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屯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徐庄分厂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7-49)贮存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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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大屯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徐庄分厂危险废项 目 名称: 物(废物代码900-047-49)贮存库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江苏中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 制 日 期:202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 称大屯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徐庄分厂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749)贮存库项目项目代码2302-320322-89-05-983229建设单位联 系人刘天锁联系方式131823*建设地点江苏省(自治区)徐州市沛县(区)乡(街道) 大屯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徐庄分厂地理坐标(116 度 57 分 17.784 秒,34 度 49 分 47.7

2、01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G5949其他危险品仓储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五十三、装卸搬运和仓储业59-149危 险品仓储(不含加油站的油库;不含 加气站的气库)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团改建 口扩建 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回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沛县 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沛行审备(2023) 25号总投资(万 元)2.5环保投资(万元)2环保投资占 比(%)80施工工期1个月是否开工建 设团否是:用地(用海) 面积(m2)现有厂区内,不新增用地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

3、无规划环境 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 划环境 影响评价 符合性分 析根据沛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2020年修改)中“健全、完善各类公共服 务设施级配体系,提高城市整体品质,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公共服务设施, 调整和优化设施布局,促进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友建设,为城市发展提供可靠 的服务保障。”大屯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徐庄分厂收纳、处理徐庄矿区及周边生活小区的 生活污水,属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本项目为大屯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徐庄分厂配套危 废贮存库项目,符合沛县城市总体规划。1 .产业政策及选址相符性分析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

4、G5949其他危险品仓储项 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中淘汰和限制类 项目;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项目类型,不 属于准入负面清单范围内项目类型;不属于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限 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禁止、限制类项目,也不属于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 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禁止、限制类项目。项目已取得沛县行政审批局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沛行审备(2023) 25号), 项目代码2302-320322-89-05-983229,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2

5、.“三线一单”相符性(1)生态保护红线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 74号),距建设项目最近 的国家生态红线区域为西侧8.4km处的“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在项目评 价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区域,不会导致沛县辖区内国家级生态保护红 线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其他符合性分析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 1号),与本项目直线距离最 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东侧0.3km处的“京杭运河(沛县)清水通道维护区”。在项目 评价范围内不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不会导致沛县辖区内生态空间管控区生态服务功能 下降。项目周边生态红线情况详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6、八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表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项目周边生态保护区域一览表江苏省国生态保护 红线名称类型地理位置最近距离家级生态 保护红线 规划沛县安国湖国 家湿地公园 (试点)湿地生态系统 保护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总体规划中确定 的范围(包括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8.4km江苏省生 态空间管 控区域规 划生态空间保护 区域名主导生态功能范围最近距离国家级生态保 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京杭运河(沛 县)清水通道 维护区水源水质保护/京杭运河水体及两岸各IoOO米范 围,其中,洪福寺区块东侧至顺堤 河西岸,湖西农场区块东侧至顺堤 河西岸,南侧至鹿口河北侧,北侧 至

7、韩坝港河0.3km因此,建设项目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区域、生态空间管控区,符合江苏 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 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 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 1号)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2021年度沛县为大气环境非达标 区,超标因子为PM?,PMl。2021年度沛县地表水评价断面中,主要河流3个,为大沙 河铁路桥、杨屯河洪福桥和鹿口河孟楼;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控制断面1个,为沿河李集 桥。所有参评断面均达到或好于地表水In类标准。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 量标准(GB3096-200

8、8)表12.8中3类标准。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提出以下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 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突出治理重点,将压煤减排、全面达标、淘汰落后和扬尘控制 作为主攻方向和突破点,以停促治、以停促减、以停促搬、以停促关,倒逼产业转型升 级。推进多领域和多部门齐抓共治,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查问责,加大宣传引导,通过 综合协同治理,保障大气环境质量。狠抓燃煤污染控制、加快推进“煤改气”工程。组织 专门力量,加大散煤整治力度,查处取缔城区煤炭加工、经营点。取缔禁燃区内各类高污 染燃料燃烧设施,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根据徐州市新制定的钢铁、焦 化、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

9、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加强工业烟气污染治理,推进电力企 业“除湿脱白”、焦化企业烟气脱硫和干熄焦改造工程。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全市火电、钢 铁、焦化等行业集聚与提档升级行动计划。主城区禁止审批建设各类污染工业项目,全县 范围内不得新增火电、钢铁、焦化、水泥产能。本项目污水处理厂配套危废贮存库项目,项目废气产生量很少,不进行定量分析,无 废水产生,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不会降低当地的环境功能。(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位于大屯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徐庄分厂内,属于污水厂配套的仓储项目,不 属于高能耗行业、不新增用地;项目用电由市政供电设施供给,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所在地

10、没有列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次环评对照国家产业政策进行说明, 具体见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八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表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2项目与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符合性分析I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2021年修改)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 年修改),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 于允许类项目,符合该文件要求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在限制用地项目 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中。3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 本)、江

11、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在江苏省限制用 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 目录(2013年本)中。表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相关内容序号法律、法规、政策等是否属于1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2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不属于3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不属于4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不属于5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不属于综上,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3.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文件

12、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大屯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徐庄分厂,属于“沛县中心城区”重点管控单元。(1)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 2020J94 号)本项目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 政发(2020) 94号)相符性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表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4与苏政发202094号相符性一览表管控类型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空间布局 约束1.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 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 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 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 (2018) 74号),坚持节约优先

13、、保护优先、自然恢 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 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 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 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全省陆域生态空间 总面枳23216.24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 22.49% o其中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陆域面积为 8474.2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生 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为14741.97平方公里,占全省陆 域国土面积的I4.28%o本项目不在省政府关于印发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 的通知(苏政发(2020) 1号)、

1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 知(苏政发2政874号)内, 本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红线保护 规划要求。2.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 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 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 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本项目不属于排放量大、耗能 高、产能过剩的产业,符合文 件要求3.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 感区域、城镇人【I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 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 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 局。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生产企业

15、, 符合文件要求4.全省钢铁行业坚持布局调整和产能整合相结合,坚 持企业搬迁与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 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高起点、高标准规 划建设沿海精品钢基地,做精做优沿江特钢产业基 地,加快推动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本项目不属于钢铁行业,符合 文件要求5.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 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 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 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 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 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本项目不在省政府关于印发 江苏省生态

16、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 1 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 知(苏政发201874号)内, 本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规划要求污染物排 放管控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 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 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 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万吨、85.4万吨、149.6万 吨、91.2万吨、H.9万吨、29.2万吨、2.7万吨。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项目配套 危废贮存库项目,无需申请废 气

17、总量,无废水产生及排放环境风险 防控1.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管控。县级以上城市全部 建成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本项目不属于化工行业,不使 用大量危化品,不屈于港口码 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 厂、危废处理企业;本项目风 险潜势为I,针对项目设备故 障、突发性外部事故制定了相 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 方案。2.强化化工行业环境风险管控。重点加强化学工业园 区、涉及大宗危化品使用企业、贮存和运输危化品的 港口码头、尾矿库、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理企 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 置和倾倒行为;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及遗留地块的 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3.强化环境事故

18、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 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 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 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4.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信息平台、 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 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 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 险预警联防联控。资源利用 效率耍求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 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 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 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 水70%以上综

19、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 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项目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 低于456.87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 390.67万公顷。本项目在污水处理厂内建设, 不新增用地(2)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徐环发(2020) 94号)本项目与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徐环发(2020) 94号)相符性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表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5与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 性分析管控类别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 约束优先发展机械制造加工、铝压延、铸造

20、、钢铁现代 物流、轻工业加工产业。引进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 的一类工业项目。禁止引进污染较重工业企业,尤其是废气排放量 大,有大气特征因子排放的工业。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 市的小型企业。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 产能。除公用燃煤背压机组外不再新建燃煤发电、 供热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 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禁止涉及第一类废水污染物,没有可行污水处理 工艺或不能在车间排放口达标的企业入园。本项目为大屯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 徐庄分厂配套危废贮存库项目,不 属于污染终工业项目,不属于制

21、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 染严重的项目,项目废气产生量 小,不进行定量分析,无废水产生 及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符合要 求污染物排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配套危废贮存放管控加强园区废水污染防治,督促企业预处理设施全 部建设到位,不断提高园区污水处理水平。加强园区废气污染防治,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 标排放,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VOCs等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废气无组织排放较 大的重点企业开展深度整治。库建设项目,项目废气产生量小, 不进行定量分析,无废水产生及排 放,符合要求环境风险 防控加强园区风险防范应急体系建设,编制园区应急 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2、定期对已建企业进行 环境风险排查,监督及指导事故应急设施建设。本项目风险潜势为I,厂区内配备 相应的应急物资,符合要求。资源开发 效率要求执行禁燃区相关要求。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 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项目能源为电能,属于清洁能源, 符合要求综上,项目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 知(苏政发(2020) 94号)、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徐 环发(2020) 94号)相符,详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4.与长江保护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1)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 (长江办20227

23、号)表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6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相 符性分析内容相符性分析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 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 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及过长江干线通 道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 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o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 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 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24、建、改 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 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 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O4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 田、闱海造地或闱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 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 位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属于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 海等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在国家湿地 公园,且非挖沙、采矿项目。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 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

25、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 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 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 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 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 项目。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大屯矿区生 活污水处理厂徐庄分厂内,不在长江岸 线保护区内。6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 口。7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 产性捕捞。8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 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 要支流岸线

26、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 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 外。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大屯矿区生 活污水处理厂徐庄分厂内,不在长江干 支流及湖泊岸线三公里范围内。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 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大屯矿区生 活污水处理厂徐庄分厂内,项目不属于 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 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 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 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

27、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 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 目。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 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 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 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不属于产能严重 过剩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 放项目。(2)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长江办发( 2022 ) 55号)表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7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相符性分 析项目内容相符性分析一、河 段利用 与岸线 开发(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 江沿海港I I布局规划

28、(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 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 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 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过长江干 线通道项目(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 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 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 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 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 围,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 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 国内(三)严

29、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 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的决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 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 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囤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 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 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 线和河段范围内(四)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 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 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 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

30、执行江苏省湿地保护条 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 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 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 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五)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 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 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 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 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 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 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 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

31、手续。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 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 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 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 线保护区内,不在全国重要 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 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二、区 域活动(六)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 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 保护修复和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 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 项目以外的项目。(七)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和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 线江苏段)、新沟河、新孟河、走马塘、望虞河

32、、秦淮 新河、城南河、德胜河、三茅大港、夹江(扬州)、润 扬河、潘家河、蛎蟆港、泰州引江河1公里范困内新 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1公里按照 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 向陆域纵深1公里执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水源地 保护、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沿江重化产能转型升级 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长江干支流两岸排污行为实行 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工业园区和企业依法淘汰取缔。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八)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新建、改 建、扩建尾矿库。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项目(九)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 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

33、电项目(十)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 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 照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 合规园区名录执行。高污染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保 护综合名录等有关要求执行。本项目属于G5949其他危险品 仓储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十一)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 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十二)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 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本项目不位于化工集中区(十三)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 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 项目。本项目周边无化

34、工企业,且不 属于劳动密集型项目(十四)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在江苏省太湖水污 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 活动中三、产 业发展(十五)禁止新建、扩建尿素、磷钱、电石、烧械、聚 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尿 素、磷铁、电石、烧碱、聚氯 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十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 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农药、医药 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改建、扩 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 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不属于 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 中间体化工项目(十七

35、)禁止新建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对二 甲苯、二破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合成氨、对二甲 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 等项目(十八)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 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丁国家石化、现代 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 目,不属于新建独立焦化项目(十九)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 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不符 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 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二1)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 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36、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 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 类、禁止类项目中,无明令淘 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 项目。5.其他文件相符性分析(1)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 36号)相符性分析表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8本项目与苏耳F办(2019) 36号相符性分析序号约束性政策要求相关性分析1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 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 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 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 域环

37、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 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 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止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 确、不合理。本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法定规划;无废水、废气产 生,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噪声排放 确保达到相关标准。符合要求。2二、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 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

38、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 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本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 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行业企业,不会造成耕地土壤污 染。3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 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配套危废贮存 库建设项目,项目废气产生量小, 不进行定量分析,无废水产生及排 放,无需进行总量平衡。4(1)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 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

39、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 不予审批。(2)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 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 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 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3)对环境质 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 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 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 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 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沛县总体规划无规划环评,本项目 符合沛县总体规划;项目废气产生 量小,不进行定量分析,无废水产 生及排放,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

40、理要求,噪 声排放确保达到相关标准。5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 墨、胶粘剂等项目本项目不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 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6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 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 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本项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 置,危险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理处 置。(2)与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徐环办(2021)53号)相符性分析表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9本项目与徐环办(2021 )53号相符性分析类别约束性政策要求相关性分析止批形 禁审情1、禁止审批有下列

41、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类型及 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 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 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 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止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 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配套 危废贮存库建设项目,符

42、 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 关法定规划;项目废气产 生量小,不进行定量分 析,无废水产生及排放, 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 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噪声排放确保达到相 关标准。2、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 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配套 危废贮存库项目,无危废统筹解决的项目。产生。4、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 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 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 表。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配套 危废贮存库建设项目,在 现有厂区内建设,用地不

43、属于污染地块。产业 准入 要求6、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 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 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的项 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配套 危废贮存库建设项目,不 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禁 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 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 能的项目,以及明令淘汰 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 备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 行业。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 剩产能行业的项目。10、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 胶粘剂等项目。本项目不生产和使用高

44、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 料、油墨、胶粘剂等。IK在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本项目不销售、燃用高污 染燃料。12、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 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 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配套 危废贮存库建设项目,不 属于“两高”项目。三、 “两 高”项目 相关 要求13、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 石化、化工、焦化、有色

45、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 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配套 危废贮存库建设项目,不 属于“两高”项目。14、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 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15、禁止新建、扩建尿素、磷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 碱新增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 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 体项目。禁止新建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 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 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

46、规划的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 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 目。16、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禁止 在化工集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目 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 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 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严禁在京杭运河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 品码头。量制求 总控要17、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 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配套 危废贮存库建设项目,项 目废气产生量小,不进行 定量分析,无废水产生及 排放,无需进行总量平 衡。、境量善生空管要 五环质改和态间控20、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 选址时,应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作为重要依据。具有建设项目审批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把 ,三线一单,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从严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本项目不在省政府关于 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 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 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 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规划范围 内,符合文件要求;项目21、生态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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