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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防雷检测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督检 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 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 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的指导意 见(气办法2021) 3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由业务 科组织起草了贵港市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防雷检测事中事后 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 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 39号)印发执行之后,要求气象部门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
2、工作 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当前,我市防 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数量较多,部分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不到位,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缺乏安全意识、责 任意识,对隐患排查、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等工作不够重视。 加之“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 监管,切实履行党和政府赋予气象部门的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生产 监管职责,进一步降低和减轻雷电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损 害和对社会的影响,气象部门必须加强对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 防雷检测的事中事后检查。二、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雷电防护装置
3、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五)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 清单的指导意见(气办法2021) 36号);(六)广西壮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桂气规(2021) 2号)。三、起草经过2023年8月,贵港市气象局启动规定起草工作,由业 务科负责起草;期间起草组多次讨论,研究确立规定的主体 框架和主要条款,并8月底形成了初稿。四、主要内容规定全文共15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明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职责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明确了制订的目的、相关政策法规依 据和适用的范围。第三条明确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检测 机构和重点监管对象的监管职责。第四条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对 监管对象的监督检查的方式。(-)明确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第五条规定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和程序要求。第六条、第七 条规定检测机构的事前登记义务和气象主管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的方式和内容。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的权 利义务和相关要求。第十四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公示检查结 果及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三)明确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的义务第十一条规定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整改,并及时报告整 改结果。第十二条规定了监管对象要对检测机构信息进行登记, 并举报其不执行防雷安全相关规定或标准的行为。第十三条规定 了监管对象应当及时报送定期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