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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4-83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施日期:1 984年7月1日关于批准颁发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872号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lO-65)的重新修订工作。 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编 号为GBJ204-83o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冶金部,铁 道部,上海、黑龙江、安徽、山东、四川、甘肃省、市
2、建工局和中国建造科学研究院等所属 设计、施工、科研单位以及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华南工学院、北京建造工程学院进行的。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承告北京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和原国家建造工程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 号通知,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造工程局主编,并会同冶金工业部、铁道部和上 海、安徽、山东、四川、甘肃、黑龙江省、市建造工程局以及中国建造科学研究院、同济大 学、南京工学院、化南工学院、化京建造工程学院组成修订组,对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GBJIO-
3、65(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修订工作自一九七九年五月开始,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结束。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比较广 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做了必要的试验工作,先后写出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 稿”,向全国各有关方面征求了意见。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在武汉召开了审定会。一九八三 年八月在沉阳召开了报批稿座谈会,并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上报批准。本规范共分八章二百零九条和九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删去了原规范中特种混凝土一 章和湿辗矿渣混凝土、块石混凝土、竹模板等内容;修订和增加了钢模板和钢、木模板的设 计规定以及泵送混凝土、按数理统计方法检验混凝土技师预应力混凝土锚具的检验、冬期施 工的临界强度等
4、内容。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及时寄给我们, 以便改正。北京市建造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合用于工业与民用建造的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合用于特种混 凝土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工程。第1.0.2条对原材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的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 执行;无规定者,应按有关现行的国家标准、部标准执行。第103条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者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第104条抗震设防地区的钢筋混凝土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处,尚应符合工业与民用 建造抗震设计规范(TJll-78)的有关
5、规定。第105条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章模板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模板及其支架的材料宜选用钢材、木材,也可采用新型材料。钢材应符合普通碳素钢钢号和普通技术条件(GB700-79)中的3号钢标准。本材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中的承重结构选择标准,其树种可 按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材质不宜低于In等材。第212条模板及其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份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分量和侧压力,以及在 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三、构造简单,
6、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等工艺要求; 四、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第2.1.3条组合钢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第2.1.4条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不宜采用。第215条模板及支架应妥善保管维修,钢模板及钢支架应防止锈蚀。第二节模板的设计第2.2.1条模板及其支架均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第222条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TJl7-74)的规定,钢材的容许 应力值可提高25%;采用弯曲薄壁型钢应符合弯曲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TJI8-75)的 规定
7、,钢材容许应力值不予提高。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73)的规定,当木材含水率小于25% 时,容许应力值可提高15%0其他材料的模板及支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定。第2.2.3条计算模板及其支架时,应考虑下列和载,并按表2.2.3进行荷载组合。计算模板及其支架的荷载组合表2.2.3一、模板自重及其支架自重;二、新浇筑混凝土分量;三、钢筋分量;四、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的分量;五、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六、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七、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荷载计算见附录一。第2.2.4条验算模板及其支架的刚度时,其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数值:一、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为模板
8、构件跨度的1/400;二、结构表面除蔽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250:三、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者弹性挠度,为相应的结构自由跨度的1/1000。第2.2.5条支架的立柱或者桁架必须用撑拉杆件固定,确保其稳定。第226条为防止模板及其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倾倒,应从构造上采取有效措施。当验算模 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时,风荷载按工业与民用建造结构荷载 规范(TJ9-74)的规定采用,模板及其支架的抗倾倒系数不应小于1.15。第三节模板的安装第2.3.1条大型竖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份,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如安装在基土上,基土 必须坚实并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必须有防水措施;对
9、冻胀性土,必须有防冻融措施。 第2.3.2条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足够的暂时固定设施,以防倾覆。第2.3.3条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梁,跨度等于及大于4米时,模板应起拱,如设计无要求时, 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o第2.3.4条整体式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应采用分段分层支模的方法,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下层楼板应达到足够的强度或者具有足够的支架支撑;二、如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三、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第2.3.5条当层间高度大于5米时,宜选用桁架支模或者多层支架支模方法。采用多层支架支
10、模时,支架的模垫板应平整,支柱应垂直,上下层支柱应在同一竖向中心线 上。第2.3.6条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各 支点高低差不得超过3亳米。第237条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模板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结点上;二、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第238条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安装必须坚固,位置准确,其允 许偏差应符合表2.3%8的规定。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表2.3.6第2.3.9条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9的规定。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表2.3
11、.9第2.3.10条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10的规定。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表2.3.10注:L为构件长度(亳米)。第四节模板的拆除第2.4.1条整体式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 整体式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表2.4.1注:如需预先估计拆模时间,可参见附录三。二、承重模板,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达到表2.4.1的规定强度,方可拆除。第2.4.2条预制构件模板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不变形,棱角完整
12、时,方可拆除。二、芯模或者预留孔洞的内模,应在混凝土强度难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坍陷和裂缝 时,方可拆除。三、承重底模,其构件跨度等于和小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50%:构 件跨度大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70%,方可拆除。第243条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者构件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第241条或者第2.4.2条的规定 外,不承重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承重模板应在结构或者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第2.4.4条在拆除模板过程中,如发现混凝土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暂停拆除。 经过处理后,方可继续拆除。第245条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后
13、,才允许承受全部 计算荷载。当承受施工荷载大于计算荷载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暂时支撑。第三章钢筋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 刻痕钢丝和钢绞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GB1499-79)和冶金工业部标准(YB2005-78、 YB255-64 YB256-64. YB286-64)的规定。第3.1.2条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者试验报告单,每拥(盘)钢筋均应有标牌。进场时应 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分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查对标牌、外观检查,并按有关标准的 规定抽取试样作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钢筋在加工过程中
14、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者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进行化学 成分检验或者其他专项的检验。第3.1.3条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必须保留标牌,并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和污染。第3.1.4条钢筋的级别、钢号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 意。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I级热轧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代换。第二节钢筋的冷拉和冷拔第3.2.1条 冷拉钢筋可用热轧钢筋加工制成。冷拉I级钢筋合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受拉 钢筋,冷拉II、IH、IV级钢筋可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冷拉钢筋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冷拉钢筋的机械性能表3.2.1注:表中冷
15、拉钢筋的屈服点值,系参照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lO-74)(试行)中冷 拉控制应力采取“单控”时的数值。如有条件采取“双控”时,其数值可根据该设计规范提高。钢筋直径大于25亳米的冷拉III、IV级钢筋,冷弯弯曲直径庆增加IdOo 冷变后不得有裂纹、裂断或者起层等现象。第3.2.2条钢筋的冷拉方法可采用控制应力和控制冷拉率两种方法。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的预应力筋,宜采用控制应力的方法。不能分清炉批的热轧钢筋,不应采用控制冷拉率的方 法。第3.2.3条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其冷拉控制应力及最大冷拉率,应符合表3.2.3 的规定。冷拉控制应力及最大冷拉率表3.2.3冷拉时应检查钢筋的冷
16、拉率,如超过表3.2.3的规定,应进行机械性能试验。笫324条采用控制冷拉率方法冷拉钢筋时,冷拉率必须由试验确定。测定同炉批钢筋冷拉 率的冷拉应力,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其试样不应少于4个,并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批钢筋 实际采用的冷拉率。测定冷拉率时钢筋的冷拉应力表3.2.4冷拉多根连接的钢筋,冷拉率可按总长计,但冷拉后每根钢筋的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 规定。注:如钢筋强度偏高,平均冷拉率低于1%时,仍应按1%进行冷拉。第3.2.5条钢筋的冷拉速度不宜过快,待拉到规定的控制应力(或者冷拉率)后,须稍停,然 后再行放松。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对所使用的测力计,应定期维护校核。第3.2
17、.6条冷拉钢筋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分批进行验收,每批由不大于20吨的同级别、同直径冷拉钢筋组成;二、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局部缩颈。作预应力筋时,应逐根检查;三、从每批冷拉钢筋中抽取两根钢筋,每根取两个试样分别进行拉力和冷弯试验,如有一项 试验结果不符合第3.2.1条的规定时,应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 样不合格,则该批冷拉钢筋为不合格品。注:1.计算冷拉钢筋的屈服点和抗拉强度,应采用冷拉前的截面面积;2.拉力试验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第327条冷拔低碳钢丝分为甲、乙两级。甲级钢丝主要用作预应力筋,乙级钢丝用于焊接 网、焊接骨架、箍筋和构造钢筋。
18、甲级钢丝应采用符合I级热轧钢筋票标准的圆盘条拔制。冷拔低碳钢丝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冷拔低碳钢丝的机械性能表3.2.7第3.2.8条冷拔低碳钢丝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逐盘检查外观。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和机械损伤;二、甲线钢丝的机械性能应逐盘检验。从每盘钢丝上任一端截取两个试样,分别做拉力和反 复变曲试验,并按其抗拉强度确定该盘钢丝的组别;三、乙级钢丝的机械性能可分批抽样检验。以同向来径的钢丝互吨为一批,从中选取三盘, 每盘各截取两个试样,分别做拉力和反复弯曲试验。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在未取过试样 的钢丝盘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再做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
19、钢丝应 逐盘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注:拉力试验包括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两个指标。第三节钢筋的加工第3.3.1条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渍、 漆污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者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第3.3.2条钢筋应平直,无局部蜿蜒。调直钢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I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 II、In级钢筋的冷拉率不 宜大于1%;二、冷拔低碳钢丝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擦伤,抗拉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第3.3.3条钢筋的弯钩或者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I级钢筋末端需要作180。弯钩,其圆弧变曲直径(D)
20、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2.5倍,平 直部份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3倍(见图3.3.3. 1);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时,其弯曲 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3.5倍;二、II、In级钢筋末端需作90。或者135。弯折时,级钢筋的弯曲直径(D)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4倍;W级钢筋不宜小于钢筋直径(d)的5倍(见图3.3.3.2)o平直部份长度应按 设计要求确定;图3.3.3.1钢筋末端180。弯钩示意图图3.3.32钢筋末端90。或者135。弯折示意图三、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D),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5倍(见图3.3.3.3.3)o 表3.333钢筋弯折加工示意图
21、第3.3.4条用I级钢筋或者冷拔低碳钢丝制作的箍筋,其末端应做弯钩,弯钩的弯曲直径应 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平直部份,普通结构,不宜小于 箍筋直径的5倍;有抗需要求的结构,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弯钩的形式,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图3.3.4(b)、(C)加工;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应按图3.3.4 (a)加工。图334箍筋示意图(a)135o135;(b)90/180;(c)90/90第3.3.5条加工钢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3.5的规定。加工钢筋的允许偏差表3.3.5第四节钢筋的焊接第3.4.1条热轧钢筋的焊接,应采用闪光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和电阻点焊。钢
22、筋与钢板的T型连接,宜采用埋弧压力焊或者电弧焊。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l8-84)的 规定。第3.4.2条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焊工必须有考试合格证。第3.4.3条经过冷处理的钢筋,其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冷拉钢筋的闪光对焊或者电弧焊,应在冷拉前进行;二、冷拔低碳钢丝的接头,不得采用闪光对焊和电弧焊。第3.4.4条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杆件中的钢筋接头,均应焊接。普通混凝土中直径大于 25亳米的钢筋和轻骨料混凝土中直径大于20毫米的1级钢筋及直径大于25亳米的II、HI 级钢筋,均应采用焊接接头。第345条钢筋采
23、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在受力钢筋直 径30倍的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0亳米,见图345), 一根钢筋不得有二个接头构件全长 钢筋应尽量少设焊接接头。,有接头的钢筋截面面积占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 列规定:一、非预应力钢筋1 .受拉区-不宜超过50%;2 .受压区和装配式结构节点不限制。二、预应力筋1 .受拉区-不宜超过25%;当采用闪光对焊且有保证焊接技师的可靠措施时,可放宽至50%:2 .受压区和后张法的螺丝端杆-不限制。构件全长钢筋应尽量少设焊接接头。图3.4.5焊接接头位置区段示意图闪光对焊接头;(b)电弧焊接头第3.4.6条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曲处,
24、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也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 距处。第3.4.7条直接承受中、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构件中,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接头,也不宜采 用焊接接头,且不得在钢筋上焊有任何附件(端头锚固除外)。如设计允许采用闪光对焊,对非预应力筋和预应力筋均应除去焊接的毛刺和卷边。在钢筋直 径的45倍区段范围内,焊接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不得超过25%。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不得采用有焊接接头的冷拉IV级钢筋。第348条装配式框架结构预制柱的钢筋接头,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 合表3.4.8的规定。预制柱钢筋外露长度表3.4.8注:焊缝长度参照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I8-8
25、4)规定。第349条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焊点,应按设计要求施焊,当设计无要求时,遇有下列情况, 钢筋相交点可不必全部焊接:一、当焊接网的受力钢筋为级钢筋时,网内焊点的数目和位置,可根据运输和安装条件决 定;二、当焊接网的受力钢筋为I级或者冷拉I级钢筋时,如焊接网惟独一个方向为受力钢筋,网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如焊接网的两个方向增多为受力钢 筋,则沿网四周边缘的两根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均应焊接,其余的相交点,可根据运输和 安装条件决定;三、当焊接网的受力钢筋为冷拔低碳钢丝,而另一方向的钢筋间距小于100亳米时,除网两 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必须焊接外,中间部份
26、的焊点距离可增大至250 毫米。注:承受重复荷载并需进行疲劳验算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非预应力 筋,不得采用焊接网及焊接骨架。第3410条焊接网和焊接骨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10的规定。焊接网和焊接骨架的允许偏差表3.4.10第五节 钢筋的绑扎与安装第3.5.1条钢筋的绑扎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钢筋的交叉点应采用铁丝扎牢;二、板和墙的钢筋网,除挨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扎牢外,中间部份的相交点可相隔 交织扎牢,但必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位移。双向受力的钢筋,须全部扎牢;三、梁和柱的箍筋,除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与受力钢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 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
27、置;四、柱中的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成45。(多边形柱为模板内角的平分角: 圆形柱应与模板切线垂直);中间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成90。如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浇筑小型 截面柱时,弯钩与模板的角度最小不得小于15%第352条绑扎网和绑扎骨架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2的规定。绑扎网和绑扎骨架的允许偏差表3.5.2第3.5.3条钢筋的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搭接长度的末端与钢筋弯曲处的距离,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 最大变矩处;二、受拉区域内,I级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II、III级钢筋可不做弯钩;三、直径等于和小于12亳米的受压I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
28、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 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0倍; 四、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五、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3的规定:钢筋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表3.5.3注:d为钢筋直径;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要求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亳米,在受压区 不得小于200亳米。轻骨料混凝土均应分别增加50亳米;当混凝土标号为150号时,除冷拔低碳钢丝外,最小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00第354条焊接网采用绑扎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焊接网的搭接头,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变矩处;二、焊接网在受力钢筋辨方向的搭接长度,应符合表3.5
29、.4的规定;三、焊接网在非受力方向的搭接长度,宜为100毫米。焊接网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表3.5.4注:d0为受4力钢筋直径。当混凝土标号为150号时,除冷拔低碳钢丝外,搭接长度应按表中数值增加5d0。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要求外,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毫米,在受压区不得小于200毫米。轻骨料混凝土均应分别增加60亳米。第3.5.5条受力钢筋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在受力钢筋直径30倍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0亳米),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 定:一、受拉区痘得超过25%;二、受压区不得超过50%o焊接网在构件宽度内,其接头位置应错开。在受力钢筋直
30、径30倍区段范围内(不小于500亳 米),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第356条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3.5.6 的规定。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表3.5.6注:轻骨料混凝土的钢筋保护层接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I2-82)规定。i昆凝土标号大于200号的预制构件,保护层厚度可按照本表减少5亳米,但墙、板和环形 构件,应保持不小于10亳米。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保护层厚度: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在侵蚀性环境中的构件,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按设计要求采用。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须厚度,应在钢筋下设置水泥砂浆垫块或者
31、塑料卡。第3.5.7条安装钢筋时,配置的钢筋级别、直径、根数和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绑扎或者 焊拉的网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5.7的规定。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表357续表第四章混凝土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用水泥、普通碎(卵)石、砂和小配制的干容重为1900至2500千克/立方米的混凝 土为普通混凝土。用水泥、轻粗骨料、轻细骨料(或者普通砂)和水配制的干容重小于1900 千克/立方米的混凝土为轻骨料混凝土。注:采用普通砂作细骨料的的轻骨料混凝土,为砂轻混凝土;采用轻细骨料的为全轻混凝土。 第4.1.2条配制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可采用硅酸盐
32、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77);矿渣 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77)。必要时亦可采用快硬 硅酸盐水泥(GB199-79)或者其他水泥。并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所处的环境条件,参照附录二选用。 第4.1.3条水泥进场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者散装仓号)、 出厂口期等检查验收。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者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 按其试验结果使用。第4.1.4条普通混凝土所用的骨料,应符合下列标准:一、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79);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者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
33、法(JGJ53-79)0笫415条轻骨料混凝土所用的轻骨料,可采用天然轻骨料、工业废料轻骨料和人造轻骨料。 轻骨料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粉煤灰陶粒和陶砂(GB283881):二、黏土陶粒和陶砂(GB2839-81);三、页岩陶粒和陶砂(GB284O-81);四、天然轻骨料(GB2841-81):五、轻骨料试验方法(GB2842-81);第416条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严禁混入燃烧过的白云石或者 石灰块。第4.1.7条混凝土用的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大于经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同时不 得大于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o注:混凝土实心板,允许采用最大粒径为1/2板厚的颗粒级配,
34、但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亳米。第4.1.8条拌制混凝土宜用饮用水。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均不得用海水拌制。第4.1.9条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应符合有关标准,并经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在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掺用加气剂,亦不宜掺用引气型外加剂。氯盐的掺用,应符合本规范第7.3.3条和第734条的规定。第4110条采用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中,可掺用混合材料,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GB203-78):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79);三、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2847-81)o第二节混凝土配合比第4.2.1条
35、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应保证结构设计所规定的标号和施工和易性的要求,并应 符合合理使用材料、节省水泥的原则。在特殊条件下,还应符合抗冻性、抗渗性等要求。第422条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混凝土的试配强度,考虑到现场 实际施工条件的差异和变化,应按混凝土标号参照下式进行配合比设计。(公式 4.2.2)式中R配-混凝土的试配强度;R标-混凝土标号;-施工单位的混凝土标准差的历史统计水平(千克力/平方厘米)。配合比设计方法,应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JGJ55-81)执行。注:1 .施工单位如具有30组以上混凝土试配强度的历史统计资料时,可按下式求得: 式中Ri-第i组的试块
36、强度;-n组试块强度的平均值。2.施工单位如无历史统计资料时,可按下表取值:n取值表第4.2.3条轻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按轻骨料及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定和试验方法 (JGJ51-78)执行第4.2.4条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表4.2.4的规定。混凝土的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表表4.2.4注:本表所列水灰比,普通混凝土系指水与水泥(包括外掺混合材料)用量之比;轻骨料混 凝土系指水与水泥的净水灰比(水:不包括轻骨料1小时吸水量;水泥不包括外掺混合材料); 表中最小水泥用量(普通混凝土包括外掺混合材料;轻骨料混凝土不包括外掺混合材料); 当用人工捣实时应增加25千克/立方米;当掺
37、用外加剂,且能有效地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时, 水泥用量可减少25千克/立方米;标号为100号的混凝土,其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可不受本表的限制;寒冷地区系指最冷月份的月平均温度在-5TT15C之间;寒冷地区则指最冷月份的月平均 温度低于-15。第425条混凝土的最大水泥用量不宜大于500千克/立方米。第4.2.6条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宜按表4.2.6选用。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表4.2.6注:本表系指采用机械振捣的坍落度,采用人工捣实时可适当增大;需要配制大坍落度混凝土时,应掺用外加剂;曲面或者斜面结构的混凝土,其坍落度值,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选定:轻骨料混凝土的坍落度,宜比表中数值减少2厘米。
38、第427条泵送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碎石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内径之比,宜小于或者等于1 :3;卵石宜小于或者等于1 :2.5, 通 过0.315毫米筛孔的砂应不少于15%,砂率宜控制在4050%;二、最小水泥用量宜为300千克/立方米;三、混凝土的坍落度宜为8、18厘米;四、混凝土内宜掺加适量的外加剂。注:泵送轻骨料混凝土的原材料选用及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第三节混凝土的拌制第4,3.1条混凝土原材料按分量计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一、水泥、外掺混合材料2%;二、粗细骨料3%;三、水、外加剂溶液2%。注:各种衡器应定期校验,时常保持准确。骨料含水率应时常测定。雨天施工时,应增
39、加测定次数。第432条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期(即自全部材料装入搅拌筒中起,到卸料止),可按表4.3.2 采用。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期(秒)表4.3.2注:掺有外加剂时,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全轻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砂轻混凝土可用自落式搅拌机搅拌,但搅拌时间均 应延长6090 秒。轻骨料宜在搅拌前预湿。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的加料顺序是:先加粗细骨料和水泥搅拌 1分钟,再加水继续搅拌;采用自落式搅拌机的加料顺序是:先加1/2的用水量,然后加粗 细骨料和水泥,无效关搅拌1分钟,再加剩余用水量继续搅拌。第四节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第4.4.1条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应符合浇筑时所规定的坍落度。如有离析现象,
40、必须在浇 筑前进行二次搅拌。第4.4.2条运送混凝土,宜采用搅拌运输车,如运距较近时,也可采用翻斗车。运送的容器应严密,其内壁应平整光洁。粘附的混凝土残渣应时常清除。第4.4.3条混凝土应以至少的转载次数,最短的时间,从搅拌地点运至浇筑地点。混凝土从搅拌机中卸出后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表4.4.3的规定。混凝土从搅拌机中卸出后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分钟)表4.4.3注:掺用外加剂或者采用快硬水泥拌制混凝土时,应按试验确定;轻骨料混凝土的运输、浇筑延续时间应适当缩短。第4.4.4条泵送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混凝土的供应,必须保证混凝土泵能连续工作;二、输送管线宜直,转变宜缓,接头
41、应严密。如管道向下倾斜,应防止混入空气产生阻塞: 三、泵送前,应先用适量的水泥浆或者水泥砂浆润滑输送管内壁。估计泵送间歇时间超过 45分钟或者混凝土浮现离析现象时,应即将用压力水或者其他方法冲洗管内残留的混凝土; 四、泵送时,受料斗内应时常有足够的混凝土,防止吸入空气形成阻塞。第4.4.5条在地基或者基土上浇筑混凝土,应清除淤泥和杂物,并应有排水和防水措施。 对干燥的非粘性土,应用水湿润;对未风化的岩石,应用水清洗,但其表面不得留有积水。 第4.4.6条模板和支架、钢筋和预埋件应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符合设计要求后方能浇筑 混凝土。第4.4.7条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垃圾、泥土和钢筋上的油污等
42、杂物,应清除干净;木模 板应浇水湿润,但不应有积水。模板的缝隙和孔洞应予堵严。第4.4.8条混凝土自高处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2米。第4.4.9条在竖向结构中浇筑混凝土时,不得发生离析现象。如浇筑高度超过3m时,应采 用串筒、溜管或者振动溜管下落。浇筑竖向结构混凝土前,底部应先填以50100亳米厚与混凝土成份相同的水泥砂浆。混凝 土的水灰比和坍落度,应随浇筑高度的上升,酌予递减。第4410条在降雨雪时不宜露天浇筑混凝土。如需浇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混凝土 质量。第4.4.11条 混凝土浇筑层的厚度,应符合表4411的规定。混凝土浇筑层的厚度表4.4.11第4412条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
43、如必须间歇此间歇时间应尽量缩短,并应在前层混凝 土凝结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间歇的最长期应按所用水泥品种及混凝土凝结条件 确定,混凝土的凝结时间,不得超过表4412的规定。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分钟)表4.4.12注:本表数值包括混凝土的运输和浇筑时间。如超过表4.4.12的规定,应留置施工缝。第4.4.13条采用振捣器捣实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一振点的振捣延续时间,应使混凝土捣实(即表面呈现浮浆和再也不沉落);二、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捣实普通混凝土的挪移间距,不宜大于作用半径的1.5倍;捣实轻骨 料混凝土的间距,不宜大于作用半径的1倍;振捣器距离模板,不应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 1/2
44、:并应尽量避免碰撞钢筋、模板、芯管、吊环、预埋件或者空心胶囊: 为使上下层混凝土结合成整体,振捣器应插入下层混凝土5厘米;三、表面振动器的挪移间距,应能保证振动器的平板覆盖已振实部份的边缘; 四、附着式振动器的设置间距,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与模板密切连接;五、采用振动台振实干硬性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时,宜采用加压振动的方法,加压重理为 1030克/平方厘米。第4.4.14条浇筑混凝土时,应时常观察模板、支架、钢筋、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情况。当 发现有变形、移位时,应即将住手浇筑,并应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凝结前修整完好。第4415条在浇筑与柱和墙连成整体的梁和板时,应在柱和墙浇筑完毕后停歇1.5小时,
45、 使其获得初步沉实,再继续浇筑。第4.4.16条梁和板应同时浇筑混凝土。较大尺寸的梁(梁的高度大于1米)、拱和类似的结构,可单独浇筑。施工缝的位置,应符合 本规范第464.17条第二款的规定。第4417条施工缝的位置宜留在结构受剪力较小助便于施工的部位。柱应留水平缝,梁、 板、墙应留垂直缝。一、柱子留置在基础的顶面、梁或者吊车梁牛腿的下面、吊车梁的上面、无梁楼板柱帽的下面; 二、和板连成整体的大断面梁,留置在板底面以下2030亳米处。当板下有梁托时,留在 梁托下部;三、单向板,留置在平行于板的短边的任何位置;四、有主次梁的楼板,宜顺着次梁方向浇筑,施工缝应留置在次梁跨度的中间三分之一范围 内(
46、见图4.4.17);图 4.4.17五、双向受力楼板、厚大结构、拱、穹拱、薄壳、蓄水池、斗仓、多层刚架及其它结构复杂 的工程,施工缝的位置应按设计要求留置。第4.4.18条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已浇筑的混凝土,其抗压强度应不小于12千克力/平方厘米;二、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应清除水泥薄膜和松动石子或者软弱混凝土层,并加以充分 湿润和冲洗干净,不得积水;三、在浇筑前,施工缝处宜先铺水泥浆或者与混凝土成份相贩水泥砂浆一层;四、混凝土应细致捣实,使新旧混凝土密切结合。注:混凝土强度达到12千克力/平方厘米的时间可通过试块试验决定。第4.4.19条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
47、应按设计要求浇筑。如必须留施工缝时,应征得设 计单位允许。第4.4.20条在设备基础的地脚螺栓范围内,留置施工缝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平施工缝必须留在低于地脚螺栓底端处,其距离应大于15厘米;当地脚螺栓直径小于30亳米时,水平施工缝可以留在不小于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部份总长 度的四分之三处;二、垂直施工缝应留在距地脚螺栓中心线大于25厘米处,并不小于5倍螺栓直径。第4.4.21条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的施工缝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高不同的两个水平施工缝,其高低接合处应留成台阶形,台阶的高宽比不得大于1; 二、在水平施工缝上继续浇筑混凝土前,应对地脚螺栓进行一次观测校正;三、垂直施工缝处应补插钢筋,其直径为1216亳米,长度为50060亳米,间距为500 亳米,在台阶式施工缝的垂直面上亦应补插钢筋;四、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