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辛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年产15万件(套)钢结构件技改项目环评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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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年产15万件(套)钢结构件技改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江苏辛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8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4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0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62六、结论63附表: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附图:附图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附图2项目周边概况及其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附图3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附图4江苏省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分布示意图附图5滨海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图附图6项目周边水系图附图7滨海县总体规划图附件:附

2、件1申请书附件2委托书附件3承诺书附件4营业执照与法人身份证附件5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附件6不动产权证附件7现有项目环保手续附件8危废处置协议附件9现状监测报告附件10物料MSDS附件11行业协会说明附件12油漆使用量承诺书附件13污水接管协议附件14危废承诺书附件15技术服务合同附件16工程师现场照片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 项目名称年产15万件(套)钢结构件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211-320922-89-02-403631建设单位 联系人辛立明联系方式13705118398建设地点江苏省(自治区)盐城市滨海一县(区) 滨海港镇民营创业园伟城路7号地理坐标东经:120度12分57.103秒,北

3、纬:34度7分47.7769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C3360金属表面处理 及热处理加工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33 67金属表 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建设性质新建 口改建 口扩建 M技术改造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El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备 案)部门滨海县 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滨行审投资备2022536号总投资(万 元)500环保投资(万元)50.0环保投资 占比(%)10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 开工建设否是 0 用地(用海) 面积(m2)13391.7 (全厂面积,本项目不新 增用地面积)专项评价 设置

4、情况无规戈IJ 情况规划名称:滨海县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审批机关:滨海县人大常委会;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滨海县人大常委关于批准滨海县城市总体规划 (2018-2035)的决议滨人发201910号。划境响价况 规环影评情无划规环影 规及划境1、滨海县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1)规划期限响评 价符 合性 分析规划期限为20182035年。其中,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远景展 望至2050年。(2)城乡空间结构规划形成“一轴、双核、三片”的城乡空间结构。“一轴”指沿327省道的 城镇发展轴,“双核”指主城区与港城区,“三片”指主城发展片、沿海发展片、 渠南发展

5、片。(3)分片区引导主城发展片:以主城区为核心,整合带动天场镇、陈涛镇、界牌镇、八巨镇 的发展。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主城区对人口产业的集聚 能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机械加工、纺 织服装等先进制造业。规划期末城镇人口 62.5万人。沿海发展片:以港城区为核心,整合带动八滩镇、滨淮镇和滨海港镇的发展。 港城区规划形成滨海县域副中心,做大港口和临港产业,完善集疏运体系,以重 大项目带动促进能源、钢铁、资源循环、装备制造以及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周边 乡镇围绕港城区下游产业分工联动。规划期末城镇人口 25万人。本项目位于盐城市滨海县滨海港镇民营创业园伟

6、城路7号,位于沿海发展片, 符合以重大项目带动促进能源、钢铁、资源循环、装备制造以及现代物流业的发 展的相关规划。另外,根据滨海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规划相符性证明,本项 目符合滨海港镇民营园相关规划。他合分斤 其符性析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与生态红线相符性分析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 (2018) 74号)、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 (苏政发(2020) 1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滨海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 方案的复函(苏自然资函(2021)1736号),距离项目最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 线及生态空间管控具体位置分布详见

7、附图。项目周边生态红线情况详见下表。表12项目周边生态红线一览表江苏省 国家级 生态保 护红线 规划生态保护 红线名类型地理位置方位与 距离盐城湿地珍 禽国家级自 然保护区 (滨海县)自然保 护区包含两部分:1 .北一实验区(滨海县)范围:北界为海水-3米等深 线,西界为响水一滨海分界线(从D2.1至5#),南 界从控制点5#至控制点6#,至控制点7#,再沿线至 控制点JB4#,东界为控制点JB4#至11#,沿线至9#, 沿海堤至JB6#,再直线至JB5#,再沿线控制点D4#。2 .北二实验区(滨海县)范围:北界以废黄河出海口 及其延长线(从JB7#至12#)为界,东界以海水-3米 等深线为界

8、,南界为滨海一射阳分界线(从D5.1至 13.2#),西界以废黄河出海口从控制点JB7#沿海堤公 路中心线至JB8#E 7.9km江苏省 生态空 间管控 区域规 划生态空间保 护区域名主导生 态功能范围方位与 距离国家级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 管控区域范围淮河入海水 道(滨海县) 洪水调蓄区洪水 调蓄东至淮河入海水道入海口, 西至跃进河与阜宁县交界 处,北至淮河入海水道北堤 脚外50米,南至苏北灌溉总 渠南堤外50米S 4.6km项 围内,彳 (2018 政发(2 的复函)C 二 根目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范 部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9、规划的通知(苏政发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 .020) 1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滨海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 (苏自然资函(2021)1736号)等规划要求。)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分析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居盐城市滨海生态环境局2021年度滨海县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1年,PM”年均浓度31.2微克每立方米,达到盐城市年度考核目标要求,优于国家二级 标准限值(35微克/立方米),与上年相比削减8.6个百分点。环境空气质量6项监 测指标SO2、No2、PMio、PM2.5年均浓度分别为10微克/立方米、24微克/立方米、 70微克/立方米、31微克/立方米;C

10、o和Ch特定百分数浓度分别为0.9亳克/立方 米、149微克/立方米,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与 2020 年相比,SO2、PMios 03、No2浓度分别上升 25.0%、9.4%、4.9%、4.3%; C0、PM2.5浓度分别降低25.0%、8.8%o另外,根据项目现状监测数据,评价区域 内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标准限值, 非甲烷总煌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标准限值。故项目所在区域 污染物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总体较好。综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为达标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2021年,滨海县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国

11、、省考断面均达到国家和江苏 省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a、国省考断面纳入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的苏北灌溉总渠 六垛闸和中山河头瞥闸两个断面水质均为H类,断面优In比例100%,断面水环境 质量为“优”。与上年相比,水质保持稳定。对照国家考核目标,断面水质均达 到并优于m类目标。纳入江苏省“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的苏北灌溉总渠陈涛地龙、通榆 河通榆大桥、通榆河中段堆根、淮河入海水道北漫水桥、翻身河S327翻身河桥、 入海水道南漫水桥六个断面水质优HI比例100%,断面水环境质量为“良好”。与 上年相比,水质保持稳定。对照2021年江苏省水环境质量目标,断面水质均达到 或

12、优于In类目标。b、饮用水源地两个饮用水源中山河东坎水源地和通榆河东坎应急水源地水质保持良好,全 年水质达标率100%。今年饮用水源通过聘请巡查员日巡查、日报告,制定饮用水 源达标保障方案,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全力保障了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全年取水总量2576万吨,达标水量2576万吨。、声环境质量现状根据2021年度滨海县环境状况公报:区域声环境昼间噪声等效声级在 (47.769.0)分贝之间,平均等效声级为56.7分贝,处于区域环境噪声三级(一般) 水平。与上年相比,上升0.8分贝。影响城市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声源是社 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所占比例分别为48.6%和42.0%

13、。道路交通噪声各路段测 点昼间等效声级在(57.869.9)dB(A)之间,各路段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均未超出道路 交通噪声强度昼间二级限值70分贝。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为63.4分贝,与上年相比, 降低0.1分贝,交通噪声强度“一级”,处于“好”的水平状况。功能区噪声昼间 和夜间平均等效声级达标率均为100%,与上年相比持平。结论本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均得到合理处置,固废零排放,不会对项目所在地 的环境质量达到区域目标要求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满足环境质量底 线标准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用水取自当地自来水,且用水量较小;项目用电来自当地电网,能够满 足项目用电需求;根据不动产权证,项目

14、所在地为工业用地,不会改变当地土地 资源利用现状。(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项目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表13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符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2021年修订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 年修订版),本项目为钢结构件配套部件表面 处理(喷涂工序),属于金属制品产业,不属 于名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符合该文件要 求。2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项目为钢结构件配套部件表面处理(喷涂工 序),属于金属制品产业,不属于江苏省引导 逐步调整退出、引导不再承接的产、也,相符。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版)经查本项目不属

15、于其中禁止或许可事项。4盐城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负面清单(2014年本)本项目为钢结构钢结构件配套部件表面处理 (喷涂工序),经查,本项目不涉及其中禁止 项目,符合文件要求。5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 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也用地,不在限制用地 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 录(2012年本)中。6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在江苏省限 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由表13可知,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

16、求。(5)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对照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202049号),盐城市共有76个优先保护单元、233个重点管控单元、 157个一般管控单元;对照盐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盐 环办2020200号),根据文件,本项目位于盐城市滨海县滨海港镇民营园,属于 重点管控区,其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见表1-4、1-5。表1-4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环境管控要求表管控 类别要求相符性分析淮河流域空间布 局约束1 .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在淮河流域 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

17、业。2 .落实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在通榆河-级保 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 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 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冷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 目。3 .在通榆河-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 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 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 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项目为钢结构 件配套部件表面 处理(喷涂工序), 不属于制革、化 工、卬染、电镀、 酿造等行业;本项 目不在通榆河保 护区范围内,符合 文件要求

18、。污染物 排放管 控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项目不新增生活 污水,不新增外 排废水,符合文 件要求。环境风 险防控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 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本项目采用汽车 运输,符合文件 要求资源开 发效率 要求限制缺水地区发展耗水型产业,调整缺水地区的产业结构, 严格控制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 耗水、高耗能和重 污染的建设项目, 符合文件要求。沿海地区空间布 局约束1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 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 拆船以及其他

19、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O2 .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本项目为钢结构 件配套部件表面 处理(喷涂工序), 不属于化学制浆 造纸、化工、印染、 制革、电镀、酿造、 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 污染海洋环境的 工业生产项目,不 属于医药、农药和 染料中间体项目, 符合文件要求。污染物 排放管 控按照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 控制制度。项目不新增生活 污水,不新增外 排废水,符合文 件要求。环境风 险防控1 .禁止向海洋倾倒汞及汞化合物、强放射性物质等国家规 定的一类废弃物。2 .加强对赤潮、浒苔绿潮、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及海洋核 辐射等海上突发

20、性海洋灾害事故的应急监视,防治突发性 海洋环境灾害。3 .沿海地区应加强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应 急管控。本项目不向海洋 倾倒废弃物、不 使用船舶运输, 符合文件要求。资源开 发效率 要求至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7%,全省海岛自 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25%o不涉及表1-5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表管控 类别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I)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盐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要求。(2)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实施分区差别化的产 业准入要求。(3)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园区,在居住区和园区、 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项目位于盐城市

21、滨海 县滨海港镇民营创业 园伟城路7号,本项 目为钢结构件配套部件 表面处理(喷涂工序), 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污染物 排放管 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 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拟采取的治理 设施属于可行技术, 且项目污染物排放总 量较少,符合文件要 求。环境风 险防控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园区应急预案, 开展应急演练。本环评建议企业投产 后编制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与相关园 区和县总体预案相衔 接。资源开 发效率 要求(1)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 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2

2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 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选用先进生产 设备及生产工艺,不 使用高污染原料,符 合文件要求。对照表1-5,本项目建设符合盐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 案(盐环办2020200号)中的环境准入条件。(6)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的相符性分析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项目属于钢结构件配套部件表面处理(喷涂工序),属于金属制品产业,不属于禁止建设的项目类型;本项目位于盐城市滨海县滨海港镇民营创业园伟城路7号,项目所在地不 属于禁止建设的区域,故符合“长江经

23、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要求。本项目与 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详见表l-6o表16项目与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的通知相符性分析表序 号管控条款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说明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以及 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 符合长江干线过奖通道布局规划的 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 过长江干线通道项 目。符合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 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 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 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 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自 然

24、保护区核心区、 缓冲区的岸线和 河段,项目周边无 风景名胜区。符合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 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 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 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 项目。本项目不在滨海 县境内的饮用水 源一级保护区范 围内符合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 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 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 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 设项目。项目所在地不涉 及国家级和省级

25、 水产种质资源保 护区、国家湿地公 园O符合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 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 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 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 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 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本项目所在位置 不属于全国重要 江河湖泊水功能 区划划定的河段 保护区、保留区。符合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 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 护的项目。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 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项目不在长江干 支流及湖泊范围 内,且不新设、改 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7禁止在“一江一

26、 口两湖七河”和332个 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属于化 工项目。符合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 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 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 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 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 的改建除外。不涉及符合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 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 纸等高污染项目。不涉及符合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 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涉及符合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 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 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

27、装备项目。禁止 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 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 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使用先进 工艺及装备,不属 于高能耗高排放 项目。符合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 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 实施细则的通知相符性分析详见表l-7o表1-7项目与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 施细则的通知相符性分析表序 号管控条款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说明11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 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 (20152030年)江苏

28、省内河港口布局 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 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 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 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 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符合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 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 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 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 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 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 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自 然保护区核心区、 缓冲区的岸线和 河段,项目周边无 风景名胜区符合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9、会 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 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 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 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 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 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 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本项目位于江苏 滨海经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北区瓯 北路76号,不在 滨海县境内的饮 用水源保护区范 围内。符合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 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

30、 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 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 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 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 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不涉 及国家级和省级 水产种质资源保 护区、国家湿地公 园。符合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 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 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 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 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 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 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 划和生态

31、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 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 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 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 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 保护的项目。本项目所在位置 不属于长江岸线 保护和开发利用 总体规划划定的 岸线保护区和保 留区内,不属于 全国重要江河 湖泊水功能区划 划定的河段保护 区、保留区内。符合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本项目不在长江符合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干支流及湖泊范 围内,且不新设、 改设或扩大排污 口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 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 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 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

32、。本项目不涉及捕 捞活动。符合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 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 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 (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 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属于化 工项目。符合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 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 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 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尾 矿库、冶炼渣库和 磷石膏库。符合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 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 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在太湖 流域保护区范围。符合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 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燥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

33、于燃 煤发电项目。符合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 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 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 行,2022年版) 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 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钢 铁、石化、化工、 焦化、建材、有色、 制浆造纸等高污 染项目符合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 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 工项目。符合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 离规定的劳动。本项目不属于化 工项目,且周边无 化工企业。符合(8)结论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2、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

34、性分 析,详见下表。表1-8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符性分析序号标准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1企业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 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 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企业按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使 用量、废弃量等均有记录,台 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符合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 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 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 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厂房、仓库等均符合设计要 求,厂房、仓库均设有换气扇 等,保持车间通风。符合3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

35、放应符合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项目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 吸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符 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DB/324041-2021)相关 标准。符合4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 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 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 N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 低于80%;采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项目废气中NMHC的初始排 放速率为较小,不超过2kgh, 经活性炭吸附处理,效率可达 到90%以上,满足相关要求.符合5排筒高度不低于15m,具高度以

36、及与周围建筑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项目排放废气的排气筒高度 15m,满足相关要求。符合6记录要求: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 VoCS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 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 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 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不少于3 年。项目对废气收集系统、VOCs 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 信息进行记录,台账保存期不 少于3年。符合3、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9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文件”相符性分析文件名称相关要求相符性江苏省重 点行业挥发 性有机物污 染控

37、制指 南(苏环办 2014 128 号 文)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 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 医药化工、橡料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料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 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项目产生的 挥发性有机 气体经二级 活性炭装置 吸附后由 15m高排气 筒排放,符 合。挥发性有 机物(VOCS) 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公 告2013年第31号)(十五)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 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

38、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 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 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项目物料均 密闭储存,使 用过程均在 密闭、负压车 间内进行,经 二级活性炭 装置吸附后 由15m高排 气筒达标排 放,操作人员 均接受专业 培训和管理,江苏省挥 发性有机物 污染防治管 理办法(江 苏省人民政 府令第119十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 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号)符合。重点行业 挥发性有机 物综合治理

39、 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1)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 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 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 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 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 替代力度;(2)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 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 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 散以及工艺过程等

40、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 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 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窗 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IOOmm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 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IOOppm,以碳计)的集输、储存和 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 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江苏省重 点行业挥发 性有机物污 染整治方 案(苏环 办(2015 )19号)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

41、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 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 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 气处理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 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项目物料均 密闭储存,使 用过程均在 密闭

42、、负压车 间内进行,经 二级活性炭 装置吸附后 由15m高排 气筒达标排 放,符合。2022年江 苏省挥发性 有机物减排 攻坚方案(苏大气办(2022) 2 号)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各地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突出问题排查 问题清单和管理台账,推动石化、化工、仓储、工业涂装、包装 印刷行业进行深度治理。各地要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标准 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抓紧完成整治改造,尽快 形成减排效益。需要罐体改造的,要列入工程治理计划,最迟在 下次大修.期间完成,鼓励采用在不增设尾气气相连通的情况下, 在罐顶直接安装吸附装置对罐顶呼吸气进行吸附,以满足相关标 准要求;汽车罐车推广采用密封式

43、快速接头,铁路罐车推广使用 镇紧式接头等;五化、农药、医药企业废水应密团输送。储存、 处理设施应在曝气池及其之前加盖密封;其他行业敞开液面上方 IOOmm处VoCS检测浓度2200UmoImol的需加盖密封;规范涂 料、油墨等有机原辅材料的调配和使用环节无组织废气收集,采 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提高VoCS产 生环节的废气收集率。项目物料均 密闭储存,使 用过程均在 密闭、负压车 间内进行,经 二级活性炭 装置吸附后 由15m高排 气筒达标排 放,符合。挥发性有 机物治理突 出问题排查 整治工作要废气收集设施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 采用

44、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对采用局部收集 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项目物料均 密闭储存,使 用过程均在 密闭、负压车求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推广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 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保持微负压。当废气产生点较多、 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适当分 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 无破损。间内进行,符 合文件要求。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 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 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

45、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 技术。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 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 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及 时清理、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过滤棉、灯管、 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做好生 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 更换、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 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 运,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有资质的单位

46、处理处置。采用活性炭吸 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 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 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采 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 一16采 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 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IlOOm 2/g (BET法)。 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活性炭、 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本项目有机 废气经二级 活性炭装置 吸附后由 15m高排气 筒达标排放, 项目运行过 程中,应在活 性炭吸附装 置正常运行 条件后方可 启动生产设 备,并及时做 好相关台账, 产生的危废 交由有资质 单位处置。本 项目使用用 蜂窝活性炭 作为吸附剂 时,其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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