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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 发12018) 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 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 估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 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
2、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 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初期运营前安 全评估,未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投入初期运营;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结 果应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能否开通正式运营的重要依据,未通过正式运营 前安全评估不得办理正式运营手续;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结果应作为衡量日常安全 管理水平和相关设施设备实施更新改造的重要指标。第二章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 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开展。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前提条件
3、,方可开展初期运营前 安全评估。(一)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关键指标达到要求,试运行期间发现的安 全隐患和较大质量问题已完成整改。(二)按规定通过专项验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验收发现的影响运营安全 和基本服务质量的问题已完成整改。(三)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不得影响初期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并 有明确范围和计划完成时间。(四)按照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保护区,根据土建工程验收资料 勘界后制定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满足规定的条件,具备 安全运营、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
4、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 下列材料:(一)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二)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等批复文件, 以及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或多规合一许可文件);(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消防验收意见、特种设备验收意见、人防验 收报告和备案文件、卫生评价报告和认可意见、档案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编制的 环保验收报告和工程项目防洪涝专项论证报告等材料。(四)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有甩项工程的,应附甩 项工程清单及相关意见等材料。(五)保护区平面图以及设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位置清单。(六)运营
5、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七)对运营服务专篇意见的对照检查落实材料。(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二)(三)和(四)中文件有调整变化的,从 其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提交的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 安全评估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 进行审核并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 中写明具体原因。第八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前期 工作情况,对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核验,经核验发现影响后续评 估工作开展或对初期运营可能产生重大
6、安全影响的系统功能缺陷,应当及时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连同发现的其他较大安全问题作为遗留问题,在安 全评估报告中如实记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建设单位 会同运营单位对系统功能缺陷进行复测。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按系统联动测试和运营准备的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项目是否能够投入初期运营进行评估。其中的测试项目,第三方安全评估机 构可采信建设单位等的测试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但应当符合初期运营前安 全评估规范规定的测试要求。第九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初 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题 提出整改
7、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Io第十条 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建设单位要会同 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其中,须在投入初期运营前整改 的问题,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整改完成后,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 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 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申请办理初期运营手续,运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 订运营接管协议,正式接管线路调度指挥权、设备使用权、属地管理权,并向社 会公告开通时间和运
8、营安排。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开通初期运营后1个月 内,将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线路初期运营时间、 线路制式、里程、车站数、换乘车站数、配属车辆数、车辆类型、列车编组、线 路设计速度、旅行速度等运营基本情况,以及线路示意图、线路平纵断面图、站 场平面图、信号平面布置图等线路布局信息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 通运输部。第三章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 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开展。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以下前提条件,方可开展正式运营 前安全评估。(一)初期运营至少1年,
9、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了初期运营报 告。(二)全部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或者己履行设计变更手续。(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出的须在初期运营期间完成整改的问题,已全 部整改完成。(四)初期运营期间,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良好,发 现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处理完毕。(五)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开展前一年内未发生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 撞击、桥隧结构坍塌,或造成人员死亡、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含)以上等险性 事件,最后3个月关键指标达到要求。(六)全部设施设备按照设计要求全功能、全系统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 技术资料全部移交运营单位,相关人员按规定通过安全考核。工程项目分段
10、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应一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线路分为不同工程项目的,可根据运营需要按照线路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 全评估的,运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提交符合上述 条件的材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安全评 估机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满足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提条件进行审 核并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 具体原因。第十六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初期运 营情况,可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的
11、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 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内容的必要性。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运营单 位提供的测试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但应当符合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规 定的测试要求。第十七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 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制度实施情况,线路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管理、 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完善、落实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进行全面评估。第十八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
12、估结论,并对评估发现的安全问 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 附件2。第十九条对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 门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 和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到位。第二十条问题整改完成并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通过正式运 营前安全评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 申请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并向社会公告。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后,运营单位 应当与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包括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线路正式运营后
13、1个月内,将评估报告和 线路正式运营日期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在初期运营3年内转入正式运 营。满3年仍未转入正式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等相 关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未转入正式运营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 在3个月内将原因、转入期限和各方工作任务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四章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投入运营(含初期运营阶 段)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进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每35年组织开展一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 评估规范开展。第二十三条城市轨
14、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时, 应提前1个月通知线网各运营单位,线网各运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运营期间安全 评估准备材料。第二十四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营情 况和安全评估工作需要,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 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内容的必要性。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可采信运营单位在评估周期内开展测试的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但应当符合 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规定的测试要求。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问题导向,通过查阅资料、人员 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体安全运行情况开展 全面评估
15、,并对网络化运营、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开展 重点评估。若线网未达到网络化运营规模,重点评估的网络化运营部分可结合实 际适当调整。线网达到网络化运营规模是指线网有4条及以上投入运营的线路,且线路关 联形成网格状。第二十六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 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 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并明确相关线路、设施设备是否需要开展针 对性安全评估或实施更新改造。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3。第二十七条对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 门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
16、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完成的情况由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第二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 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并将评 估报告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第五章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第二十九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具备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 能力且从业经历2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 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四)相关法律、法规
17、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具有或聘请的安全评估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专家组涵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土建结构、车辆、供电、通信、 信号、机电、安全应急等专业领域,具有运营从业经历的优先。(二)为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安全评估工作。(四)熟悉安全评估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方安全评估实行回避制度。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评估的应当回避。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是被评估 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18、监理、监测、检测单位以及规划建设期有关安 全评价、咨询等单位。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遴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参与安全评估工作:(一)所在单位是评估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 运营及有关安全评价、咨询等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二)近3年内与被评估单位有聘用关系。(三)所在单位与被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四)与被评估单位有利害关系。(五)可能妨碍安全评估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干预专家安全评估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更换评估专家。(二)未认真审核测试报告,未核查评估过程中有关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 者对涉及安全的关键设施
19、设备检查不到位。(三)未充分采纳专家合理意见。(四)故意忽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安全评 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责。主持该安全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统筹协调 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的能力,对安全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参与 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对其参与部分负直接责任。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第三十四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将运营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 资料提供给与第三方安全评估工作无关人员或用于安全评估工作之外的其他用 途。第六章相关要求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
20、工程项目初期运营有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 当督促建设单位按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明确的范围和时间完成全部甩项工程。规模较大、较复杂的甩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后, 应当按照评估规范对相应内容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模较小、较简单的甩 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可不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直接随工程项目开展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也可在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投入使用后,不受初期运 营满1年的时间限制,随工程项目一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对没有按期完成的甩项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 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分析原因、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受客观条件等限制 难以完成
21、的甩项工程,应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原设计的安全和基本服务功能不 缺失,安全性能和基本服务能力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方可变更设计并履行手续。 甩项工程影响运营安全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重大问题,以及延期、设计变更等 情况应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六条 改扩建工程项目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较大、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初期运营前和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按照本 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 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 方安全评估机构。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应当配合做好安
22、全评估工 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九条安全评估发现的涉及多部门管理职责、影响运营安全的重大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四十条根据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意见建议或者发生下列情形的,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对相关线路、设施设备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评估内容按 照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等有关要求执行。(一)发生一般及以上运营安全生产事故的线路。(-)信号、车辆、通信、供电、站台门、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备和车站、 轨道线路、桥梁、隧道等关键设施更新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的。(三)关键设备和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使用
23、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遭遇重 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四)对运营安全和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投入使用 前的。(五)其他需要开展的情形。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安全评估前提条件。(二)拟邀请专家组的专业覆盖情况和专家技术水平。(三)实施方案有关工作程序、执行标准、评估抽取对象、评估方法等内容 的科学性、合规性及落实情况。(四)安全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复核的情况。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的指导,促进安全评估工作规范化开展。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部组
24、织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的实际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告评价结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 门选择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提供参考。第七章运营安全专家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 专家涵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总体、运营组织、土建结构、车辆、供电、通信、信 号、机电、安全应急等领域。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邀请等方式组织遴选确 定专家库名单,并不定期更新。专家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累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正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城市轨道交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三)身
25、体健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专家职责。(四)无违法违纪等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从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 营安全管理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协助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并提交书面意见,发现存在回避评估关键内容、违反评估程序等行为的,应 当及时报告。第四十七条评估监督专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入评估范围内任何区域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查阅、数据调取、人员问询等工作。第三方安全评估机 构、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等应当为专家监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评估监督专家应当全程参加评估意见反馈工作,有权列席第三方安全评估机 构各评估专业组的意见讨论,并对评估的工作程序、执行标准等提出明确意见。第四十八条聘请评估监督专家发生的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规定列支。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2019年7月1日前,线路已开通试运营的视同初期运营。2020 年4月1日前,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正式运营。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 城市轨道 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 4号)和交 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交运规(2019) 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