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33-信息政策与法规考点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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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绪论1、信息建设的必要性: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信息网络对社会各领域的深刻影响必然对传统法律产生巨大的冲击。法律的发展总要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原有的传统法律对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总是有点力不从心,而法律建设又必须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制定新的信息法律规范,调整在新的信息技术环境下产生的社会关系,抓紧制定信息领域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2、物质、能源、信息被称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3、信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1)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的要求。(2)从技术与法律的关系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信息技术应用的必然。(3)从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2、来看,信息法制建设是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能够作为法律上所说的财产,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和人能实际支配两个条件。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又出一个新法律部门经济法。信息法制建设一般可以通过三个层次来实现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C4、你认为有必要将信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其理由主要是:对部门法的划分虽然不是随意的,但任何式样的划分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不变的。信息法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即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我国的信息法律法规建设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经取得巨大的进展。信息法的兴起与发展,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带有历史的必然性,具有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5、信息与宪法的关系:普通法与

3、根本法,信息法必须依据宪法制定,并且不得与宪法相抵触,6、信息政策的特点:战略全局性、指导性、时间性、变异性。7、信息法律与信息政策的区别: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O实施方式和范围不完全相同;作用的时效和影响作用过程不完全相同。8、信息法律和信息政策的联系:信息法律和信息政策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信息政策是信息法律的重要基础。信息法律是保障信息政策得以实施的重要法律手段。9、从法律形态的角度,可以把信息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大类。自然人(公民)是重要的,基本的信息主体。信息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信息法的核心。10、信息立法的基本原则:效益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吸收借鉴原则、协调原则、明确

4、性原则。11、国家创建法律规范的方式:制定、认可。第2章从知识产权到信息产权1、信息产权的核心仍然是知识产权。2、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其术语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3、知识产权的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可复制性。4、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总是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效力。5、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三大支柱。6、知识产权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综合调整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间在创造、使用、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各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一性法律、法规的综合。第3章专利权法律制度1、我国专利权客体的种类有三种:发

5、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和外观设计(10年)。2、专利法排除的客体对象: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某些特定领域的发明创造。3、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4、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5、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条件),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6、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不得发生权利冲突。7、专利申请原则: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单一性原则。8、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9、所谓专利申请就是向专利

6、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10、我国三类专利授权中,发明专利的稳定性更好。IK专利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专利转让权、专利标记权、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义务:公开发明创造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12、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学研究和实验;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善意第三人的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的特殊规定。13、对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侵权,就将举证责任倒置过来,由被告即侵权人提供产品不是用专利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制造的证明。第4章商标权法律制度1、商标的定义: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

7、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诉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商标所具有的认知功能,使之可以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的基本功能主要就是区别,而且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3、对一个企业来说,它可以拥有多个商标,但只能有一个企业名称。4、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5、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商标注册人虽然享有商标所有权,但是自己不使用该商标,而是由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主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手段使用该商标。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

8、织无权禁止。6、注册的法定条件: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商标不能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7、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我国规定必须注册的商品包括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等。8、在我国,一份申请只能申请一件商标,不能在一个申请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9、商标权的内容:专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10、专用权是商标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IK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12、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我国

9、商标法的核心,也是商标管理机关的主要任务和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13、商标权:是商标法确认和保护的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其主体是商标权人(即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客体是注册商标。第5章著作权法律制度1、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3、受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条件: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表述性;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作品必须具有合法性;作品必须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4、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5、继受主体:通过继承、遗赠、赠与、转让等继受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主体,称著作权继受主体。6、著作

10、权的内容: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7、著作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8、著作权限制,其限制实际上

11、是主要对著作权财产权的限制。9、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使用他人作品,不需征得作者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10、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有着相似之处,但又有所区别,其主要表现在:法定许可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免费使用。前者规定了附加条件,后者则是无条件的使用。前者在使用目的上具有商业性目的,而后者只限于非商业性目的。11、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比较著作权邻接权权利主体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传播者,即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客体

12、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为了传播作品而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内容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财产权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保护前提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1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一种最有权威、最有效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它同一般民事诉讼的程序相同。第6章数字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1、商业方法专利的必要性:通过授予发明人一定期限内的独占使

13、用权来保障商业方法专利发明人的投资回报;由于信息技术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极易被模仿;从长远的角度和发展的眼光来看,我国应该建立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制度。2、商业方法专利的主要类型:网络交易类(主要包括对利用因特网进行的买卖活动、拍卖活动等方法和系统申请的专利);金融类:包括融资的方法和系统、资金或者风险管理的方法、支付结算的方法和系统;市场营销类:主要包括各类信息发布、业务宣布与广告拓展的方法与系统;管理类:包括管理方法、会计方法、税务处理方法等。3、域名一经获得就永久使用,并且无须定期续展.4、数字作品:在网络化社会中,以数字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得到迅猛的发展。所谓数字技术,就是依

14、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的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再进行组织、加工、储存、传输,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信息形式的技术。5、域名与商标的区别:域名只能由文字、数字组成,包括中文、汉语拼音、外文域名等;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按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的,同一商标有可能被不同企业使用,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即可;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标准是相同或相似,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则不予注册。第7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将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定义为,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

15、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2、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侵权的构成要素有三个方面:未经权利人许可;侵权人的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客观上存在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和向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明知未经许可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载体的行为。3、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规定了四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提供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提供自动存储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第8章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1、利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是目前世界上对计算机软件

16、最主要的法律保护方式。2、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为符合法定保护条件的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限制主要包括:时间限制、空间限制、复制品合法拥有者的权利、合理使用。4、美国就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对软件给予专利保护的国家,并对其他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5、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内容: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I修改权,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复制权,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

17、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信息网络传输权,翻译权,应当由软件著作人享有的权利。第10章信息技术标准法律规范1、信息技术标准化是指在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各种实践活动中,通过制定、修订、管理和实施各种信息技术标准,达到各种所需要的统一局面,以便获得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2、信息技术标准化的原则:整体最优、统一实用、协商一致、实验验证、稳定扩充。3、国家标准实施5年,要进行复审,即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年。4、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5、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第11章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信息公开制度是一种承

18、认公民对国家拥有的信息有公开请求权,国家对这种信息公开的请求有回答义务的制度。2、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通过了我国真正国家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7年4月5日发布,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12章政府性公共信息服务法律规范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的统计信息权,包括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3、气象信息服务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常见的有:书面邮寄、传真、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声讯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计算机互联网等。4、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规定的地震预报时间长短分为四种情况

19、:地震长期预报(未来10年)、地震中期预报(未来一二年)、地震短期预报(3个月内)、临震预报(10日内)。5、突发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13章社会性公共信息服务法律规范1、1910年施行的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可以认为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以政府名义颁布的图书馆法。2、报纸的监管:报纸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报纸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3、邮政法明确了邮政普遍

20、服务的承担主体为邮政企业,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即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制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4、英国1850年制定的世界第一部全国性的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法。第14章商业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1、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获取信息权利方面的义务: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应当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保证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与其表明相符的义务。2、广告的基本原则: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3、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

21、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4、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5、证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真实原则、充分原则、准确原则、及时原则。第15章国家信息安全法律规范1、构成国家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个:一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2、国家秘密: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3、国家秘密的密级:绝密30年、机密20年、秘密10年.4、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立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保密法特点,“预防

22、为主”是最大特点;保密法的保护对象;保密管理体制;保护制度;保密监督机制;法律责任。5、侵犯国家秘密的基本犯罪类型主要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泄漏国家秘密罪、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16章组织体信息安全法律规范1、“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名词首次见诸我国法律,是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包括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这一司法解释界定了商业秘密的大致范围,但尚未揭示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涵。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23、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1993年9月2日通过并公布、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合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3、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4、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比较法律出处不同。商业秘密是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提出的,而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在宪法第53条中提出的。法律特征不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是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是;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定密工作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而且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权利主体不同。商业

24、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民事主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主体。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特定主体的“国家”是国家秘密的唯一拥有人。确定程序不同。商业秘密的确定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权利人自行明确即可。国家秘密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规定了一套极为严格的确定程序。标志不同。商业秘密的分级与标志可自行确定,但不得与国家秘密标志相同;国家秘密分为三个等级,即秘密、机密和绝密;工作秘密不分等级,其标志尚未统一规定,但习惯上标为“内部”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会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严重的会危及市场秩序,其责任人

25、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一般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其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5、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区别保护的范围不同。商业秘密覆盖范围比专利宽,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要求的条件不同,商业秘密要求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只是一个相对的标准。法律特征不同。商业秘密从客观上要求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主观上还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专利则是公开的。取得确认的途径不同。商业秘密自该商业秘密形成之日起就自然存在,权利人通过劳动、受让、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无须任何部门审批;专利权的取得、确认则必须经过国家专利审

26、查部门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授予专利权。保护的期限不同。商业秘密的“寿命”可能很长,保护的好可长达上百年。权利主体的数量不同。同一个商业秘密可以出现若干个不同的平行主体。维持的方式不同。维持商业秘密最有效的方式是通过自我有效的保密措施,而维持专利有效需要缴纳年费。6、他人权利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他人独自研究、设计、构思出同样的商业秘密。他人从其他合法权利主体处合法受让或取得实施许可。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他人善意取得或披露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主体的权利用尽。7、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有效措施:在权利主体内加强思想性的防范措施;在权利主体内部建立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尽可能限制商业秘密的知悉

27、范围;保密合同或协调中的保密条款。8、竞业避止(亦称竞业禁止或竞业限制),是指员工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或离开原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其表现形式是竞业避止合同,或称“不竞争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定雇员行为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合同或称劳资合同形式的条款,它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的企业用以保障自身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第17章个人信息安全法律规范1、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下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

28、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2、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这是伴随着人们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产生而出现的,人们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在人际关系中尊重、保护隐私权。3、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技术手段、行业自律、立法规范4、我国采用了以侵害名誉权的形式保护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第18章信息系统安全法律规范1、影响信息系统安全(物理和逻辑安全)的因素: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自然灾害是由一些人类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主要有地震、火山爆发、洪水、台风、雷击等。人为灾害可分为有意灾害和无意灾害,有意灾害主要指一些人员违纪、违法和犯罪,非法侵入破坏信息系统安全,给信息系统安全带来的危害。无意危害主要是指失误操作、故障及殃及池鱼的火灾等一些因素,给信息系统安全带来的危害。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是对信息系统安全的危害最大,最严重。2、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危害性特别大;隐蔽性特别强;智能性高;连续性强;侦查取证难丁犯罪黑数高3、计算机犯罪类型及刑事责任: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J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或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罪。4、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特点:行为人的智能性,手法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后果的严重性)行为的复杂性;目的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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