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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市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月光经济”的若干政策为打响温州“月光经济”品牌,有效拓展消费时间与空间,发展壮大城市经济,满足老百姓消费升级和消费多元化需求,特制定如下若干政策。一、开展夜市试点。在“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开展夜市试点,划定活动场地范围,引导夜市规范有序发展。指导夜市运营主体制定夜市管理规定,在登记、设施、区域、标识、时段、卫生等夜市运营相关方面建立统一管理标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试行有限度自由经营。在“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试行有限度自由经营,减少(或免除)登记材料、时间和流程,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户免于办理工商注册,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户推行住所登记承诺制
2、、即办制、个体户口头申报等简易登记模式。探索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三、创新“放心消费”示范区。在“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布点消费维权“星光护航站”,大力创建商品、餐饮等多业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全面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创建“放心消费”示范样板区。(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四、优化公共区域夜间活动审批。在“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夜间举办活动时,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或公园等公共区域的,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视活动需要可适当延长批准的活动时间。对主办方在同一场地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活动,实行一次性许可。(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五、推行建设
3、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月光经济”相关建设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综合窗口“无差别受理”,审批过程推行“最多跑一次”,提升审批效率,实现高效审批。进一步优化无偿代办服务,对“月光经济”相关建设项目推行上门代办、网络代办、接力代办等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六、允许利用临时建筑促进“月光经济”发展。在“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对近期“留白”的空地,可采取市政府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经审批同意建设公益性、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用于支撑月光经济的相关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七、试点放宽夜间“外摆位”管制。在“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针对夜间特定时段(18:00至次日2
4、:00)、特定位置,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政环卫等相关规定,不扰民、不影响交通秩序等前提下,允许沿街商户利用街面开展形象推广活动,放宽对夜间经营企业灯饰、广告设置的限制,允许“外摆位”和“跨门营业”试点。(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八、实施夜间临时停车服务。在“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夜间特定时间段(20:00-24:00),允许部分道路增设夜间临时停车位,免收或减收停车费,并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梳理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用停车场情况,推动夜间向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各区政府)九、试行用电补助。鼓励商场、商圈延时经营,对22:00至次日8:00延时经营产生的电费,低谷时段年用电量超过1
5、00万千瓦时的商业用户,经申请核实可给予不超过低谷时段20%的电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温州电力局)十、明确创建特色“月光经济”街区奖励补助标准。创建成(含已创建)国家级著名商业街(区),夜间营业时间持续到24:00的,每年补助80万元;创建成(含已创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夜间营业时间持续到24:00的,每年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十一、明确高品质夜间文艺表演补助标准。策划组织具有“温州味,国际范,时尚潮”的夜间精品文艺演出的,经认定每年给予补助100万元。对常态化设立经认定的各类演艺活动,全年夜间时段(18:00-24:00)演出50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长20分钟以上,给
6、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十二、明确有影响力的夜间体育赛事奖励标准。支持举办适合年轻人参与的电竞、足球等夜间体育比赛。夜间时段(18:00-24:00)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且符合品牌体育赛事条件的体育产业机构,经认定给予实际总费用30%、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十三、加大对温州地接旅行社招德市外过夜旅游者的奖励力度。对旅行社年招珠市外过夜游客(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超过5000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10元/人的奖励;接待境外(含港澳台)过夜游客(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超过IOoO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40元/人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