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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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强化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严格落实充装前后安全检查制度,坚决杜绝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根据我局“三抓三促”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及局党组2023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区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达到以下两个工作目标:一是切实提高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登记率、定期检验率和到期报废率,提升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涉及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充装

2、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报废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无托管协议气瓶和对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车用气瓶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进一步提高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的利用率,确保相关充装信息完整准确。二、整治范围(一)全区20家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二)医院、工厂场区、餐饮场所、气瓶换气站和农村社区天然气供应站等重点气体使用单位。三、检查方式(一)特监室联合辖区市场监管所对全区气瓶充装单位开展检查。(二)各辖区市场监管所对医院、工厂场区、餐饮场所、气体换气站和农村社区天然气供应站等重点气体使用单位开展检查。四、整治内容(一)气瓶充装单位检查内容1.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范

3、围充装问题;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八)和气瓶充装人员(P)是否持有有效证件;3 .是否有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是否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并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4 .使用压力容器、工业管道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5 .使用的爆破片是否按照铭牌要求的期限定期更换;6 .是否按要求装设紧急切断系统;7 .气瓶是否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所充装气瓶的基本信息是否按要求录入本单位数据库;8 .已充气气瓶上的信息化标志、漆色是否符合规定;9 .是否有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报废气瓶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查内容1.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现场抽查时是否发现超范围充装问题;1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八)和气瓶充装人员(P)是否持有有效证件;11 是否有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是否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并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12 使用压力容器、工业管道是否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13 使用安全阀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铅封是否完好;14 使用爆破片是否按照铭牌要求的期限定期更换;15 使用装卸用管是否按要求实施了定期耐压试验;16 进入充装区域前,是否按要求对移动容器进行检查;17 充装前是否在制动位置停车、熄火、切断车辆总电源,并采取防止移动容器滑动的有效措施;18 .充装时是否在车辆正前方放

5、置“正在充装”的警示标志;19 .是否按要求填写充装记录(介质、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等)。五、整治步骤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共分三个阶段实施:(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0日至5月15日)。一是各市场监管所通知辖区内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地见效,并将自查结果于5月16日前报局特监室和辖区市场监管所。二是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要立即申请办理气瓶登记备案,并及时将气瓶登记备案信息上传至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二)现场检查阶段(5月16日至6月15日)。在前期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自

6、查自纠的基础上,局特监室联合相关市场监管所,对我区20家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各辖区市场监管所对医院、工厂场区、餐饮场所、气体换气站和农村社区天然气供应站等重点气体使用单位开展检查,必要时,局特监室配合开展工作。在对医院、工厂场区、餐饮场所、气体换气站和农村社区天然气供应站等重点气体使用单位开展检查时,要对充装单位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倒查充装单位的违法行为,通过严惩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主体责任落实。(三)巩固提高阶段(6月16日至6月300)o采取高密度、高频率的巡查和“回头看”,对各类违法行为保持严管严控高压态势,规范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使用行为,从源头

7、上保障气瓶的安全。努力巩固整治成果,实现长效管理机制。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管理,抓好落实。各市场监管所要监督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充装单位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此项行动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存死角,切实消除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配合做好各项检查工作。(二)严格执法,消除隐患。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

8、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市局,依法吊销充装许可证;对发现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一律查封扣押,并从严从重进行处罚。(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日常监管工作,认真落实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管职责,对医院、工厂场区、餐饮场所、气体换气站和农村社区天然气供应站等重点气体使用单位气瓶的“四标一期一保”(气瓶信息化标签、警示标签、充装标签、充装站标识,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气瓶是否配备瓶阀保护罩)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强局所协调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将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日常安全大检查中,确保专项整治攻坚战的效果。(四)巩固提升,健全机制。各市场监管所要主动适应形势要求,积极转变监管思路,研学监管案例,总结成功经验,提高专项整治成效,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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