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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晋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收益管理,建立兼 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 地收益,根据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 41号)、 宁晋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宁办字(2023) 1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国 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中确定为工业、 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三条 农村集体
2、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以下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 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 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 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 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四条 调节金征收由入市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征收。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 股),按土地用途分类征收调节金:(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3、入市,工业用地按成交价的 15%计提缴纳;商业、旅游等其他用地按成交价的20%计提缴纳。采取协议方式入市,工业用地按成交价的15%计提缴纳;商 业、旅游等其他用地按成交价的20%计提缴纳。(二)以出租方式入市的,在取得租金收入时,按照收入的 20%缴纳。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通过县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土地地块、 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 期限等。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 后,增值收益调节金由入市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合同和交 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
4、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 、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在成交合同签订 10日内将增值收益调节金缴入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第八条 成交价款、调节金等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必要条件。第九条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或协议及缴款通知书 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到县非税收入汇缴户。对未按规定缴 纳调节金的,入市地块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 缴。第十条调节金全额上县国库,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 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县财
5、政部 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征收调节金的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调节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 本细则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各自职 责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执行期 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