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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城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国知发服字(2020)1号)、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22)7号)及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市
2、管(2023)12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且需要转移支付到区、县(市)的资金。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包括: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效能管理和高水平服务等因素。支持方式主要采用后资助、奖励等方式。一、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因素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因素主要包括:实施知识产权强企战略,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奖励国家、省、市各类知识产权奖,推进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作等。(一)实施知识产权强企战略。
3、对新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杭州市知识产权(或专利)示范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二)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支持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构建高价值专利组合,对经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培育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且近三年项目承担单位未获得本条规定资助的,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的资助。本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三)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获得“创
4、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能力评价三级以上证书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评价支出30%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不高于20万元。(四)奖励国家、省、市各类知识产权奖。奖励范围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或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1.对新获评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已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浙江省专利奖资助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进行差额奖励;2 .对新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不高于100万的奖励;3 .对新获评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浙江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五)推进知识产权质量提升。鼓励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预审机制,对已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在50件以上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助。二、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因素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因素主要包括: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工作,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推进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实施专利导航等。(一)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1 .对上年度知识产权质押惠及企业数排名全市前2位且质押额在10亿元以上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每家不高于30万元奖
6、励,第3至5位且质押额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不高于20万元奖励。2 .对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为我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评估等服务的,每年度按不超过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10%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奖励不高于30万元。3 .对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为发行主体,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且项目实际融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高于100万元。(二)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1.支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转
7、化工作,对每年度向我市中小微企业转让或者许可专利20家(含)以上,或当年累计成交到账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5%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高于30万元。4 .支持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等院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医疗机构获得专利权转化运用,单个合同实际支付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许可、转让金额5%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高于50万元。5 .支持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建设常态化知识产权供需发布对接平台,对每年累计发布知识产权出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500条以上并实现专利转让、
8、许可达到200件(次)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增加100件(次)给予增加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高于30万元。6 .促进地理标志运用。对新获批省级(含)以上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的单位,每个项目给予申报单位不高于50万元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高于50万元。(三)推进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支持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管理单位,通过园区、行业协会自身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协会成员提供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运营维权等服务。对年度服务园区企业或会员单位50家以上,为托管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分析检索报告20份以上,推动托管企业转让(受让)、许可(被许可
9、)专利30件(次)以上,协助20家以上企业完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新增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5家以上,开展知识产权政策业务培训4期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资助,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四)实施专利导航项目。支持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充分利用专利数据资源,在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等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产业规划类、企业研发活动类等专利导航项目,经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培育项目,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给予资助,产业规划类每项资助不高于50万元,企业研发活动类每项资助不高于15万元。本项
10、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三、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因素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因素主要包括:提升国内、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能力,推进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和行业治理能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推进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实施知识产权预警等项目,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研究。(一)提升国内、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能力。1 .支持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国内维权。对维权有生效判决、裁决胜诉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维权代理费的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同一主体每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1、200万元。2 .支持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对维权有判决胜诉,或和解成功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和行业治理能力。1.建立知识产权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个人、企业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情节,分别给予不高于IOoO元、2000元的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每年奖励不高于1万元。2 .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支持范围为在本市
12、依法登记注册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获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每家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3 .推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建设。支持范围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且经市市场监管局新认定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给予每家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三)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支持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对已在本市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或者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按不超过其上两年年度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实际支出成本30%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资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四)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
13、系建设。支持各区、县(市)建设符合相关条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经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每家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五)推进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支持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法律费用保险、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保险(政府组织的海外参展企业)、知识产权转化费用损失保险和涉外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的,按每家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80%的标准给予资助;其他险种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50%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六)鼓励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先行先试。支持范围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
14、织或其他机构,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且获得登记证书的,按每件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件。(七)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国际化。对新纳入中欧、中法、中非、中俄等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地理标志,且权利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给予每件不高于20万元的奖励,本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八)支持驰名商标保护。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有突出成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且权利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给予驰名商标权利人不高于30万元的奖励,本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九)推进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培育
15、。关注区域产业特色发展,实施地理标志富农项目,对培育成功的地理标志,且权利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每个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助。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且不超过5个。支持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对新培育成功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且权利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给予每个不高于5万元的资助。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对本市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且市场主办方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分别给予每家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本
16、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3个。(十一)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支持范围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维权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o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运营、维权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十二)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站、品牌指导服务站等机构建设。对经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十三)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成符合有关标准的知识产权“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咨询、维权援助、质押融
17、资、托管经营、宣传培训等公益服务的,给予每家不高于50万元的资助。四、知识产权高效能管理和高水平服务因素高效能管理和高水平服务因素主要包括: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推进知识产权培训宣传,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商标品牌服务站等建设。(一)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对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对所在单位按照不高于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对新取得知识产权高级技术职称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对所在单位按照不高于2
18、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的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每家单位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5人。(二)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支持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五、使用管理(一)知识产权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其中,涉及国家、省授权、评选、评价的,以国家、省确定的名单为依据。涉及市级的,以市市场监管局确定的名单为依据,已获得浙江省、杭州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同一事项在本办法中涉及符合多个资助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实施资助。相关数据清单统
19、计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因素的权重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和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等重点工作调整确定。(二)下达至各区、县(市)的知识产权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年度工作重点,参照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有关数据清单,用于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创新主体、权利人、主要贡献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平台建设主体等的补助和奖励。不得统筹用于知识产权以外的其他工作。上级财政资金下达的未明确具体事项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