乙方同意,自己作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按甲方所要求的形式首先向甲方报告。(二)乙方认可,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甲方,包括(但不限于):1、任何发明

24、、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2、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和标志设计的著作权;3、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等。4、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项下所列明的各项权利。(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为,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的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四)乙方同意在未获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时,决不把有关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第三条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业务的说明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一)乙方在此之前已

25、经拥有的各项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当然可以不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二)乙方在此之前按照法律或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当然不得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三)乙方在此前按照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许诺在一定时期及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的活动。此项书面说明为本协议。如因乙方未说明上述各项而产生的一切商业或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四条不泄露、不使用商业秘密乙方同意,在甲方聘用期间以及聘用终止之后,除非是为了履行自己在甲方的职务或者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

26、、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无论这些商业秘密信息是不是由乙方本人开发出来的。第五条限制竞争性行为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决不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向甲方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的或间接的)咨询性及顾问性服务,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第六条聘用期终止后的义务(一)当聘用期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同意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括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提纲、数据、源程序、目标程序、模型、样品以及任何其他材料,并办妥有关手续。(二)乙方也同意,在聘用期终止后仍然严密地保守自己在

27、甲方在职期间所了解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的信息。第七条不存在抵触性协议的保证乙方声明并保证,接受甲方聘用并签署本协议并没有违反自己曾经签署过的其他合同或者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无论甲方或者乙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二)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由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第九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第十条管辖的约定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第十一条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

28、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修改和无效,不能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篇6鉴于:基于G和G及其演进技术的移动运营商、移动终端制造商、终端技术(器件)的开发商及制造商、增值业务提供商自愿组织(以下简称“本”),对移动终端新技术,新业务以及各类移动终端之间的互通能力和对业务的承载能力进行研究,形成华语地区移动终端的倡导性建议,共同推动华语地区移动业务发展,满足日益丰富的移动业务对终端的要求。各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依据章程,就各方

29、在倡导性建议中拥有的有权成果的实施许可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定义1.1各方:是指加入本,签署本协议的所有成员。1.3其他各方:是指各方中排除上述一方之外,其他所有签署本协议,加入本成员。1.4协议外其他方:是指除签署本协议,加入本各方以外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5倡导性建议:是指经过表决程序通过的针对某项移动终端新技术或新业务的技术文件,该文件将在本成员中获得广泛的推荐和应用。1.6有权成果:是指一个或多个成员提交到本,在本协议生效前及生效后,该成员或这些成员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1.7知识产权: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成员或协议外其他方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专有权利,包

30、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着作权的文件、技术及相关成果的合法权利。1.8许:是指拥有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并给予其他成员当中的一方或多方实施许可或授权其他各方使用的一方。1.9被许:是指对本协议中的有权成果,获得其所有人(许)实施许可或使用授权的其他各方。第二条许可范围除非许和被许就有权成果的知识产权达成的许可协议(以下称“许可协议”)另有规定,在本所涉及的全部研究领域内,有权成果的许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用于G、G及其演进技术领域内的移动终端产品或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制造、销售等。第三条权利和义务3.1各方应各自保证资源,致力于符合和推广使用本最终形成的各项倡导性建议。3.2

31、经过表决程序通过的倡导性建议,以及或由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除成员在其中已拥有的有权成果和知识产权外,其他知识产权属于成员共同享有。3.3成员在倡导性建议的形成过程中应如实向其他成员告知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技术成果中是否包含知识产权或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其他成员应在倡导性建议形成之前对涉及的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提出主张。若倡导性建议形成后发现存在成员尚未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则各方可根据有关规则,重新对倡导性建议进行讨论和表决。倡导性建议被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拒绝在议案中加入其知识产权并拒绝许可。3.4若上述倡导性建议,相关成果中包含一方的有权成果,该方将继续拥有该方对有权成果的所有权

32、利。3.5倡导性建议被通过前,任何成员可以撤回其议案,并拒绝向其他各方进行知识产权的许可,具体的时间和处理方式,各方将另行讨论,并在有关规则中确定,但成员不应随意撤回其已经提出的议案。3.6一旦被通过成为倡导性建议,在倡导性建议中包含其有权成果的成员可根据各方已经达成的一致,与其他成员签署有关许可协议,许可协议的签署应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若该成员拒绝进行许可,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合理理由,上报理事会。3.7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许依据本协议做出的知识产权许可是非独占的,非排他的,不可撤销的和不可转让的。同时,许可向协议外其他方进行许可,其条件不受本协议的限制,由许自行决定。3.8倡导性建

33、议被通过后,其他各方可自愿按第3.6条的规定与有权成果的所有者签署协议,签署的时间,范围由成员自行决定。3.9对于未形成的倡导性建议,提交原文件的成员有权自行选择进行专利申请或对其作其他处置,但不应侵害其他成员的合法权利。3.10许向被许授权范围和许可的期限以各自另行签署的许可协议为准。3.11各方同意将在本内尊重和保护协议外其他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将含有协议外其他方知识产权的文件、资料、成果提交到,均应获得权利所有者的许可。第四条与有权成果相关的信息许应当作合理的努力及时向被许提供与其有权成果相关的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成果数量;有权成果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上述信息提供的具

34、体安排依照双方达成的许可协议执行。第五条保密5.1除非是法律另有要求或履行本协议所合理需要的,各方均应对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及相关保密信息披露给协议外其他方。5.2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一方退出本协议后或者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5.3各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的条款适用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第六条费用6.1 除非许可协议另行规定,许没有义务向被许提供任何相关的技术支持与服务。6.2 本协议下发生的各方的各项费用,包括专利费用、其他费用等,由各方各自承担。6.3 形成的倡导性建议,以及由成员共同讨论和研究形成的其他成果,

35、进行登记、申请专利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权利所有者承担。第七条通知本协议下要求或准许发出的所有正式通知、要求、请求、同意和其它通讯往来(以下称“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采用电子邮件或其他便利方式发送给应接收通知的一方。第八条仲裁及适用法律8.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当提交给本,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三个月内未能达成一致,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o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参与仲裁的各方均有约束力。8.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九条其他9.1本协议自本发起成员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年,除非根据或本

36、协议有关规定被提前终止或取消。各方可以在本协议期满前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延续本协议。9.2除非许可协议另有规定或成员另行达成其他协议,本协议终止时,本协议项下授予被许所有许可也应终止,而且被许应立即停止使用许任何知识产权或信息;且被许应归还或销毁由许向其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文件资料。9.3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任何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或解除须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4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协议外其他方希望享有协议所述权利,承担本协议所述义务,该协议外其他方应当根据本章程或相关工作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加入本协议。9.5一方退出

37、本,同时退出本协议。9.6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各方及本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返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篇7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甲乙双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事务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1、基于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时效性,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向商标局提交相关材料。2、如甲方确认过程中发现乙方制作的相关申请文件等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予以及时修正,并于甲方确认通过后及时完成相关申请文件的官方申报动作。3、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进展,报告方式为面访、挂号函件、传真等或者将材料发送至甲方。乙方指定(

38、电子邮箱:;作为其合同事务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合同事务的执行。乙方合同事务负责人向甲方发出的指令、签发的文件等对其所属方具有法定约束力。4、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事务后,应恪尽职守完成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且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利益相抵触的委托。乙方收到国家商标局下达的文书、证书后,乙方应在收到前述文件、证书后天内转达甲方。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服务费用款项。第三条服务费用及结算1、本合同项下的各项委托事务的服务费用总额(含税价)为人民币元。服务费用总额已包含因办理本合同项下知识产权事务的政府行政收费及乙方的报酬。除该等费用外,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乙方其他任何费用。2、合同生效后,甲方

39、应于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款项全额的专业税务发票后全额支付乙方合同服务费用即人民币元。3、本合同项下款项一律由甲方汇入以下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内: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维护对方权益。如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诉损失赔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委托事项过时效,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元。2、本协议如因甲方违约解除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合同费用。本协议如因乙方违约解除的,乙方须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费用。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篇8甲方(单位):法定

40、代表人:乙方(员工):因乙方现为甲方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保密部分第一条保密内容及范围1.1、乙方同意对甲方、或者虽属于甲方客户(含意向客户)等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一切保密信息在保密期内予以严格保密。1.2、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任何形式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商业秘密、专

41、有技术以及任何知识产权等;(2)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制作或拥有的任何形式的报告、访谈记录、数据、信件、电子邮件、报表、模型以及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副件;(3)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技术资料或秘密、经营情况、经营策略及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客户经营状况等;(4)甲方内外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计划、报价、合同、项目研究方法和工具、培训资料和工具以及项目成果等;(5)甲方内部不欲公开或未经公开的公司制度、文件、决议、消息和公司运营情况等;(6)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关于财务、成本、利润、市场、销售、合同、采购等渠道、客户、经销商信息等。(7)甲方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信息,

42、包括但不限于其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联系方式和客户销售策略等;(8)下列信息亦属于甲方的重要保密信息。1.3、乙方承认,上述“保密信息”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本协议不仅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接触的保密信息,也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接触的所有保密信息。1.4、乙方确认,如果对是否属于保密信息存在争议或不太明确,则乙方应按保密信息进行处理,除非得到甲方或乙方上级的明确否认。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2.1、 乙方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2.2、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应

43、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保密职责;若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保密信息。甲方或乙方上级在职权范围内就保密事宜对乙方提出的要求与指示,乙方应予执行,并作为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一部分。2.3、 乙方同意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2.3.1、 乙方因某一项目而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处获得的保密信息,乙方承诺只在进行该项目或与该项目紧密相关的项目研究时使用,绝不为与该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2.3.2、

44、2、乙方应对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交到自己手中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不得泄漏或遗失,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私自保留或复制、记录;2.3.3、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或向任何第三方(任何第三方,包括除甲方该项目组人员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披露或透露保密信息;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2.3.4、 当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无论出于何种理由),乙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完整交回;2.3.5、 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使用记录;2.3.6、 乙方在离职时或任

45、何时候甲方提出要求时,须将一切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还甲方;2.4、 乙方在离职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以上各项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传播、披露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从事损害甲方利益或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包括向乙方之后任职单位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为乙方自营企业利益使用保密信息等。2.5、 无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乙方均不得劝诱及参与招聘甲方其它员工到甲方的竞争单位工作。2.6、 在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私下交易或金钱往来。2.7、 保密信息的保密期是指:乙方在职或离职后,甲方、甲

46、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对外公布保密信息,或者保密信息为公众所知之前的任何时间。2.8、 特别是,下列任何一行为均属于违反保密义务之列:离职后,乙方不得(包括不得自行及不得通过乙方所在单位)与原甲方客户进行与甲方存在竞争的业务或交易;如原甲方客户联系乙方,则乙方应将该信息告知甲方或要求原甲方客户与甲方联系。第三条有关确认3.1、 双方确认,就本协议的履行,甲方无需额外向乙方支付费用或报酬,不影响本协议效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3.2、 乙方确认,已经知悉并理解甲方的下列制度,并同意遵守执行。3.3、 甲方将不定期的修改有关保密的制度与作法,并通过电子邮件、公司网络平台等进行发布,乙方同意经常查收相关

47、文件,并遵照执行。第四条违约责任4.1、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同时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为应对第三方的指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上述赔偿可以从乙方的服务报酬或劳动报酬中扣除。4. 2、如果乙方侵犯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相关的保密信息或知识产权,甲方有权代表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4.3、 乙方在职期间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均被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知识产权部分第五条定义5. 1、“知识产权”:是指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包括进行了注册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权、商标、服务标志、标识、形象、商号、互联网域名、设计权、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数据库权利、半导体设计图权利、实用新型、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以及在世界各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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