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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版次:第X版目录1目的1/82范围1/83引用文件1/84定义1/85职责2/86管理内容及要求4/87考核8/8起草:审核:批准:1目的 锅炉压力容器是特种设备,为使其经济、合理、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 法。2使用范围公司在用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包括余热锅炉、汽化冷 却装置、汽水两用炉和热水锅炉)和一、二、三类容器。3引用文件及标准3.1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2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发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3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4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颁发的低压锅炉
2、水质标准3.5 公司企字( 1997 ) 7号文XXXXX公司事故处罚暂行规定3.6 设备采购供应计划管理办法3.7 设备封存、报废、闲置及调剂管理办法4定义4.1 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属第二、三类低压容器除外);4.2 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4.2.1 中压容器(属第三类压力容器的中压容器除外);4.2.2 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4.2.3 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4.2.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4.2.5 搪玻璃压力容器。4.3 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4.3.1 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大于等于
3、0.2MPa.m3的低压容器;4.3.2 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MPa.m3的 中压反应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4.3.3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4.3.4 高压容器。4.4 低压0.1 MPa1.6 MPa中压 1.6 MPa10 MPa高压 10 MPa100 MPa 5职责5.1 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行政负责人是主管设备的副总经理。5.2 锅炉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是设备部,其主要职责:5.2.1 参与选型、采购、验收、试车,并参加技术改造方案的讨论和审 查。5.2.2 监督、检查、考核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维护、检修和安全附件 的校
4、验情况。5.2.3 负责建档登记上报和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5.2.4 负责审查锅炉和压力容器设备的大修方案,编制公司锅炉压力容 器的大修计划,并负责报批及实施。5.2.5 组织和参加锅炉压力容器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负责上报政府 有关部门。52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和报批工作。5.2.7 不断完善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5.2.8 编制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5.2.9 建立安全附件校验台帐,定期检查安全附件的校验情况和可靠性。5.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其 主要职责是:5.3.1 协助设备部定期组织对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运行
5、检查, 加强安全监督。5.3.2 会同教培中心做好容器焊工、司炉工和水质化验人员的安全技术 培训与发证工作。5.3.3 参加锅炉和压力容器设备的事故调查分析。5.3.4 监督检查各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消声除尘设备的使用情况。5.3.5 监督审查各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规程。5.4 锅炉压力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是设备厂长(经理),其主要职责:5.4.1 负责配备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知识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5.4.2 负责组织如下工作:5.4.2.1 认真管好、用好、维护保养好锅炉压力容器及辅助设备,妥善 解决运行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安全运行。5A2.2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锅炉压
6、力容器的安全、技术、 监督、操作等规程及公司制订的各项管理条例,贯彻主管部门的各项安 全指令,做好事故处理工作。5A2.3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 全教育。5.4.2.4根据检验周期和设备状况,及时上报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年 度检验检修计划,配合实施,定期做好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5.425及时向设备部报告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情况。5A2.6向设备部提出锅炉压力容器的报废申请。5.4.27提出大修工程的技术方案,参加验收、试车和技措改造方案讨 论。5.4.2.8锅炉压力容器图纸和技术资料的存档工作做好设备动态记录。5A2.9设专职或兼职的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
7、验人员应经培训,考试 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6管理内容及要求6.1 运行管理6.1.1 锅炉房应建立以下制度和记录。6.1.1.1 岗位责任制;6.1.1.2 锅炉房及辅机操作规程;6.1.1.3 设备点检制度;6.1.1.4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6.1.1.5 交接班制度;6.L1.6水质管理制度;6.1. L7清洁卫生制度;6.L1.8安全保卫制度;1.1.1.9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1.1.1.10 交接班记录;1.1.1.11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1.1.1.12 设备检修保养记录;1.1.1.13 事故记录。6.1.2 司炉工属特殊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
8、格按规定选调培 训司炉工人,司炉工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得独立操作。6.1.3 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工应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不得擅离岗位和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6.1.4 锅炉房必须设有水处理的设施,锅炉水质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新锅炉无可靠水处理设施不准投入运行,已投运的必须限期解决。6.1.5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坚持设备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辅机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阀门和接口不泄漏, 管道色标清晰,设备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处于完好状态。6.1.6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呈报主管设备副总批准,并与劳
9、动部 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准设计施工,投 入运行或继续运行。6.1.6.1 在制订技术改造和大修方案讨论时,锅炉压力容器设备与其他 建筑物、管线等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由于环境条件限制无法改变 者。6.1.6.2 锅炉或压力容器存在严重缺陷,而生产安排不允许立即停炉需 限期处理者。6.1.6.3 锅炉或压力容器由于生产安排不能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 验,需延长校验者。6.1.7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 超温、超压和严重超负荷运行。6.1.8 运行中的锅炉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停炉:6.1.8.1 锅炉水位位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6
10、.1.8.2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6.1.8.3 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6.1.8.4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6.1.8.5 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6.1.8.6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6.1.8.7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 安全运行;6.1.8.8 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尾部烟道严重堵灰,受热面金 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时;6.1.8.9 所有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6.1.9 对备用、暂时停用或间断性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采取防腐措 施和停炉保养。6.2检验6
11、21各单位要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设备部上报下年度的检验计划。6.2.2 运行中的锅炉每年应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其检验内容参照国家 颁发的锅炉安全运行规程有关规定,并且按有关规程规定定期做水压试 验,自备电厂用发电锅炉按电厂锅炉有关规程执行。6.2.3 运行中的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至少进行 一次内外检验,按有关规程规定定期做水压试验,其检查内容详见国家 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6.2.4 除定期检验外,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投运前也要 作内外部检验6.2.4.1 移装的锅炉或压力容器;6.2A2停用一年以上的锅炉或停用二年以上的压力容器;6.2.43受
12、压元件以及大修或改造后的锅炉或压力容器;6.2.4.4更换衬里的压力容器。6.2.5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和水位表应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事后做好检验和试验记录。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检验一次,由公 司计量部门负责校验;运行中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至少每年检验一次, 需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检验;运行中锅炉的安全阀应每周做手动 放散试验,水位表每班放水冲洗。6.3检修6.3.1 从事承压元件检修的焊工须取得容器焊工合格证后,方能承担相 应的焊接工作,安全主管部门应加强容器焊工的管理,定期做好复考工 作。6.3.2 汽化冷却系统配套汽化烟罩的制作单位必须做好制作工序质量监 督,按其质量保
13、证体系,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每套应有质量保证书, 提供必要的检测和试验数据。6.3.3 锅炉压力容器的一般修理工作可以由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 维修力量自行负责,涉及受压部件修理及重大修理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 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6.3.4 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质量,下列之一的重大修理工作承修 单位在修理前,应将修理方案报设备主管部门,由设备主管部门呈报政 府主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1.1 4.1更换、挖补锅炉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及更换管组。6.3 A2改变原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结构。6.4 A3改变锅炉的燃烧设备或燃烧方式等。6.5 事故管理。6.5.1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重大设备
14、事故或爆炸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报 设备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如果造成人员伤亡则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上报。6.5.2 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情况 除外),由设备部会同安全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分析,进行事故处理, 按照XXXXX公司事故处罚暂行规定执行。6.6 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工作按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并需具备以 下资料: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 )受压元 件的强度计算书;3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4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 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 )锅 炉安装说明书和
15、使用说明书;6 )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压力容器 购置需具备以下资料:1)产品合格证;2 )产品质量证明书;3 )产品 竣工总图;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 书;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 检验报告。6.7 新增或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的有关规程 要求,实施前应将锅炉房的平面布置图、工艺图及锅炉的有关资料或压 力容器的有关资料报设备主管部门,由设备主管部门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审批,同意后方准实施,在实施中应请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分段验 收,施工完毕应进行总体验收,最后将锅炉压力容器的出厂资料,各项 检测数据和设备竣工图交设备主管部门,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领证后方可投运。大修后的锅炉压力容器也需经上报锅炉压 力容器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投运。6.8 公司锅炉或压力容器移地,使用单位报设备部批准后实施,转让、 封存等,参照公司设备封存、报废、闲置及调剂管理办法办理。7考核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参照公司XXXX公司事故处罚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