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创业就业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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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创业就业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限额扣减税收的优惠(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我省限额标准为14400兀O(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2、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我省定额标准为9000元。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

3、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上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四)上文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上文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

4、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上述优惠享受方式:自行判别符合优惠条件,在纳税申报时可直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条;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第一条、第二条。个人所得税(一)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享受时需报送以下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师(含)以上

5、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二)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享受时需报送以下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增值税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按以下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6、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上述优惠享受时需报送以下资料:(1)纳税人

7、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困难减免批复文件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随军家属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

8、0)84号)第二条至第四条。(二)随军家属就业按以下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

9、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其他普惠性税收优惠小微企业优惠(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10、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上优惠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B)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第一条、第二条。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11、有关税收政策(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

12、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以上优惠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转自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19年7月3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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